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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8号]余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4-06-23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21.1 总第124辑)

[第1368号]余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被害人过错?

三、裁判理由

本案中,关于被害人王某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人余某某持刀砍打王某,但因王某在现场未能冷静处理双方纠纷,且王某在打架过程中也将余某某打致轻微伤,故应认定王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存在过错。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被害人过错是司法案件中常见的情形。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也影响被告人的量刑。但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不同于一般话语环境中的过错,具有其自身特定的含义。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其他正当利益,客观上激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实践中,认定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应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过错行为的实施者是被害人。

其次,被害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应当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

第三,被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第四,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具有关联性。

综上,二审法院依法认定王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并据此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改判是正确的。

撰稿: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瑾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叶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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