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21.3 第127辑)
【第1407号】刘某1、马某2故意毁坏财物案-人民法院建议调整量刑建议,公诉机关不予调整的,应及时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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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发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检察机关不予调整的,如何处理?
二、裁判理由
(一)正确理解量刑建议调整与依法径行判决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 出异议的,检察机关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检察机关不调整的或者调整后量刑建议 仍然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 当的,检察机关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也可以不调整。检察机关不予调整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确保案件及时审结,被告人能够获得迅速及时的审判, 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能够及时得到恢复。
(二)要明确量刑建议的调整应受到严格限制 从试点至 2018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于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一直 有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定罪量刑权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公诉机关的量 刑建议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岀判决,而不再由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根据各方意见,将量刑建议调整严格限制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二是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 异议的。实践中,量刑建议的调整应严格限制为上述两种情形。
(三)要明确量刑建议的调整避免程序烦琐
刑事诉讼法规定量刑建议调整的目的,本质在于缓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准确性欠 缺和司法裁判量刑公平性要求之间的差距,因此,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检察机关 不调整的,人民法院应当把好定罪量刑关,确保公正裁判。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 议的,形式要灵活简便,避免因量刑建议调整造成速裁不速,简易不简,进而影 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的发挥,影响庭审实质化。本案中,二被告人自愿认罪 认罚,审査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未区分主从犯导致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并告知公诉机关 调整量刑建议,公诉机关不予调整,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人刘正民系主犯,被告人马武凯系从犯,并根据二被告人地位、作用以及认罪认罚、 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及时作出判决,对二被告 人从宽处罚,确保了认罪认罚案件认定事实正确和裁量刑罚准确,维护了司法权 威和公信力。
(撰稿: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潘蔚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