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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2号】杨某贩卖毒品案-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是否影响对原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4-06-23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21.3 第127辑)

【第1412号】 杨某贩卖毒品案-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是否影响对原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主要问题 

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二、裁判理由 

(一)要正确对待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 

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要不要限制的问题,2014 年速裁程序试点时,曾 有过讨论。当时的速裁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且仅限于危险 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 行贿犯罪等 11 个罪名,适用速裁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分流提速,因此,当时对 是否限制被告人上诉权的讨论有其必要性。但在 2016 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时,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已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近几年该部分 案件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的 80%,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并没有罪名和可能判 处刑罚的限制,因此,不论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改革试点方案》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均未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作出限制。

2018 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并未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制,因此,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二审终审制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二)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坚持全面审查和依法裁判原则 

实践中,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不能因此否定一审对认罪认罚情节的认 定。要注意到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协商不充分、有效法律帮助难以保障甚至一审法 院对自愿性及量刑建议审查不严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被告人仅以量刑 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发现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切实发挥二审的救济和纠错功能,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检察机关因被告人上诉而提起抗诉的,二审法院要坚持全面审查和依法裁判原则

 实践中,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告人以量刑 过重为由上诉,检察机关因被告人上诉而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坚持全面审查和依法裁判原则。审理后发现一审裁判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量刑均无错误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不能仅因被告人就量刑提出上诉就简单否定认罪认罚情节,也不能仅因检察机关抗诉就一律加重被告人刑罚。二审法院应注重发挥纠错功能,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公正处理和法律的统一适用。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 的量刑和程序适用建议。一审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中, 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重点审查了被告 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认被告人签署具结书系自愿、合法,且具有事实基础。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一 审法院依法予以采纳。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 纳、定罪量刑以及程序适用上没有错误,故依法作出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 检察机关撤回抗诉。 

(撰稿: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魏彤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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