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23年07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07月3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目录
1.山东潍坊X公司、张某某污染环境案——《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
2.中某科技有限公司、陆某昌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3.山东淄博某小微企业控告申诉和解案——《第三批检察机关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
4.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申请外出监督案——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5.“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山东潍坊X公司、张某某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 中外合资企业 集团公司普遍推行合规 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山东潍坊X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十溴二苯乙烷产能最大的企业之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生产经理。
2020年5月,张某某雇佣人员在厂区土地挖掘沟渠后填埋X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十溴二苯乙烷落地料4.8吨。经山东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上述倾倒特征物为危险废物。X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填埋危险废物4.8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张某某系X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张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8月5日,公安机关以X公司、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滨海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10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经评估,X公司在厂区土地挖掘沟渠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导致沟渠内的土壤被污染,案发后该部分被污染土壤已经全部挖掘用于计算十溴二苯乙烷落地料的数量。经检测,除被污染土壤外,周围土壤环境质量未受到本次事件的损害,无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遂要求X公司支付土壤环境监测、现场调查、环境损害评估等费用8万元。
【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深入合资企业实地调查,审查启动企业合规考察。滨海经开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X公司、张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4.8吨,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张某某作为负责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决定实施倾倒废物的行为代表了单位意志,且单位从倾倒废物行为中获益,X公司成立单位犯罪。X公司与张某某均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刑期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办案人员先后多次前往X公司实地调查,了解到X公司是中国十溴二苯乙烷产能最大的企业之一,产品主要以出口为主,如失去众多国际订单将严重影响企业的融资及生产运营的能力,进而可能导致企业大规模裁员。另发现X公司虽然设立了各种制度,但仍然存在生态环保制度不健全、生态环境观念欠缺、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在确认X公司已与当地政府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相关费用且将非法填埋物委托处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质量未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滨海经开区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定该公司符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遂层报山东省检察院审批。2022年4月12日,山东省检察院同意对X公司启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
二是上下级检察机关联动,积极适用第三方机制。滨海经开区检察院根据案件罪名、案件性质、合规重点方向等方面,着重考虑第三方组织成员人数和行业身份,争取潍坊市检察院支持,由潍坊市检察院从全市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5名人员(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各1人,律师2人)组建了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间,两级检察院积极会同第三方组织成员多次到X公司实地考察,查看危险废物非法填埋现场及处置方式,认真研判X公司合规领域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督促X公司制定整改方案。
X公司成立专项合规建设领导小组,主动聘用外部专家及外部合规顾问(包括国家级、省级及世界银行专家库的环境专家)协助合规整改,重点对安全生产环节、危废物处置环节进行了检查整改,建立了环境安全合规管理体系,同时新设两处危废物仓库,新购置上框压滤系统用以减少落地物产生。考察期间,X公司补充制定了共计3200多页的《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之经修订的制度目录》《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之证据清单》,同时报送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组织,并根据双方提出的意见对合规整改方案进行了补充完善。X公司还建立合规风险发现、举报、监控及处理机制,建立合规绩效评价机制,推进考核与追责,并先后对企业人员开展12次全员合规培训、30多次专项合规培训,投资建立国际先进的“Go Arc”技术管理系统,企业合规文化得以重塑和深化普及。
三是通过听取汇报、现场验收、公开听证等方式,对监督考察结果的客观性进行充分评估论证。滨海经开区检察院经过对X公司制定的合规计划、整改方案,第三方组织制定的评估方案、评估指标体系、阶段性考察报告、合规整改考察评估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认可企业合规整改合格。2022年7月28日,滨海经开区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第三方组织成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公开听证,一致认为X公司已经全面、有效完成了合规整改,并形成了长效合规管理机制,企业经营状况大为改观,同意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2022年8月5日,滨海经开区检察院对X公司、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同时,滨海经开区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涉行政处罚的事由,建议区生态环境局结合X公司已经进行企业合规整改的具体情况从宽处罚。
【典型意义】
(一) 依法能动履职,全面准确把握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主要目的。滨海经开区检察院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精神为指导,先行到X公司调研和查看案发现场,积极推动X公司进行企业合规整改。合规建设使企业自身取得了持续发展的能力,保持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对本地其他化工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截至2022年8月,X公司稳定原有就业人员近百人,并新增就业人员多名。此外,潍坊市滨海经开区管委会出具了对X公司扩产技术改造项目的联审意见,同意X公司每年增产4000吨阻燃剂(十溴二苯乙烷)的生产,预计X公司当年新增投资1500万元,新增税收500万元,显著提高了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 坚持检察上下一体,联动办案。经报山东省检察院同意对该案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后,滨海经开区检察院结合当时该区尚未成立第三方机制委员会的实际情况,依托潍坊市检察院与市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会商,选定了包括市检察院特聘专家在内的人员组建第三方组织,同时对第三方组织成员的选任工作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在办案过程中,上下两级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会同第三方组织成员到X公司进行考察、座谈、评估,在危险废物的识别流程、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理环节、员工培训等方面,向X公司提出意见。企业合规整改完成后,上下两级检察院精准开展合规监督评估,督促X公司认真落实环保责任,弥补了X公司的监督管理漏洞,有效防止了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违法犯罪,助推X公司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三) 结合中外合资企业特点,外资集团旗下在华十余家同类企业主动、全面开展合规建设,将ESG国际标准本土化,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项合规体系。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X公司所属集团公司曾获得EcoVadis评级金牌,在中国本土化进程中却遇到了挑战。究其原因,X公司虽然意识到应当将国际ESG合规标准应用于中国本地企业,但该标准内容多为体系与原则性规定,在中国落地必然需要依据中国法规与中国实践经验进行细化。X公司虽然要求ESG合规标准融入管理全流程,制定了指导性规定,但具体到每位员工应当承担的责任时出现了偏差,且在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理等环节存在漏洞,导致涉案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由生产经理个人决策,未按照标准汇报公司后处理,从而发生污染环境的犯罪。
