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20年10月 总第123辑)
[第1358号]黄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借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谋取经济利益,是否属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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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对于借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应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特征方面 进行分析。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客观要求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 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织”:一是多次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积极 参加的是较为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且作用突出。其中的“较为严重的黑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既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性质严重的暴力性犯罪,也 包括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严重犯罪。而“作用突出”应理 解为在犯意形成、共同犯罪行为完成以及危害结果发生等方面具有的突出性、决 定性作用;三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即对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财物、事务等重要事项具有“主要管理权”,且对犯罪组织的维系、运行、 活动确实起到重要作用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