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5-09 11:48:47
一、邵某1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邵某1、康某2、王某3、陆某4分别以“大叔调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倪某5不久后参与。五被告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或让其他被告人帮忙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每单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费用。经查,被告人邵某1获利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康某2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倪某5、王某3、陆某4各获利人民币5000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邵某1、康某2、倪某5、王某3、陆某4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邵某1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康某2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倪某5、王某3、陆某4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韩某6、旷某7、韩某8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查询征信信息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3日至4日,被告人韩某6、旷某7、韩某8利用连光辉(湖北省巴东县农村商业银行沿渡河支行征信查询员)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某13、耿某14(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客户经理)提供的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附近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3万余条。
2015年9月5日至6日,被告人韩某6、旷某7、韩某8利用连光辉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及被告人李某9、卢某10(德州银行滨州金廷支行行长)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分两次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2万余条。
2015年9月8日,被告人韩某6、旷某7、韩某8利用李涛(江苏省淮安市农村商业银行徐溜支行职工)的银行征信查询ID号及密码及被告人李某9、卢某10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近3万条。
被告人韩某11、邓某12获得征信查询ID号、密码并非法提供给被告人韩某6等人使用,双方通过被告人陈某13中转租金、传递密码。被告人韩某6、旷某7、韩某8将查询获得的上述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出售给他人,向被告人韩某11、李某13、李某9支付了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韩某6、旷某7、韩某8、韩某11、邓某12、李某9、陈某13、卢某10、李某13、耿某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韩某6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旷某7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韩某8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韩某11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应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周某15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购买学生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周某15向他人购买浙江省学生信息193万余条。后被告人周某15将其中100万余条嘉兴、绍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6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某16,将45655条嘉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某17、陈某18、周某19,将7214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1400元的价格出售,将2320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500元的价格出售,共计非法获利65400元。此外,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17、陈某18、周某19以3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嘉兴地区学生信息25068条。
【裁判结果】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某15、陈某16、刘某17、陈某18、周某1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购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分别为193万余条、100万余条、7万余条、7万余条、7万余条,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周某15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某16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17、陈某18、周某19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四千元不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夏某20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夏某20买卖大量含有公民姓名、收货地址、手机号码等内容的网购订单信息,非法获利约5万元。被告人夏某20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夏某2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夏某20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肖某21、周某22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利用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21、周某22预谋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牟利,共同出资购买了黑客软件。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二人通过黑客软件侵入邮局内网,在邮局内网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信息103257条,并将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全部出售给被告人李某23。后李某23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王某2440000条,王某24又将购买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宋某2530000条。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肖某21、周某22通过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出售,李某23、王某24、宋某25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肖某21、周某22、李某23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24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宋某25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杜某26、杜某2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交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26、杜某27加入涉及个人信息交换买卖的QQ群,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再在群里发布广告招揽买家。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杜某26向他人购买或者交换车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28万余条,向他人出售关于期货、基金、车主、信用卡等公民个人信息42万余条;杜某27向他人购买杭州地区新生儿及其父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向他人出售车主信息、小区业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近40万条。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杜某26、杜某2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杜某26、杜某27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七、丁某28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提供近二千万条住宿记录供他人查询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2013年底,一家为全国4500多家酒店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因系统存在安全漏洞,致使全国高达2000万条宾馆住宿记录泄露。2015年初至2016年6月,被告人丁某28通过在不法网站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宾馆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上传至自己开办的“嗅密码”网站。该网站除了能够查询住宿记录外,还提供用户QQ、部分论坛账号及密码找回功能。其中住宿记录共有将近二千万条,用户经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在网页“开房查询”栏目项下,以输入关键字姓名或身份证号的方式查询网站数据库中宾馆住宿记录(显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地址、住宿时间等信息)。丁某28自2015年5月份左右开始对该网站采取注册会员方式收取费用60元/人,到2016年1月份上调到120元/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23日,“嗅密码”网站共有查询记录49698条,收取会员费191440.92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丁某28非法获取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网站提供查询服务牟利,供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近二千万条,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丁某28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