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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3号】吴某某、鲁某某容留卖淫案-如何正确把握“早认罪优于晚认罪”的刑罚评价精神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4-06-23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21.3 第127辑)

【第1413号】 吴某某、鲁某某容留卖淫案-如何正确把握“早认罪优于晚认罪”的刑罚评价精神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主要问题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准确把握“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刑罚评价取向? 

二、裁判理由 

(一)“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刑罚评价取向有利于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后果的可预测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最直接的内心动因,就是希望能以自己的认罪换取 量刑上的从宽,如果从宽预期不明确,其难以判断早、晚认罪的区别,认罪的动 力必然大大减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厦门集美、山东青岛等地探索“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配套以“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即针对在侦查、 起诉、审理不同阶段认罪,分别给予最高 30%、20%、10%的量刑减让,形成一 套可视化的从宽量刑标准,实现了从宽有据,从宽有别,由此增强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对认罪结果的可预测性,充分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引功能。 

(二)“认罪越早、从宽越多”必须结合认罪价值以及案件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综合考量 

“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刑罚评价取向,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的要求, 在我国刑法总则以及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中均有体现。2019 年出台的《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 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 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 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 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该规定所确立的“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刑罚评价取向, 对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与国家和被害人和解,减少控辩对抗,缩 短诉讼周期,节约国家追诉犯罪成本和实现被追诉人自我救赎均具有重要意义。 从厦门集美地区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侦查机关引入“认罪越早、从宽 越多”理念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认罪教育,第一次讯问认罪率达到 54.9%,远远高 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前的认罪率,且犯罪嫌疑人供述稳定,这一方面有利于 案件事实的及时查明,另一方面也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通过选择尽早认罪从而获 得更多从宽处罚的机会,充分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及时惩罚犯罪和全面落 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认罪越早,从宽越多”是一个原则,具体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仍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结合认罪 的价值和意义综合考量,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吴某某虽系自动投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鲁长 学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侦査阶段的坦白,对案件事实的及时准确查 明具有重要意义。一审合议庭评议时,综合考量二被告人认罪阶段和作用的不同, 在量刑规范化框架内作出不同的刑罚评价:二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相当,其基准 刑均确定为十五个月。吴某某当庭认罪,有自动投案情节,减让基准刑的 10%, 宣告刑为十三个月;鲁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减让基准刑的 25%,宣告刑为十一 个月。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认罪时间早晚以及认罪作用大小等因素,确定 不同的从宽幅度,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发挥制度的指引功能。 

(撰稿: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绮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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