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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1号】林某私分国有资产案-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财产,转为改制后其个人和部分职工持股的公司所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4-06-23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21.1 第125辑)

【第1401号】林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财产,转为改制后其个人和部分职工持股的公司所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财产,转为其个人和部分职工持股的改制后公司所有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二)行政划拨的出租车营运牌照等无形资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范围?

三、裁判理由

   (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财产,转为其个人和部分职工持股的改制后公司所有的行为,应根据改制后公司的股权情况进行区分定性

   本案中,改制前深发公司拥有的新信州公司20%股权、三块出租小汽车牌照及7块大巴客运线路标志牌,改制后仍作为无形资产由深发公司(股东为保税公司)所有。涉案10块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第一单)的206万余元分红款,亦由深发公司和保税公司所有,被告人林财个人未占有。因此,对林财的行为性质存在争议,主要分歧在于对本案是适用《国企职务犯罪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还是适用第二款,对于本案改制后公司是属于职工集体持股的公司还是少数职工持股的公司,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林财及改制后公司职工持股的问题,应当综合考虑国企改制的特殊背景及个别企业的特殊性,不能以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就简单地否定企业为职工集体持股。从外部股权及职工内部股权关系看,林财并非处于控股地位,鉴于管理人员持大股、职工集体持小股的做法是特定时期内国有企业改制的通行做法,对林财按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改制后各职工持股比例和公司的控制权来看,被告人林财在改制后保税公司中个人和通过员工持股会持有的股份总额超过其他职工持股比例的总额,是改制后保税公司的绝对控制人和财产受益人,因此,改制后保税公司属于少数人持股公司。对林财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

 (二)行政划拔的出租车营运牌照等无形资产亦属于国有资产范围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隐匿涉案财产中深发公司拥有的3块出租车运营牌照部分,被告人林财及其辩护人辩称该3块出租车运营牌照系行政划拨,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故在改制时未列入深发公司资产范围,不属于犯罪。我们认为,行政划拨的出租车营运牌照等无形资产、财产性利益的财产可以成为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的犯罪对象

 (撰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何凌云  廖丽红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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