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21.3 第127辑)
【第1409号】苏某某开设赌场案-检察机关因一审法院未建议调整量刑建议而提出的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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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问题
(一)如何审查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确保人民法院裁量刑罚的准确与公正?
(二)人民法院庭审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径行依法作出判决,检察机关以违反法 定程序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否支持?
二、裁判理由
(一)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进行全面实质审查
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全面实质审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这是由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以及司法职权配置所决定的。我国的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有本质的区别,也不是辩诉交易制度的翻 版。对于检察机关按认罪认罚案件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是否符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被告人是否真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符合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庭审中要重点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起诉阶段签 署具结书的合法性以及有无事实基础,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起诉的罪名是 否准确以及量刑建议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总之,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 确保认罪认罚案件质量。
(二)人民法院应对量刑建议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 款的规定,量刑建议的采纳是附条件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査清事实,正确适用 法律的基础上,应对量刑建议进行实质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审查 量刑建议适用的刑种是否适当。刑期相同,但刑种适用不当的,属于量刑建议明 显不当。二要对拟宣告刑与量刑建议的刑期进行比较。既要考虑二者相差的绝对 值,又要考虑差值所占的比例。对于较长的刑期来说,虽然所占比例不高但差值 绝对值较大的,属于明显不当。反过来,对刑期较短的案件来说,虽然差值的绝 对值不大但所占比例较高的,仍然属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①(①臧德胜:《论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效力及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从两起认罪认罚抗 诉案件的二审裁判展开》,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 年第 2 期。)三要注重类 案检索,确保类案量刑平衡和法律适用的统一。类案检索后发现量刑建议与类案 量刑明显不平衡的,量刑建议亦属明显不当。四要对认罪认罚案件与一般案件的 量刑进行比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重于一般案件影响司法公正的,量刑建议亦属 明显不当。
(三)检察机关因一审法院未建议调整量刑建议而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应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量刑建议调整的目的,本质在于缓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准确性欠 缺和司法裁判量刑公平性要求之间的差距。因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 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 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已就量刑 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径行作出判决的,不属于程序违法, 符合确保裁判形成在法庭的庭审实质化要求,同时还避免了因量刑建议调整造成 审判周期的延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检察机关以此提起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全面 审查,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定罪量刑没有错误的,不应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刚刚达到入罪门槛,且具有坦白、主动交纳罚金等从轻情 节,无论是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析,还是从量刑规范化要求以及类案检索情况 看,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适当,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 属明显不当。一审庭审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苏某某的犯罪事 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类案件的量刑平衡以及非认罪认罚案件 的量刑等因素,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量刑适当。一审法院立足审判职能,通过 庭审听取意见环节,确保了控辩双方发表意见的权利,确保了裁量刑罚的准确与 公正,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实质影响,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 一审未告知调整量刑建议不属于程序违法,据此提出抗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适当。
(撰稿: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新文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