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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7号]方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4-06-23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20年10月 总第123辑)

[第1357号]方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裁判要旨】

对于“合法公司”外衣下涉“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应 重点从对组织成员的控制来把握“组织特征”,重点从公司存续的目的来把握“经 济特征”,重点从违法犯罪的主要手段来把握“行为特征”,重点从公司的规模 和影响力来把握“危害性特征”。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打击力度加大,黑恶势力更加注重隐形变异,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公司化形式运行,企图以此掩盖非法目的。本案即是以公司形式实施“套路贷”的涉黑犯罪,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套路贷”涉黑犯罪案件。方某等人以“无抵押、零门槛”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各项承诺书,制造民间借贷假象;通过收取“保证金”“上门费”“中介费”以及诱骗签订“高低条”等方式恶意虚增债务;设置苛刻履约条件和期限,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并招揽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威胁、体罚、强行入住被害人房屋、喷油漆、堵门锁、砸玻璃、高音喇叭辱骂等暴力和软暴力方式索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极为恶劣影响。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方某、徐某某等人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据此判处上述刑罚,体现了对“套路贷”涉黑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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