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农业部
发文日期2016年01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牧发〔2016〕2号
施行日期2016年01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草原司法解释)于2012年颁布出台后,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认真贯彻实施《草原法》和草原司法解释,积极履行职责,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不断加大草原执法监督力度,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破坏草原资源涉嫌犯罪案件,有力打击了各种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依法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据统计,2015年全国共查处各类草原违法案件16427起,其中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72起。
为进一步增强草原执法的威慑力,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对其中8起破坏草原资源的犯罪案件通报如下。
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丁玉科非法开垦草原案
丁玉科于2013年9月24日在玛纳斯县种羊场实施非法开垦草原行为。2013年9月30日,玛纳斯县畜牧兽医局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丁玉科非法开垦草原面积51.62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玛纳斯县畜牧兽医局遂将此案移送县公安局。2014年3月6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丁玉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被告人丁玉科有犯罪前科并处于缓刑考验期内,法院决定对其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外,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对玛纳斯县畜牧兽医局诉丁玉科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丁玉科向原告赔偿因非法开垦草原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8259.20元。
二、 青海省格尔木市冬尕、冶洒海二人非法开垦草原案
冬尕、冶洒海于2014年12月在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实施非法开垦草原行为。2015年3月18日,格尔木市农牧局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冬尕于2014年11月将自己承包草原中的6000亩草原擅自转包给冶洒海,同年12月,冶洒海在冬尕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开垦草原345亩,二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格尔木市农牧局遂将此案移送市公安局。2015年11月30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冬尕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冶洒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高瑞峰非法开垦草原案
高瑞峰于2014年5月10日在乌拉特前旗额尔登布拉格苏木阿力奔嘎查实施非法开垦草原行为。2014年5月15日,乌拉特前旗农牧业局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高瑞峰非法开垦草原75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乌拉特前旗农牧业局遂将此案移送旗公安局。2014年12月25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高瑞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 吉林省洮南市杨维强非法开垦草原案
杨维强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洮南市蛟流河乡非法开垦自己承包的草原。2014年6月3日,洮南市草原工作站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杨维强非法开垦草原178.5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洮南市草原工作站遂将此案移送市公安局。2014年11月28日,洮南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杨维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 甘肃省环县史学武非法开垦草原案
史学武于1999年至2000年和2009年至2010年期间两次在环县甜水镇狼儿滩村实施非法开垦草原行为。2014年11月16日,环县草原监理站接到举报后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史学武两次累计非法开垦草原75.8亩,并种植了粮食作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环县草原监理站遂将此案移送县公安局。2015年7月8日,环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史学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六、 黑龙江省青冈县周春波非法开垦草原案
周春波于2010年开始在青冈县劳动镇北斗村实施非法开垦草原种树的行为。2014年5月26日,青冈县草原监理站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周春波非法开垦草原152.33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青冈县草原监理站遂将此案移送县公安局。2015年6月20日,青冈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周春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七、 甘肃省环县史学彬非法开垦草原案
史学彬自2011年以来在环县甜水镇狼儿滩村实施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2014年11月16日,环县草原监理站接到举报后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史学彬非法开垦草原59.3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环县草原监理站遂将此案移送县公安局。2015年7月22日,环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史学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八、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萨仁朝格图非法开垦草原案
萨仁朝格图于2015年5月2日在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柴达木嘎查非法开垦自己承包的草原。2015年5月7日,阿鲁科尔沁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萨仁朝格图非法开垦草原26.2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阿鲁科尔沁旗草原监督管理局遂将此案移送旗公安局。2015年9月10日,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萨仁朝格图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草原是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和法治中国的高度,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始终保持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形成草原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新局面,为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农业部
20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