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第1333号]张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疫情防控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分适用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4-06-23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20.5 总第121辑)

[第1333号]张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疫情防控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分适用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主要问题

疫情防控期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当如何区分适 用? 

二、裁判理由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 到 医院就诊时隐瞒了与武汉人员有接触史的事实, 致使相关人员被隔离, 其居住的 小区被封闭管控,关于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新冠肺炎防控规定, 故意隐瞒行程、隐瞒病 症、隐瞒接触史的行为, 造成了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传播风险, 应当按照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 出的防控措施,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 应当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定罪处罚。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犯罪主体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的规定, 在办理 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 在主体上限于已 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 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 而妨害传染病防治 罪则为一般主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传染病病人、疑似 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 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病原携带者是 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目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 门已经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明确了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诊断 标准。实践中, 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的认 定, 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检验报告等为依据。对于行为人虽然出现 发热、咳乏力等某些新冠肺炎感染症状, 但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诊断结论、检 验报告的,不能认定为《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新 冠肺炎疑似病人”。对于实施妨害疫情防控行为时尚未经医疗机构确诊为新冠肺 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 但事后经诊断、检验, 确认系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 的, 不应适用《意见》关于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构成 有关犯罪的规定。本案中, 被告人张某某属于事后确诊, 而非事前已经经过医疗 机构确诊,因而不属于已确诊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主体。

(二)犯罪主观故意方面

根据《意见》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要求具有传播新冠肺炎 病原体的故意。综合本案事实、情节, 被告人张某某尚不确定自身一定感染新冠 肺炎, 主观上抱有侥幸心理, 其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尽管是故意 的,但对引起新冠肺炎病原体传播或传播的严重危险这一结果则并非故意。

需要强调的是, 对于将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应当持谨慎、严格的态度。面对突发的疫情, 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初期, 社会难以做到精准有效的分层分类管理和救治, 许多群众难免会紧张恐慌, 面对 隔离的严格管控措施也经常表现出抵触情绪, 而且确诊或者疑似患者的检测和康复问题也远比“非典疫情复杂。除了极少数出于恶意报复社会的患者之外, 绝大 多数人在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上并不是危害公共安全, 在意志因素上对于引起病 毒传播的后果也是持否定的态度。

综上, 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 拒绝执行防疫措施 的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发泄不满等动机, 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 后果 严重、情节恶劣的, 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其他拒绝执行疫 情防控措施,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依应照刑法第 三百三十条的规定,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犯罪客观方面

根据《意见》规定, 行为人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除有拒绝执 行防控措施的行为外, 还需要具有引起新型冠状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 险的情形。实践中, 对于“传播严重危险”的判断, 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 重 点审查行为人是否采取特定防护措施, 被诊断为染疫嫌疑人的人数及范围, 被采 取就地诊验、留验和隔离的人数及范围等,作出妥当认定。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同 为过失犯罪, 均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后果, 但两罪在适用场合方面存在不 同。前罪主要发生于防治疫情过程中, 而后罪主要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妨害传染 病防治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传染病防控管理秩序,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当然, 在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除了 危害防控管理秩序外, 也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但是总体而言其与过失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际上是法条竞合关系, 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 用原则, 优先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要说明的是,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 而是规定对于患 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过失造 成传染病传播, 情节严重, 危害公共安全的, 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主要是由于 2003 年原卫生部将“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但未 明确为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 导致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存在障 碍。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2020 年第 1 号公告, 已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并采取甲类 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 对于此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等依照《传染 病防治法》规定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造成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应 当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综上, 对于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 要区分违反的措施种类、抗拒行为的表现 和危险性、主观恶性、造成的后果和情节等, 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正确适 用罪名,做到罪刑均衡,防止轻罪重判和重罪轻判,既坚决维护疫情防控秩序, 又坚持法治原则、依法防控。

具体到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隐瞒与武汉人员接触史, 不遵守相关规定, 不执 行隔离措施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导致与其密切接触的 19 名医护人员 被隔离观察,与其同属一诊疗空间的 50 人被居家隔离观察, 其居住的东方市山 海湾小区被封闭管控,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 其行为完全符合妨害传 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因此,人民法院对其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定罪处罚, 是正确的。

(撰稿: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王伟,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韩卓珂, 天津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张文波;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韩维中)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