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23年09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09月0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典型案例,进一步深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难在哪里?这批典型案例有什么特点?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1.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具有哪些特殊性?检察公益诉讼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答:江河湖库是生态系统和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具有独特性:一是整体性。流域是从源头到河口的完整、独立、整体性极强的一个自然区域,包含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生态要素,流域自然生态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二是协同性。流域往往涉及不同行政辖区,但其界限又不同于传统行政区域的划分,涉及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及附近区域,故容易形成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以及“九龙治水”局面。三是复合性。流域是由自然地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组成的复合性区域,流域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发展与区域经济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各地不同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不同的发展阶段,导致平衡生态功能和经济社会的方式与力度不一。上述特征决定了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必定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要统筹考虑自然资源要素和生态系统的关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区域协调和流域系统治理的关系、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关系,推动局部和全局相协调、治标和治本相贯通、当前和长远相结合。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大江大河大湖流域保护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巡察河湖,亲自谋划推动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秉持系统思维,坚持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督促协同和法治保障作用,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一是以大江大河流域治理为抓手整体推进。最高检设立并连续举办四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出台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10项检察举措,务实深化长江流域检察协作;制定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18条意见,会同水利部先后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行动,举办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共护黄河安澜。二是以大案要案办理为切口深入推进。万峰湖、南四湖水域连接多省,上下游、左右岸治理不一,污染多年,最高检直接立案,四级检察院合力,助推地方政府联手共治。针对长江沿线反映多年的船舶污染问题,最高检直接以公益诉讼立案,共立案550余件,助推多部门协同、全流域联动治理。三是以系统治理为目标协同推进。统筹发挥一体化办案、跨区域检察协作、专项监督活动等作用,破解江河湖库流域“九龙治水”问题,促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坚持协同治理,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及“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等方式,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普遍性问题解决,助推行业治理。强化“检察+行政”履职合力,深入推行“河(湖)长+检察长”机制,打造解决河湖管护领域突出问题新模式。
2. 请问发布这批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典型案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此次专题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典型案例,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深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特征和问题具有独特性,检察机关在助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和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效,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评选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既是对实践中各地办案经验做法的总结,也是对深入开展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再部署、再推进。二是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原因复杂,多为“老大难”“硬骨头”问题,办理难度大。这批典型案例所监督问题的违法性、流域性体现较为明显,履职过程与办案成效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特价值,对检察机关办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领域案件具有规范指引作用,有助于提升办案精准性和规范性,促进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要求。三是发挥以案释法作用。江河湖库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需要凝聚各方力量,多方协同共治。通过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增进社会各界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关注与认同,激发全社会积极参与江河湖库保护治理的内生动力。
3. 这批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什么特点?
答:最高检这次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典型案例7件,涉及违规超采地下水、红树林湿地破坏、水生态流量违规泄放、船舶污染、养殖污染、黑臭水体污染等问题。这批典型案例的特点是:
一是深化检察一体履职,破解流域“九龙治水”难题。江河湖库流域治理存在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等难题,容易形成公地悲剧。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案,打破固有框架和区域监管壁垒,有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督促协同作用,助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协同治理。云南省曲靖市检察机关针对南盘江流域水体污染源复杂、监管主体多、层级不一等问题,采取市检察院统筹、流域各基层检察院同步跟进的“一体化办案、跨区域协作”模式,有效推动重点区域综合治理,促进水环境明显改善。四川省遂宁市检察院针对同心河跨界小流域治理难题,统筹辖区大英县、射洪市检察院办案力量,一体化推进办案工作,督促清理各类污染物12.5吨,并增设岸线监测点、拆除违规排污口、维修改造污水管网。
二是注重保护自然环境要素,促进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水、土壤、矿产、生物等环境要素紧密关联,构成了江河湖库流域生态系统。检察机关针对不同流域自然环境要素的特殊性,因地制宜开展公益诉讼,助力提升流域保护治理水平。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资源短缺。山西省沁源县检察院针对某煤矿企业违规采集地下水破坏黄河一级支流地下水资源问题,在向水利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未落实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诉讼,促使水利部门督促涉案企业补缴水资源税44万余元,投资300余万元安装节水设备实现节水增效。该院还组织研发水资源保护类案监督模型,通过异常数据筛查和案件办理,有效治理了同类问题。广东省廉江市检察院针对九洲江流域内的小花老鼠簕红树林特殊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问题,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多个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整治河道水体污染,抵御外来物种入侵,修复红树林湿地,促进全流域水生态保护。
三是协同治理行业性污染问题,提升流域水污染防治水平。各地检察机关针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环境污染问题,量身定制检察监督方案,助推企业规范经营,绿色发展。湖北省宜昌市检察机关针对辖区部分船企非法修造、拆解船舶,严重威胁长江生态和水质安全问题,依法督促多家行政机关履职整改,推动船舶企业依法取得修造船许可、补办环评手续,加大污染防治设施投入等。同时推动出台《关于规范船舶拆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严格行业准入,规范行业治理。
四是坚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助推流域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江河湖库的水环境和生态系统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检察机关坚持系统观念,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追根溯源、标本兼治,推动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治理。江西省安远县检察院针对江河源头养殖污染危及下游河段水质问题,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违法养殖清理转运,辖区内97家“小散污”养殖场被关停,248家养殖场完善配套环保设施,实现出境断面水质达到一级保护区标准。江口县检察院针对污水资源管理公司在长江上游支流河段拦坝引水发电,未按规定修建保护设施、未按要求下泄生态流量,致使下游生态流量不足损害流域生态安全的问题,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促使该公司修建渔业洄游通道,维持最低生态流量泄放值,开展增殖放流,有效恢复下游流域水生态。
4.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更好地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聚焦工作重点,持续加大力度。深入贯彻美丽中国建设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助力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保护治理。持续加大最高检、省级检察院自办案件力度,重点助力解决需上下游联动、岸上岸下有效衔接的流域综合治理突出问题,形成推动重大案件办理的强大动能,精准示范引领,全链条、全方位提升流域治理工作实效。持续做深做实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等重点领域案件办理,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导向,注重办案方式方法,统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二是深化一体履职,提升监督质效。加强最高检、省级检察院对重大流域治理案件的统筹协调,对重大案件适时交办、督办、提办,破除办案障碍。用好上级检察院负责、检察长领衔的办案模式,跨部门、跨层级组建办案团队,有效整合办案力量。强化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工作衔接,融合履职加大惩处力度。总结推广全流域、跨区划生态环境治理公益诉讼检察模式,加强跨区划协作机制建设。深化现代科技应用,创新建用法律监督数据模型,释放大数据赋能效用。三是坚持协同履职,形成治江管水合力。深化与行政、司法机关等部门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方面的协作配合,完善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加强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推动构建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管理格局。强化公益诉讼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凝聚专业志愿者智慧优势,利用“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持续健全社会支持体系。四是注重标本兼治,推动系统治理。持续强化类案发现与研究意识,主动发现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短板漏洞,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等多种形式,推动完善相关行业、领域、区域治理制度机制,助推解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病灶顽疾”和堵点难点,促进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