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21.4 第128辑)
【第1425号】罗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如何依法处置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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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问题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如何通过对涉案财物的依法处置实现“打财断血”目标?
二、裁判理由
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广州市开庭审理的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罪案件。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就如何通过对涉案财物的依法处置实现“打 财断血”目标,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一)刑事案件财产分类处置模式
对涉案财物的处置, 意味着要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及时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剥夺犯 罪分子全部或部分财产权益, 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对犯罪分子经济 上的制裁。涉案财物处置的最基本目标是使犯罪分子不能通过犯罪获益, 进而剥 夺其实施犯罪的资本, 有效防止其回归社会后再次犯罪。及时依法处置涉案财物, 既是制裁犯罪, 实现刑法特殊预防功能的有力手段, 也可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
刑事案件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有五种方式:一是用于附带民事赔偿款的执行。 法院根据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请, 对刑事犯罪案件与由犯罪导致 的民事赔偿案件合并审理, 主要适用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造成被害人人身损 害的案件中, 被告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作为违法所 得进行追缴及追缴不能时责令退赔。在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案件中,如诈骗、 抢劫、盗窃等, 被告人从被害人处非法获取财物, 法院需要追缴或责令被告人按 价退赔, 发还给被害人; 在没有被害人或被害人不明的案件中, 如开设赌场、毒 品犯罪等, 被告人获取了非法利益, 法院在核清被告人获益的基础上, 判决追缴 该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三是用于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的执行。这是刑法总则规定 的两种财产刑, 是强制将被告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无偿收归国有, 以及强制被告 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刑罚方法, 一般适用于涉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职 务犯罪案件。四是作为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即犯罪工具的没收。刑法没有对犯罪工 具进行明确界定,从文理解释的角度,可解释为“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所用的本 人财物或器具”,如用于联系犯罪的手机、用于斗殴的斧头等,只要认定为犯罪 工具, 且属被告人所有, 就应当没收。犯罪工具的认定与权属、用途有关, 只能 是被告人所有且须是用于犯罪的财物。五是作为违禁品的没收。违禁品是指国家 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禁止个人制造或持有的物品, 如毒品犯罪中的毒品, 传播 淫秽物品犯罪中的淫秽物品, 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犯罪中的枪支、弹药等, 违禁 品的认定与用途、权属无关,只与其本身属性有关。
以上五种处置方式根据各自作用不同可分为三类: 第一是补偿性的刑法手段, 包 含附带民事赔偿、违法所得的追缴和责令退赔。附带民事赔偿是因被害人人身受 到被告人侵害产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赔偿并据此参与到刑事诉讼 中, 具有补偿性和对价性, 其受益者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追缴和责令退赔处置 的是被告人通过犯罪获取的违法所得, 其受益者是被害人或国家, 也具有补偿性。 在适用时应当坚持赔偿额、追缴额分别与被害人损失、被告人获益对等的原则。 第二是惩罚性的刑法手段, 包含没收财产和罚金刑。适用时应当结合被告人在犯 罪中的地位作用、造成后果及获利情况等准确判处。第三是行政强制措施类的刑 法手段,包含对犯罪工具和违禁品的没收。
(二)涉黑恶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应当把握的原则
在审理涉黑恶刑事案件时,也应综合运用以上三类财物处置模式,以“剥夺再犯能力、抑制犯罪动机、没收违法所得”为目标,恢复被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破坏的 社会秩序, 弥补被犯罪直接侵害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由于黑恶势力犯罪组织较 普通刑事犯罪团伙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 其对人身的侵害性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 破坏性也更大,因此涉黑恶案件的财产处置较一般案件也有其特殊之处。根据 2019 年 4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 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对涉黑 恶刑事案件的财产处置, 更强调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防止其死灰复燃。 