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2.将长期、多次滋事的被害人殴打致死的,对行为人可从宽处理——石启威、李朝英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邻居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害人长期、多次针对行为人滋事,经民警批评教育后仍持刀到行为人住处滋事,行为人遂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在量刑时应当考虑案件中被害人明显存在过错,对行为人可适当从宽处罚。基于本案是两名行为人共同犯罪,可区分主从犯,量刑时从宽处罚应有所区别。在损害赔偿时也应因被害人过错而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8期
3.在遭受被害人不法侵害时持刀将其刺伤的,依法可减轻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李宇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连续遭受被害人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被害人刺成重伤的,其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基于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进行损害赔偿的,法庭受理后应考虑在案件中被害人存在过错,在民事赔偿方面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依法减轻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号:(2006)南刑二终字第7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6年9月25日第6版
4.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在量刑时减轻处罚——杨逸章犯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仅是被害人死亡诱因的,行为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刑复字第121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一期
5.因超车刮蹭而引发的互殴致人轻伤案件被害人殴打在先的,可对行为人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基于超车刮蹭而引发的互殴致人轻伤案件,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在互殴引发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殴打在先的应认定为其对损害发生存有过错,在量刑时可与行为人的损害赔偿、悔罪表现等一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因素予以考虑。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来源:湖北法院网2009-03-27
6.因娱乐场所客服事宜发生争执打斗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害人先对行为人进行殴打的,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田金龙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系娱乐场所服务人员,被害人因对娱乐场所客服事宜不满而与行为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害人持酒瓶对行为人实施殴打,遂引发行为人与被害人互殴致被害人死亡,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量刑时应考虑被害人过错、自首、损害赔偿等因素,其中被害人过错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
案号:(2013)藏法刑一终字第3号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10-12
7.[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当防卫的成立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返回住处的途中遭被害人不法侵害,遂持刀伤害被害人作为防卫,在被害人受重伤停止侵害的情况下仍追打伤害被害人,最终致其死亡的,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过当,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应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但基于被害人伤害行为人在先,存在一定过错,在对行为人量刑时可减轻处罚。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8.因琐事与人互殴致被害人死亡的,在量刑时应考虑被害人过错——贾国彬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不能正确处理矛盾,与他人互殴,并于互殴中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上述行为中被害人存在过错,基于此认定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的同时在量刑上须考虑被害人过错。
来源:北京法院网2012-05-14
9.行为人与人斗殴被劝阻后被害人撕拉行为人继续斗殴造成的故意伤害案件,在量刑时对被害人激化矛盾的情节应予以考虑——王亚天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与人斗殴被劝阻后被害人撕拉行为人继续斗殴,导致行为人在殴打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的,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在量刑时基于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对行为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号:(2011)青刑再终字第1号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3-11-26
10.劝阻被害人停止滋事遭拒后伤害被害人致其死亡的,可以核准减轻处罚——李建贵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劝阻被害人停止滋事遭拒后用砖头掷击被害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考虑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行为人是在劝阻被害人停止滋事而遭被害人拒绝的情况下作案,伤害的手段、情节一般,其危害结果并非行为人所追求,对此,可以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审判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年第3辑
11.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的,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黄洪贵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有较大过错的,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鉴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民事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负一定责任。
案号:(2004)川刑终字第937号判决书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刑事卷)
12.被害人的过错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李尚琴、李素琴故意伤害致死被判缓刑案
案例要旨:因被害人的长期迫害和案发当日被害人的恶意侵害而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义愤伤害致死,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对其应当减轻处罚且可以适用缓刑。
案号:(2004)海法刑初字第183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2辑
13.[第600号]闫子洲故意伤害案-将正在实施盗窃的犯罪分子追打致死的行为如何量刑
案例要旨:被害人因实施盗窃被多人用砖块砸击死亡,被害人的违法行为系本案发生的诱因,其本人亦具有重大过错,且死亡结果系由多种原因及多人行为所致,经核准,可对行为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