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20.8 总第122辑)
[第1346号]蔡某寻衅滋事案-凌晨酒后驾车追撵他人机动车,导致车损人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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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问题
凌晨酒后驾车追撵他人机动车导致车损人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 被告人蔡某虽酒后开车, 但没有证据证明其系醉酒驾车, 故不能以醉酒 驾车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畢。蔡某为替朋友出气, 无事生非, 驾驶机动车在 道路上故意追逐、拦截他人驾驶的车辆, 造成他人身体受伤车辆受损, 情节恶劣, 妨害了公共安全, 属于追逐竟驶的行为, 因此,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 犯危险驾驶罪, 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蔡某危险驾驶的行为, 致两人轻伤, 且 造成车辆损坏, 车损达 21519 元,致人轻伤和车辆损坏的后果都是其故意行为造 成的, 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危险驾驶罪的罪责无法涵括致人轻伤以及数额较 大财产损失的后果。因此, 蔡某危险驾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的竞 合。但对于蔡某所构成的其他犯罪的罪名,审理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被告人蔡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的竞合,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 被告人蔡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与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竞合,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认为对被告人蔡某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理 由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认为, 被告人蔡某追逐竞驶的行为尚构不成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追逐竞驶的行为尚未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 当的危险程度
追逐竞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要求该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程度。即要求该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 安全所带来的潜在危险与放火等行为相当, 或者体现在所造成的现实危害后果与 放火等行为相当。而且, 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本身具 有相当的不可控性, 即一旦实施上述行为侵害的对象、范围、严重程度具有不可 控性。而蔡某实施追逐竞驶的行为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 尚未达到构成交通肇事 罪的严重事故, 其侵害对象范围有限, 仅针对特定的人和车, 即被害人王某驾驶 的车辆及车上的王某和焦某某,说明该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行为人对其驾驶的车辆仍有一定的控制性。因此,蔡某的行为尚不具有与放火、 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程度, 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客观特征。
2.被告人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观意志与交通肇事罪一样即其违法驾 驶行为本身是故意的, 但对产生的危害后果却是过失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则要求行为人不但明知其实施的危险行为存在潜在的危险, 而且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潜在的危险向现实损害转化。本案中,被告人蔡某出于为朋友“出气” 的心理, 临时起意追逐被害人车辆, 其主观上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对他人生命、健 康或者财产造成重大损害, 具体行为上只是撞击王某车辆尾部、欲截停王某车辆, 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在其超越王某车辆时, 与王某车辆发生別蹭导致王某车辆 侧翻所致。
3.时空环境上不具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条件
被告人蔡某追逐竟驶的时间在凌晨 4 时 40 分许,此时间段内及其驾车所经过的 路段内行为人及车辆均稀少, 也无证据显示蔡某超速行驶, 因此蔡某的行为尚不 足以对被害车辆和车辆内人员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 产的安全造成威胁。
4.本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不符合定罪逻辑
交通肇事罪是轻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被告人蔡某追逐竞驶, 造 成一般交通事故, 其行为尚未达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程度。因此, 如果认定其行 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举轻以明重的角度分析, 在定罪逻辑上难 以自圆其说。
(二) 被告人蔡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与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 财物罪的竞合,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蔡某为替朋友袁某某“出气”,追逐竞驶,造成他人轻伤车辆受 损, 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 又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 因此, 其行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被告人蔡某为替朋友袁某某“出气”,无事 生非,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故意追逐、拦截他人驾驶的车辆, 也符合寻衅滋事的 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追逐、拦截、辱 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蔡某的行为造成了他人轻伤、 车辆受损, 经济损失较大, 且连续追逐, 途经咸阳市秦都区的思源南路、滨河路、 中华路、成通南路等四条街道,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主观上,蔡某对社会 秩序的侵害也是故意的。因此, 其行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此, 蔡某追逐竞 驶的行为除了构成危险驾驶罪外, 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 事罪。蔡某的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法益, 属于想象竞合犯, 依照《刑法》第一百 三十三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 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く《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根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款规定, 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 法定刑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额较大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比之下, 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最重。因此, 应当对蔡某追逐竞驶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综上, 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 程度, 并结合蔡某认罪态度好, 积极赔偿, 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况, 以寻衅滋 事罪从轻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是适当的。
(撰稿: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商俊峰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