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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3号]王某某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未在合同上签字署名,但在负责签订、履行合同的调查、核实、商谈等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被骗的,如何定性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4-06-23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20.8 总第122辑)

[第1353号]王某某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未在合同上签字署名,但在负责签订、履行合同的调查、核实、商谈等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被骗的,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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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问题

(一)玩忽职守类犯罪法条竞合时如何选择?

(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未在合同上签字署名, 但在负责签订、履行合同的调 查、核实、商谈等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被骗的,构成何罪?

二、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王某某、闵卫庚在电梯统计、安装过程中严重不负责 任的行为定性。公诉机关指控二人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此形成 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同意公诉机关的意见, 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统计、审核电梯停靠层数 时不负责任, 玩忽职守, 使得金刚公司有机可乘进行诈骗, 最终导致了新庄街道 的损失,应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闵卫庚无罪。理由是: 王某某等在统计电梯停 靠层数时虽存在失职行为, 但新庄街道最终的损失系因金刚公司的诈骗行为导致, 且王某某等后期在与金刚公司就电梯改装费用谈判时已履行审查义务, 亦未在合 同书上签字,二人的失职行为与损失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闵卫庚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 职被骗罪。理由是: 王某某等受新庄街道委派统计电梯停靠层数时不正确履行职 责, 误报电梯停靠层数, 致使新庄街道依据该错误的事实进行招投标, 并与金刚 公司签订电梯供需合同。且被告人在后续与金刚公司商谈签订关于电梯改装费用 的补充合同过程中, 又未对金刚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其严重不负责 任致使新庄街道被诈骗 73 万余元,二人的失职行为与金刚公司的诈骗行为共同 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 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闵卫庚的行为构成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理由如下:

(一)玩忽职守类犯罪罪名竞合时,应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玩忽职守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导致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对此罪名作了 概括性规定。同时,该条表述“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玩忽职守罪为 一般性的普通罪名, 对具有玩忽职守情形另有特别规定构成其他罪的, 应当按照 特别罪名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 年公布的《关于办理职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中对此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 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 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刑法》分则中另外规定的 玩忽职守犯罪, 包括第四百条第二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四百零六条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 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这些罪名均属于特别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名也属于玩忽职守类犯罪的特别规定,客观方面需同时具备行为人在签订、 履行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合同对方的诈骗行为以及由于失职和诈骗 双重行为导致的严重损害后果。区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关键点在于:(1) 前者的失职行为必须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 行过程中; 后者的失职行为可以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任何过 程中, 并无具体行为时空范围的限制。(2) 前者损害后果的发生系行为人的失职 行为和合同对方的诈骗行为共同导致的。失职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关系既可能是因 行为人的失职行为使合同对方有机可乘、起意诈骗;也可能是行为人审查不严, 未恪尽职守, 轻信对方谎言而被骗; 或者在被骗后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利益 受损。且该罪名所要求的诈骗行为必须以构成犯罪为充足条件, 而非一般的民事 欺诈行为。而玩忽职守罪仅要求行为人的失职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 关系, 即行为人的失职行为直接导致危害后果, 不需要结合第三人的行为加以认定。

综上,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既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同时又符合《刑法》 第四百零六条的特别规定, 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基本原则, 依照法律及 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未在合同上签字署名, 但接受委派, 在负责签订、履 行合同的调查、核实、商谈等工作过程中, 严重不负责任被骗的, 依法构成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在市场经济下, 合同是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经济关系, 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主 要媒介, 也是记载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效凭证。合同的签订一般包括三个 阶段: 一是前期酝酿阶段, 双方就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等细节进行协 商、谈判, 进行必要的调查, 达成意向性的协议; 二是起草文本阶段, 双方就洽 谈内容形成书面文本并就文本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三是签字盖章阶段, 即双方 在达成一致的文本上签字确认。合同的履行即合同双方对合同规定义务执行的过 程,通常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以及义务执行的善后等。 故合同的签订、履行系有多个环节共同组成的动态运行过程, 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署名仅是其中完成形式要件的阶段, 而为签订合同所做的准备工作包括调查、协 商、谈判等相关工作均属于合同签订、履行的重要环节。因此, 判定是否属于签 订、履行合同的行为不以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署名为标准, 而应当判断具体行 为是否属于合同形成的必要阶段。

