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25日
十、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基本案情】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违法收购玉米卖给粮库,非法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828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王力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王力军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王力军收购玉米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刑后,引起了舆论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主动对本案进行了复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该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指令再审,表明人民法院对公民权利的积极保护,并通过案件审理推动了相关法规的修订,2016年9月14日国家粮食局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本案对破解地方粮食流通体制障碍,鼓励农民等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粮食,推动解决一些地方粮食连年增产背景下农民“卖粮难”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和市场稳定,依法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