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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2022-10-17   阅读: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0-28 14:56:53

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目录

  1.曾某1诈骗案

  ——依法严惩医保骗保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

  2.靳某2、罗某3等诈骗案

  ——社区定点医保机构以虚开药品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

  3.马某4、郭某5诈骗案

  ——以“挂空床”的方式虚构医药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4.金某6、张某7、高某8、陶某10、顾某9诈骗案

  ——医疗机构以开具“大小处方”的方式虚增药品金额,套取药品差额

  5.王某11贪污案

  ——医疗保险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现国家医保资金

  6.赵某12诈骗案

  ——参保人员以超量购买药品后转卖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7.刘某13诈骗案

  ——参保人员重复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案例1

  曾某1诈骗案

  ——依法严惩医保骗保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1,男,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

  2017年7月,被告人曾某1及王平(已判刑)、万贤文(另案处理)、涂理志(已判刑)、熊海珍(已判刑)相互邀约,分工负责,开始有组织地在湖北省大悟县实施利用虚假医疗资料骗取医疗保障金犯罪活动。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熊海珍、涂理志单独或者伙同胡兵、殷彬、应青(均已判刑)以办医保报销、补贴等名义,借用了当地七十余名医保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农村商业银行卡,通过万贤文或者直接提供给曾某1,用于伪造虚假住院病历等医保报销资料。涂理志、殷彬、胡兵、应青、熊海珍将曾某1提供的上述人员的虚假住院资料,拿到大悟县医疗保障局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办理医保结算和大病保险理赔,共计骗取医疗保险金和大病保险102.5万余元,诈骗所得由参与各方按比例分成。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住院资料骗取医保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曾某1诈骗医保资金,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曾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曾某1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以住院补贴、低价医疗等名义,大肆收集参保人医保信息,伪造虚假就医、住院病历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案件持续高发,严重损害了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案例2

  靳某2、罗某3等诈骗案

  ——社区定点医保机构以虚开药品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靳某2,女,汉族,1956年10月18日出生。

  被告人罗某3,女,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车站中里西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系市定点医保机构,由被告人靳某2出资创办,靳某2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靳某2与时任卫生服务站药房负责人的被告人罗某3预谋以虚开药品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后二人通过单位职工收集大量医保卡,并根据相应医保卡骗取医保资金的数额,按照靳某2确定的比例向提供医保卡的人员分成。罗某3指使药房工作人员采用虚假入库单、虚增药品数量等方式进行药品登记入库。同时,由药房统一管理、调配收集的医保卡,药房工作人员按照罗某3等人的安排,有规律地持收集的医保卡至挂号收费处由被告人张晶晶等人挂号,然后由担任全科医生的被告人张杰琴等人开具虚假处方单,再至张晶晶等人处虚假交费,进而骗取医保报销款。罗某3等人还负责统计及核算每张医保卡的使用及获利情况并报给靳某2。被告人付正荣系卫生服务站办公室主任兼出纳,同时在药房协助罗某3诈骗医保资金。被告人王淼系药房工作人员,在罗某3等人的领导下参与虚假录入药品、持医保卡进行虚假挂号、交费等诈骗活动。被告人高静系护士,被告人马三春系会计,二人伙同其他被告人分别收集医保卡供卫生服务站虚开药品使用。截至2017年9月,靳某2共骗取医保资金3000余万元,罗某3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900余万元,付正荣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800余万元,张杰琴参与骗取医保资金3000余万元,马三春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000余万元,高静参与骗取医保资金3000余万元,张晶晶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300余万元,王淼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700余万元。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靳某2指使靳连海将卫生服务站依法应当保存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转移至大兴区青云店镇东回城村父亲的居住地,导致上述会计凭证下落不明。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2、罗某3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开药品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靳某2作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对应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故意隐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据此,依法对靳某2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罗某3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一万元不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社区定点医保机构以虚开药品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靳某2等人利用经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有预谋地收集大量医保卡,采取虚假入库单、虚增药品数量等方式进行药品登记入库,并有规律地持医保卡挂号,开具虚假处方单,虚假交费,进而骗取医保报销款,行为隐蔽性强,时间跨度长达7年,骗取医疗保障基金高达3000余万元,给医疗保障基金造成巨额损失,应依法惩处。本案依法对靳某2判处无期徒刑、对罗某3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对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刑罚,充分体现依法严惩精神,同时警示社区定点医保机构切莫实施骗取医保基金的犯罪行为,否则必将受到刑事追究。

  案例3

  马某4、郭某5诈骗案

  ——以“挂空床”的方式虚构医药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4,男,汉族,1982年12月14日出生,嘉兴南湖嘉城护理康复医院股东。

  被告人郭某5,男,汉族,1955年9月24日出生,嘉兴南湖嘉城护理康复医院院长。

  2015年4月,嘉兴南湖嘉城护理院成立,实际投资人为被告人马某4等人,由被告人郭某5任院长,2015年9月名称变更为嘉兴南湖嘉城护理康复医院。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马某4、郭某5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免费体检、康复的名义,吸引持有医保卡的老人到护理院进行简单的体检或不经体检后直接用老人的医保卡办理住院手续,在老人不需要住院实际也未住院的情况下,虚开、多开药品、检验、护理等费用,骗取医保基金115.6万余元(其中14.1万余元尚未核发)。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4、郭某5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马某4系主犯;郭某5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马某4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郭某5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营医院以“挂空床”的方式虚构医药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大量民营资金进入医疗行业,特别是面向老年人群体的医养护理型医院发展迅速,但行业发展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民营医疗机构为获取非法利益,将目光锁定老年人群体身上,利用老年人违法认知不足、警惕不高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本案被告人马某4、郭某5作为医院的股东、管理者,组织医护人员,拉拢、利用老年人使用医保卡虚假治疗,非法侵吞国家巨额医疗保障基金,严重扰乱民营医疗行业发展,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刑法规定,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可依法对单位负责人马某4等人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判处,有利于保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推动民营医疗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4

