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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8号】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法律适用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4-06-23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21.1 第125辑)

【第1388号】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法律适用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兴证期货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结伙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能否判定兴证期货公司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三、裁判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二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兴证期货有限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孟宪伟、陈晶是未经允许擅自挪用客户款项的个人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犯罪。被告单位兴证期货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具体理由如下:(1)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的业务范围不包括保本理财项目,被告人孟宪伟、陈晶私自承诺的事项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不应视为公司行为。(2)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在高明开户时尽到了风险提示的义务,并在电话回访中再次提醒高明该公司不能作出获利承诺,也不能代客理财,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3)不能把孟宪伟的个人意志上升为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的集体意志。虽然孟宪伟负责营业部的全面工作,但不代表其所作的每一项决定都是单位决策,擅自操作高明账户一事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其他人员并不知情,而且孟宪伟本人自始至终认为其行为不代表单位,而是承担对陈晶违规行为管理不力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系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兴证期货公司的行为系单位犯罪,二被告人及单位均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我们认为,被告单位兴证期货公司的行为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单位行为的认定

单位犯罪如何认定,应结合单位的行为与意志加以认定,包括具体行为人擅自运用受托财产行为是否服从单位意志,擅用行为是否将为单位获取利益,如获得利益是否最终由单位享有等。本案中,首先,二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完成公司业绩目标,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手续费是公司生存的基础,实施擅自操作客户期货账户的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其次,二被告人均是以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的名义与高明进行接洽协商,系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操作账户需要营业部经理被告人孟宪伟的同意,而孟宪伟的权限来自总部的日常经营授权,即其通过电脑终端可允许、暂停、终止其所辖期货保证金交易账户的操作。可见,虽未经集体上会讨论,但营业部经理运用总部的授权,实际已经相当于取得了总部的审批和同意。而从外部效力看,孟宪伟和被告人陈晶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行为系服从于单位的意志。再次,犯罪所得收益归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所享有。孟宪伟系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伙同陈晶擅自运用客户高明的期货账户内资金进行大量交易,产生手续费高达153.36万余元,其中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留存手续费82.53万余元,高明这一客户产生的手续费占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当年度手续费的20%左右。以上几点均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构成单位犯罪。

(二)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1.被告单位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受托关系

客户高明是基于被告人陈品的介绍及保本保息的承诺选择在兴证期货有限公司开立账户,并且与兴证期货有限公司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合同是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审查、具备特定要素的格式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一旦成立,高明办理完人金手续,即与兴证期货有限公司形成委托管理期货账户资金的法律关系,兴证期货有限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专业的技能勤勉尽责地执行客户的委托,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而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2.被告单位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与被告人孟宪伟、陈晶的行为属于擅自运用受托财产

根据被告人孟宪伟、陈晶的供述、被害人高明的陈述以及证人胡小兢、孙玲等人的证言,结合本案的相关书证和录音材料,可以认定陈晶向高明索取交易密码的本意是对接投资顾问,由投资顾问帮助高明操作期货账户达到赢利目的,然而因时间短没有投资顾问愿意接手,为了不流失高明这个大客户,陈晶在未告知高明也未征得高明同意的情形下利用掌握的交易密码自行操作高明的期货账户,孟宪伟明知陈晶私自操作高明账户,仍然向其提供交易建议并下达交易指令,实际上具体指导陈晶利用高明的账户资金进行期货买卖,属于擅自运用受托财产的行为。

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有时容易产生混淆。实践中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首先是主体不同,如果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是有关人员按领导指令,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则应视情形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论处;反之,如果该行为是金融机构中有关工作人员个人的行为,则应视情形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论处。其次,挪用资金、公款等行为指向的资金为公司或国家所有,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行为其指向的资金为客户所有,因此,以金融机构名义签订合同后,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金融机构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上,被告单位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被告人陈晶作为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的员工,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未告知高明也未征得高明同意的情形下,利用其掌握的交易密码自行操作高明的期货账户;被告人孟宪伟作为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总经理,明知陈晶私自操作高明账户,仍然向其提供交易建议并下达交易指令,具体指导陈晶利用高明的账户资金进行期货买卖,属于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行为;二被告人代表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实施上述行为,收取的手续费亦归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所有,故本案构成单位犯罪。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二审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及孟宪伟、陈品不等的刑罚,是合适的。

(撰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王 钰 周发遴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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