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21.3 第127辑)
【第1406号】马某某盗窃案-轻罪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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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问题
对于轻罪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裁判理由
(一)轻罪案件应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重点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创新,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参 与社会治理,自 201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一些 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重大危险行为被纳入刑事处罚范畴,特别是扒窃、危 险驾驶等多发违法行为犯罪化以后,轻罪案件大幅增加,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全 国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近几年都在 80%以上。与此同时, 重罪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大幅下降,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 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安全感,对公平正义提出更高和更加多元化的要求和期待。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党中央部署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和相关试点工作,探 索构建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人民群众多元化 需求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系。2018 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为基本原则,在适用范围上没有罪名和可判处刑罚的限 制,确保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等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同时,通过增设速裁程序,形成由速裁、简易、普通程序构成的有序衔接的刑事诉讼体系, 构建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模式,以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 济刑事政策,从而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实践中,要把轻罪案件 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点,既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又有利于发挥刑罚 的教育矫治功能,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二)轻罪案件应用好用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功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任务是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程序 法上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让这一政策在程序上有保障,更好地得到 落实。实践中,要把占全部刑事案件 80%以上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轻刑案件, 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点,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上,要根 据案件性质、刑罚轻重、案件难易以及被告人的选择,采取与之相适应的诉讼程 序,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依法适用速裁和简易程序,充分发挥 速裁、简易程序的分流功能,避免程序空转,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 一。强制措施的适用上,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 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能不捕的,不捕,减少羁押;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 判处刑罚的,可不诉的,不诉;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判处缓刑,扩大非监 禁刑的适用。既要通过及时惩治犯罪发挥刑罚的惩罚功能,又要通过给出路发挥 刑罚的教育矫治功能,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长治久安。本案中,被告人犯 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不大,被抓获后即承认盗窃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节约了 侦查机关取证的成本;同时,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住所查获了上述被盗物品,并及 时发还相关被害人。侦査阶段,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节及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 对被告人釆取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同意量 刑建议和简易程序的适用。公诉机关根据案件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作用、 意义,综合考量单处附加刑从轻处理,建议适用单处罚金和简易程序。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经审査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 性以及签署具结书的合法性和事实基础,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采纳公诉机 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 机关不抗诉,案件取得了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撰稿: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朱纪红亓淑云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