  金某6、张某7、高某8、陶某10、顾某9诈骗案

  ——医疗机构以开具“大小处方”的方式虚增药品金额,套取药品差额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6,男,汉族,1979 年4 月10 日出生。

  被告人陶某10,男,汉族,1982 年12 月30 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7,男,汉族,1981 年11 月28 日出生。

  被告人高某8,男,汉族,1980 年12 月24 日出生。

  被告人顾某9,女,汉族,1959 年6 月26 日出生。

  2017年1月初,被告人金某6因经营管理的淮安仁济医院就诊病人较少、经济效益不佳,与被告人陶某10等商议,决定采用“交100元住院”的口号对外宣传,吸引经济困难的病人住院。此后,金某6授意陶某10、张某7、高某8、顾某9为住院病人开具大、小价额的两种处方,将实际发生的小额处方上的药品用于病人治疗,使用大额处方上的虚增药品金额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套取药品差额。2017年1 月至11 月,金某6等人以上述方法收治参加医保的住院病人364人次,骗取医疗保险资金39.8万余元。上述违法所得被医院占有后使用,部分用于填补就诊病人的住院费用,部分用于发放员工工资。

  被告人金某6经民警电话通知投案,并按案民警要求代为通知其他四名被告人投案。金某6在人社局执法部门查处期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6、陶某10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 “新农合”医保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金某6系主犯。陶某10等四人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金某6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金某6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同时禁止金某6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民营医院经营管理活动;判处陶某10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张某7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高某8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顾某9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医疗机构以小额处方为病人治疗,以大额处方虚增药品金额,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典型案例。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合理、如实提供医药服务,并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串换药品、诊疗项目。本案被告人金某6等违反规定,以“交100元住院”的宣传方式吸引参加“新农合”的病人住院,采用“大小处方”,虚增药品金额,套取药品差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的判处,提醒参保人员切勿贪小利,随意向他人提供医保材料,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也提醒广大医务工作者操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提供医药服务。

  案例5

  王某11贪污案

  ——医疗保险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现国家医保资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11,男,汉族,1991年2月18日出生,原系鄂州市医疗保险局聘用制员工。

  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11在鄂州市医疗保险局窗口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医保基金报销复核、付款确认等职务便利,先后在市医保局医保系统查询到患者42人(次)之前报销的住院医疗费信息后,擅自使用同事的网银U盾和密码进入医保局内网系统,将上述患者住院医疗信息重新录入,再利用复核报销数据等权限对重复录入的报销信息进行审批复核和付款确认,套取医保基金132.1万余元。

  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11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市医保局医保系统查询到有慢性病门诊特殊药费报销资格的患者6人(次)相关信息,后虚构该6人(次)报销重症慢性病门诊特殊药品费用的信息,擅自使用同事的网银U盾和密码进入医保局内网系统,将上述信息录入,再利用复核报销数据等权限对上述虚假录入的报销信息进行审批复核和付款确认,套取医保基金38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11将上述套取的医保基金用于网上赌博、偿还因网上赌博透支的信用卡等。后王某11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1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现国家医保基金用于非法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某11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贪污罪判处王某11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医保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医疗保障基金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王某11身为鄂州市医疗保险局工作人员,在医保局窗口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医保基金复核报销、付款确认等职务便利,将他人已经报销的住院医疗费重新报销或虚构他人医疗费用予以报销,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并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本案的判处,警示从事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审慎行使权力,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案例6

  赵某12诈骗案

  ——参保人员以超量购买药品后转卖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12,男,汉族,1953年 12月18日出生。

  2014年至2020年 6月,被告人赵某12为转卖药品牟利,持自己的医保卡多次到湖州市中心医院、长兴县人民医院等医药机构多开、虚开药品,并将药品低价出售给李明松等人,骗取国家医保基金至少49.4万余元。2016年 11月 15日,赵某12的医保诈骗行为被湖州市社会保障局发现并被责令退回医保损失,至2018年8月赵某12已退回16.3万余元。被处罚后赵某12仍未收手,继续作案直至案发。

  另,被告人赵某12未患有乙肝、阿尔茨海默症、帕金森病、精神类疾病。经对赵某12个人医保卡流水核查,2014年至2020年 6月,赵某12虚开治疗乙肝、阿尔茨海默症、帕金森、精神类疾病的药物,价值7.9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1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赵某12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赵某12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超量购买药品后转卖牟利的典型案例。参保人员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参保人员实施前述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前述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触犯刑法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赵某12为参保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超量购买医保药物并转卖,造成国家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的判处,有利于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也为参保人员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待遇敲响了警钟。

  案例7

  刘某13诈骗案

  ——参保人员重复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13,男,汉族,1957年11月14日出生。

  2014年12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13因患肝病分别入住上海医院和安徽省立医院,其住院所花医疗费用均通过临泉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报补。刘某13明知自己的医疗费用已经报补的情况下,仍采取伪造医疗收费票据的方式重复报销医疗费用,先后六次将自己的医疗费用通过临泉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报补,骗取医疗保险金9.9万余元。2016年12月25日,刘某13的近亲属将其骗取的医疗保险金退还临泉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1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某13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积极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刘某13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参保人员重复报销医疗费用的典型案例。由于当前医疗保险制度尚在不断完善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等三大医疗系统不连通,未实现统一管理,部分参保人员重复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被告人刘某13住院所花医疗费用均已通过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报补,仍采取伪造医疗收费票据的方式重复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的判处,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切莫贪小利,以身试法,也为重复报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人亮起了红灯、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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