结合《意见》, 法院在涉黑恶刑事案财产处置时, 应当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从 严处置原则。确立以摧毁犯罪分子经济基础为标的量刑原则, 注重补偿性和惩罚 性刑法手段的运用,突出违法所得的全面追缴及财产刑的判罚, 不让犯罪分子通 过犯罪获益, 并剥夺其再的经济能力。实践中, 有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被害人 的财产损失难以准确认定, 对此可结合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账目材料、银 行流水等综合认定; 对被告人拒不供认, 亦无其他证据材料证明, 导致确实无法 查清的, 也可在财产刑中予以适当考虑, 确保被告人不从犯罪中获益。二是依法 处置原则。对财产刑的适用应结合被告人在黑恶势力组织中的地位、作用, 所参 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额及造成损失数额等 情节依法判处, 对罚金的判处还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缴纳能力。同时, 严格区分 财产来源、性质、权属, 对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的, 仅 能将属于被告人的部分用于执行财产性判项,剩余部分应发还被告人或其家属。 三是平衡处置原则。对被告人判罚的财产刑应尽量与其主刑相适应, 兼顾各被告 人之间的平衡,同时结合具体案情决定财产刑,避免财产刑数额的畸高畸低。 本案中, 法院围绕“打财断血”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了附带民事赔偿、追缴违法所 得及没收违禁品和作案工具等处置手段, 着力破解涉案财产认定难、查处难、追 缴难三大难题, 摧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 扩大“打财断血”的效果。审判时综合 考虑被告人罗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的存续时长, 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混 同等情况, 对全案被告人根据各自的人身危险性及其实施具体犯罪所造成的社会 危害, 对多次实施犯罪, 欺压、残害百姓的犯罪分子, 处以高额财产刑。从依法 严惩的角度出发,结合各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作用、地位及主刑情况, 确定对组织、领导者罗某某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00 万元对 5 名积极参加 者判处罚金 400 万元至 650 万元,对 14 名一般参加者判处罚金 10 万元至 130 万元。在具体犯罪中, 如开设赌场罪, 主要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的次数及是否属于 赌场股东来区分主从犯和财产刑数额,确定财产刑起点为 10 万元,最高为 500 万元。全案财产性判项共涉及 7093.5 万元, 除财产刑之外,还包括附带民事赔 偿款和追缴退赃。法院在裁判时充分注意各被告人之间的平衡以及自由刑与财产 刑之间的平衡, 切实做到罪刑相适应, 刑罚轻重与犯罪收益和犯罪造成的危害相 适应。
(三)确保补偿性刑法手段优先执行
司法实践中, 部分案件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没有确定赔付顺序, 常常将扣押的财物 及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被告人财产线索全部用于没收财产和罚金的执行, 而忽视对 附带民事赔偿款及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 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中, 在一个判决中常常出现判处被告人一定数量的财产刑, 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一 定数量的经济损失, 与追缴一定数量的违法所得同时存在的情况, 当扣押的被告 人财物不足以清偿上述判项, 又不能及时发现被告人新的财产线索时, 该如何执 行?是按照起诉的先后顺序, 还是按照判项的先后顺序, 抑或存在其他规则?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 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 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 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条款确立了“民事优先”原则在执行分 配中的具体运用,以充分保护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 在涉黑恶刑事案件的财产执行中, 也应坚持“民事优先”原则, 补偿性的刑法手段 优于惩罚性的刑法手段, 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优于财产权益补偿。因此, 当被执 行人承担多种赔偿责任, 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 应按以下顺序支付: 首先, 执行 附带民事赔偿款和退赔被害人损失。对于判决生效后, 附带民事原告人没有及时 申请执行的, 法院要通知其提交申请执行材料, 附带民事原告人怠于申请执行的, 法院也要在执行财物中保留可分配的份额。对于向被告人追缴及责令退赔的从被 害人处获取的财物及对价,应当发还被害人。其次,执行追缴违法所得的没收。 最后, 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对于后续追查到的被告人新的财产线索, 亦应按 照上述顺序依次执行。对犯罪工具和违禁品的没收, 原则上应当独立执行, 在有 的案件中犯罪工具存在一定价值, 可予以变卖, 如果涉案财物不足以赔偿被害人 人身及财产损失,也可以考虑变卖款作为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执行标的。
(撰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陈小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毅;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周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