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21年第6辑,总第130辑)
[第1462号]肖某、李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如何理解“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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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一)如何理解“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二)如何确定本案中拒不执行的标的?
三、裁判理由
(一)本案符合“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12种情形,其中除《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一、五、六、七、八项以外,其余情形均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入罪条件,即要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与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二者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而在本案中,法院已对涉案房产进行二次评估拍卖执行,但因无人竞拍等原因均流拍,流拍的结果不可归因于被告人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是否可追究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肖某、李某虚构房屋租赁关系,隐瞒涉案房屋占有使用的实际情况,以此来逃避法院的执行,但法院已采取执行措施,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流拍原因乓法查明,拒不执行的行为与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不实施拒不执行的行为,也没有回避结果的可能,因此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不仅指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内容终局性、永久性无法执行,也包括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导致执行措施无法有效地开展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肖某、李某拒不执行行为性质恶劣,导致执行措施无法有效开展,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被告人肖某藏匿北京,致使法院无法查找到此人。
(2)二被告人拒不执行行为性质恶劣。
(二)拒不执行的标的包括该房产的占有使用利益
综上,法院对二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定罪处罚,并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纳入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是正确的。
撰稿: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王青 余绍清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于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