如上所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时空条件要求行为人 的失职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机关作为合同相对方时, 一般安排具体的责任人员负责合同签订、履行中的相关工作。作为国家机关利益 的代表, 相关责任人员在此过程中应当尽到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 严格审查合同 签订之真伪, 如认真调查了解对方的资信、经营状况, 认真审查对方提供的有关 证件、证明, 认真检查对方的实际履约能力、供货的质量、来源, 等等。这些工 作都属于为签订、履行合同所作必要之准备, 对合同签订、履约内容起到决定性作用。 

具体到本案中, 被告人王某某为景湖人家安置小区筹建小组负责人, 被告人闵卫 庚为筹建小组成员, 全面负责安置小区的现场管理、矛盾协调等工作。二人行为 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2010 年 9 月至 2011 年 6 月, 王某某等二人在负责安置小区高层住宅 楼房电梯采购过程中, 统计、审核电梯停靠层数, 因马虎草率, 未与建筑施工图 进行核对, 将实际为二层地下室统计成一层地下室, 并将据此拟定的采购电梯申请上报给宜兴市财政局进行电梯采购的招投标。后根据该错误的数据, 新庄街道 与金刚公司签订了第一份电梯供需合同。

第二阶段, 2012 年 10 月至案发时, 金刚公司进行电梯安装准备工作时, 发现电 梯层数错误并通知新庄街道, 同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发函给电梯生产商东芝 公司, 明确已经排产的一台电梯暂停发货, 改造增层后再发货并与东芝公司签订 销售变更协议后, 仍向新庄街道谎称全部电梯已经生产, 均需要支付增层改装费 共计 500 余万元。新庄街道继续委派被告人王某某等二人负责电梯改装费补偿的 商谈工作。在商谈中, 金刚公司提供了伪造的东芝公司电梯改造报价清单及支付 改装费 300 万元的银行电子交易回执, 并安排所谓的东芝公司工作人员到场见证, 王某某等本应对电梯改装费用、工作人员身份情况与电梯生产商东芝公司进一步 核实, 且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对金刚公司提供的所谓清单、回执、人员等 真实性未加核实,轻信其一面之词,即向新庄街道作了汇报,测算出改装费用, 2013 年 6 月新庄街道以王某某、闵卫庚商谈、测算的数据为准与金刚公司签订 了补充合同,并最终被骗 73 万余元。

本案中的最终损害后果为新庄街道损失 73 万余元,而造成该损害结果的原因包 括:(1) 被告人王某某等第一次在电梯申报过程中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电梯层数 统计失误;(2)因王某某等统计错误使得金刚公司有机可乘,并趁机诈骗; (3) 王某某等人在与金刚公司商谈电梯改装费用时未认真审核, 新庄街道基于王某某 等的汇报情况签订补充合同, 并最终被骗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系由王某某等人的 玩忽职守行为与金刚公司的诈骗行为共同导致的, 且金刚公司的诈骗行为应被追 究刑事责任。王某某等人在为签订第一份电梯供需合同做基础测算、统计数据过 程中未尽到应尽职责,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为签订第二份电梯增层改造的补充合 同做协商、洽谈、审核工作时严重不负责任, 其虽未代表新庄街道在最终合同文 本上签字署名, 但不能否认其工作内容对最终订立的合同起决定性作用, 失职行 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 应当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 失职被骗罪。综上, 一审、二审法院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根据《刑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被告人王某某、闵卫庚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撰稿: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温蕊、袁红玲;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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