刑事审判参考(2020.5 总第121辑)
[第1326号]谢某某、邵某妨害公务案-如何准确把握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中的“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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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问题
如何准确把握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中的“依法严惩”?
二、裁判理由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最重要的任 务, 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生命健康安全, 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 2020 年 2 月 6 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为依法惩治妨害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防控意见》)。《防控意见》明确规定 了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制指导案例假售假犯罪等九大类妨 害疫情防控犯罪依法严惩, 这是我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法治需求, 也是宽 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坚持。我们认为, 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 刑事政 策上依法采取从严惩处, 能够有效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 利益的犯罪, 维护法律权威、社会秩序,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司 法实践中,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准确把握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中“依法严惩”的具 体含义:
(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性、保障诉权
“依法严惩”的前提是严格依法。这就要求实体上要严格适用法律和程序上要依 法保障诉权。一方面, 要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犯罪的特殊性, 依照相应的法律 规定、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准确定性, 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 做到“不拔高、不降格”。例如,根据《防控意见》的规定,需要准确认定故意 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行为性质, 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 防治罪的犯罪构成。另一方面, 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不可因为强调从严打击而忽视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例如,依照《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对符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被告人要依法适用; 积极指派律师为没有委 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 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就本案而言, 首先, 二被告人辱骂、推搡、殴打被害人, 如被告人谢某某用拳头 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面部, 并捡起水泥块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 致其受伤, 其行为 系暴力行为。其次, 被害人吴昌富是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办事处从事疫情防控公务 人员, 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后, 二被告人在小区后面绿道的封锁处绕行回家, 被害人吴昌富正在此处执行政府防疫工作, 为防控疫情而加以劝阻, 可以认定吴 昌富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因此, 二被告人暴力殴打依法执行政府防疫工作的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 致被害人四处轻微伤, 严重妨害了防疫工作秩序, 根据我国刑法 以及《防控意见》的相关规定, 应认定妨害公务罪。同时, 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依法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要全面结合犯罪事实与防控需要从严惩处
“依法严惩”的核心是从重处罚。从刑罚处罚根据来看,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 间实施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阻碍防控工作的顺利推进, 可能会造成疫情的进一 步蔓延, 给人民群众造成了不必要的恐慌和传染风险, 也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 素, 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人主观上在明知目前系疫情防 控期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表明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 因此, 对上 述行为人进行严厉惩处具有充分的刑罚根据《防控意见》规定, 对于在疫情防控 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 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 一方面, 要全面结合犯罪事实, 对于在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中社会 危害性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 被告人, 要依法从重量刑, 通过审判实践体现依法严惩的政策要求, 有效震慑犯 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 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 要 全面、客观把握疫情防控的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社会形势, 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 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 注重从严打击。因此,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 间, 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要 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严格控制对相关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 非监禁刑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 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犯罪违法所得, 不让犯 罪分子在经济上非法获利; 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的犯罪,可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的职业禁止。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谢某某在被害人无明显过错情况下随意殴打被害人, 并使用 水泥块作为工具连续击打其头部, 致被害人四处轻微伤, 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和 人身危险性较大、犯罪情节恶劣, 同时考虑被告人谢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妨 害公务行为, 社会危害性远远高于正常时期的同类犯罪。因此, 综合全案的犯罪 事实和防控需要,应对被告人谢某某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三)要综合考虑人性化的关怀,确保宽严相济
“依法严惩”的误区是片面从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 况, 实行区别对待, 做到该宽则宽, 当严则严, 切实做到宽严并用罚当其罪。在 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中,刑事政策必须采取依法从严,但这并不是否认宽严相济,我们应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刑法应保持必要的谦抑性, 在强调依法严惩的同时, 要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定罪、量刑、羁押等 方面都要保持必要的审慎, 体现善意的人性关怀, 确保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 害性较小的犯罪, 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以及主观 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 会的犯罪分子, 要依法从宽处理; 符合条件的, 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 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本案中, 被告人邵某虽也实施了殴打行为, 但被害人轻微伤后果主要是被告人谢 益波的行为导致, 同时考虑到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 并育有两名未成年子女, 两 名子女在疫情期间需要由邵某照顾的实际情况, 再结合邵某认罪认罚以及被告人 家属已预交赔偿款等从宽情节, 对邵某的量刑应区别于谢某某, 充分体现刑法的 谦抑性和善意关怀。故而法院综合上述情况,依法对邵某适用缓刑。
综上, 我们认为, 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应采取“依 法严惩”的刑事政策, 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性、保障诉权, 也要全面结 合犯罪事实与防控需要从重量刑。同时, 在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过程中, 刑法应 保持必要的谦抑性, 不能片面地强调一律从严从重, 而是要体现人性化的善意关 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撰稿: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永兴;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韩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