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20.8 总第122辑)
[第1342号]黄某诈骗案-如何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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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问题
如何把握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二、裁判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黄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现有证据证实黄某有诈骗行为,虽有还款意愿,但是种畏罪表现, 且事实上的还款行为发生在公安立案之后,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案证据证实黄某虚构了能够买到便宜考斯特车和用购买的考斯特车向银行贷款 300 万元借给杨某2这两个事实,从而实际占用了杨某2的 665万元人民币, 但在案发前黄某多次找杨某2、杨某2母亲,提出还款,遭到拒绝,且黄某的银行账户有余款70余万元,有还款能力,故黄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骟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不但在客观方面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在主观方面还必须表现为直接故意, 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人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也采用了欺骗的方法, 例如, 编造虚假的理由、占用财物后找理由拖欠不还, 等等。但是, 民事欺诈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而从其本质上来讲,仍然属于民事纠纷的性质, 而不属于诈骗犯罪。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客观上,行为人都实施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客观上的占有,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并不具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不能从客观上存在占有的事实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判断一个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关键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就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即使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有欺诈行为,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赖账,确实打算偿还的,就仍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典型的诈骗案件是针对陌生人的诈骗。 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不知道犯罪分子的姓名、住址,犯罪分子一旦骗得被害人 财物就逃之天天,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 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对这类案件的非法占有目的判断,在实践中不会产生争议。但是,在熟人之间,判断行为人骗取财物是否属于诈骗, 就要正确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逃避偿还款物的行为。行为人取得财物后即携款(物)逃匿, 躲避被害人催债;或者将财物转移、隐匿,拒不返还;或者将财物用于赌博、挥霍等,致使无法返还的,都属于逃避偿还的行为。
二是看被骗人能否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一般来说,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行为。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将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骗取财物行为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本案中,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某虚构事实从被害人杨某2处骟取 73.5 万元,构成了民事欺诈。
首先,黄某虚构了能够买到便宜考斯特车(用于南航长春机场办理接送员工、滞留旅客的车辆运营挣钱)和用购买的考斯特车向银行贷款 300 万元借给被害人杨某2两个事实。杨某2提供的录音资料证明,2012年1月27日, 杨某2与黄某通话中提及:(1) “咱”的车春节期间外包了,一天300元。此节印证 了杨某2陈述黄某告诉其车已买到, 春节期间外包的情节;(2)黄某自称被坑了,并称要追着朋友办理土地分割及其他事项然后就把钱拿回来。这与杨某2陈述, 黄某 说她用杨某2的 2 辆考斯特和黄某的8 辆考斯特办理300万元贷款给杨某2用, 并称 贷款下来了,与朋友先压几套房, 房卖出去后再给杨某2300 万元, 但后来又说房不卖了,朋友再用房子抵押把 300 万元拿回来的情节相印证。黄某对该录音的真 实性予以确认。而客观事实是黄某从未购买考斯特车运营,也无办理贷款一事。
其次, 杨某2共给付黄某 73.5 万元。杨某2和黄某均证明杨某2在 2010 年 10 月 26 日和 11 月 3 日向黄某账户汇款 64 万元,让黄某帮助购买 2 辆便宜考斯特车,并由 黄某负责用于南航长春机场办理接送员工和滯留旅容车辆运营事宜;2011 年 7 月 杨某2又给付黄某现金 9.5 万元用于上述车辆落籍。此节还有银行账户明细证人证 言等佐证。
但是,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某具有非法占有该款项不予归还之目的, 反 而证明黄某有归还的意愿:(1) 案发前, 黄某主动反复要求还款。被害人杨某2 提供的录音资料证明, 2012 年1月 27日, 其与黄某通话中, 黄某就提及将在同 年2月 6日还钱给杨某2一事。杨某2和黄某分别提供的录音资料都证明 2012 年2月3日, 黄某将杨某2叫至其家中反复要求还款 6.5 万元, 在杨某2拒绝后, 追下楼 提出一共还 75 万元,但杨某2坚决拒绝并离开。黄某提供的录音资料还证明, 2012 年2月6日,黄某再次反复要求还款,杨某2以死相威胁,称没法跟母亲交代;2月7日,黄某与父亲及律师找杨某2母亲谈与杨某2之间发生的事。黄某父亲及律师均证明,当时黄某要还款给杨某2母亲, 双方约定次日到银行办理, 与黄某供述一致,杨某2母亲虽未承认但亦未否认。银行账户明细证实,同期黄某账户有 70 余万元, 有还款能力。 (2) 黄某提出还款前, 杨某2尚未发现被骗, 也从未催要还款。杨某2的陈述和黄某的供述在此情节上是一致的。杨某2陈述其在 2012 年2月3日应黄某要求去取钱时,以为是取贷款的 300 万元,发现黄某是要还本金 665万元后, 以为黄某在赚钱后要甩掉其从而拒绝。黄某仅在第一次供述中供认欺骗杨某2,但未供认要非法占有杨某2的钱,仅供称“我找杨某2借钱,他不会借给我, 他跟我不熟, 我只有骗他说和他做生意,才能让他把钱给我用。我骗他是为了用 他钱自己做点什么”。“我把杨某2的钱花了还不上,时间长了怕杨某2知道我骗他, 2012 年 2 月 3 日就给杨某2打电话说还他钱‐‐‐‐ ” (3)黄某未能在案发前实际还款与被害方拒收和不配合有关。杨某2和黄某提供的录音资料都证实黄某反复要求还款,杨某2拒绝只收本金,并以死相威胁。 2012 年 2 月 7 日,黄某向杨某2母亲提出还款,并约好次日一起到银行办理,但次日杨某2母亲未赴约,并报案。(4) 案发后,黄某于 2012 年 4 月15日向杨某2账户汇款 6.5 万元。
综上所述, 被告人黄某虽然编造谎言、隐瞒真相, 骗借了被害人杨某2的钱款, 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而有大量证据证明在杨某2尚未发现被骗之前, 黄某就提出了还款要求, 且其有偿还能力。故本案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构成民事欺诈,而非诈骗罪。原审法院重审后宣告黄某无罪是正确的。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张 勤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