针对这一问题,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组织协助X公司结合法律分析本地常见违规情况,识别可能导致企业刑事责任的风险点,建议在类似重大决策层面,应将个人责任与集体决策相结合,帮助企业完成制度落地。X公司深入研究了案件发生的原因,参考国际ESG合规标准进行实践操作,使用新型合规方案,使新的决策机制在中国实践获得成功,并形成了双重预防机制智能化,从而将国际ESG合规标准本土化。
案例二 中某科技有限公司、陆某昌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芯片封装 整体技术方案 损失数额
【基本案情】
高端电子元件气氛烧成炉(以下简称烧成炉)是芯片封装的关键设备之一,汇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某设备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烧成炉核心技术,按照客户不同需求,进行定制生产。陆某昌于2000年入职汇某设备公司,担任售后经理。司某律于2011年入职汇某设备公司,担任网络管理员。陆某昌、司某律均与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科技公司)于2017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为电气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工业窑炉的研发和销售等,初始法定代表人为徐某。2017年7月左右,徐某经陆某昌介绍与司某律取得联系,承诺许以好处费,引诱司某律向中某科技公司提供汇某设备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烧成炉设计图等含有技术信息的资料。同年8月,司某律擅自将汇某设备公司服务器中采取保密措施的烧成炉技术图纸等资料解密后拷贝给徐某。后徐某向司某律支付人民币8万元及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中某科技公司股份作为好处费。另外,司某律以解密费名义向徐某收取人民币6.8万元。
2018年2月,陆某昌从汇某设备公司离职,加入中某科技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并于2019年8月接替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将存储有上述技术信息等资料的移动硬盘交予陆某昌。
2020年6月,徐某转让全部所持股份,退出中某科技公司。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陆某昌经营管理中某科技公司期间,利用前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技术图纸生产与汇某设备公司烧成炉功能高度近似的窑炉,并销售给汇某设备公司先前的客户公司,造成汇某设备公司销售利润损失人民币500余万元。
经鉴定,汇某设备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图纸中“凹面砖”相关技术信息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侵权产品图纸相关参数信息与上述技术信息构成相同,具备同一性。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6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接权利人报案后,对汇某设备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常熟市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就损失数额认定等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会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结合具体案情,检察机关建议本案以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计算损失数额。
2021年10月22日,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陆某昌、司某律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常熟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0月29日,常熟市检察院依法对陆某昌、司某律批准逮捕。
2021年12月29日,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中某科技公司、陆某昌、司某律、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常熟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损失数额。中某科技公司的辩护人提出,中某科技公司仅侵犯了整套图纸中的部分技术信息,以整体产品的利润确定损失不合理。检察机关分析认为:首先,被侵犯的“凹面砖”相关技术信息系烧成炉的核心技术,关乎使用过程中炉顶是否会坍塌或变形,直接影响产品的烧结效果。权利人经反复实验,在研发过程最后阶段才取得相关技术参数,该技术信息在整体技术方案中起决定性作用。其次,被侵犯技术信息与整体技术方案不可拆分。无论是掌握烧成炉制造技术的国外企业还是汇某设备公司,均进行整炉制造销售、售后维修。在此情况下,可以按整体技术方案所产生的利润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二是加强释法说理,促成陆某昌、司某律、徐某认罪认罚,退赔权利人损失人民币120万元。三是依法追捕中某科技公司经理陈某某。陈某某明知涉案技术图纸系以不正当手段从汇某设备公司非法获取,仍使用该图纸从事生产。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陈某某被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是推动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常熟市检察院结合案件办理,开展实地走访,应邀为汇某设备公司作风险防范专题讲座,针对公司保密制度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书》。以办理该案为契机,联合工商联、市场监管、公安、法院、司法局等八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联盟”,将整改后的汇某设备公司设立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点,供当地其他高科技企业学习参观,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促进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2022年4月14日,常熟市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中某科技公司、陆某昌、司某律、徐某提起公诉。2022年6月8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陆某昌、司某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 依法严惩涉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准确认定损失数额。关键核心技术关系企业生存发展,对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依法追捕漏犯,形成有力震慑,守护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当涉案技术信息属于生产相关产品的核心技术,在整体技术方案中起决定性作用,且与整体技术方案不可拆分时,可以按整体技术方案所产生的利润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准确评价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
(二) 能动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检察机关办理涉及芯片等高新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应注重回应企业合理诉求,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督促侵权人积极赔偿,努力为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激活企业创新活力。结合案件办理实际情况,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入企开展风险防范讲座等形式,助力企业堵漏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跨部门协同保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创设知识产权保护示范点等方式,健全长效机制,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三 山东淄博某小微企业控告申诉和解案
【关键词】
群体诉讼 小微企业 民事调解 帮促经营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出租车司机相某等300余名消费者陆续在山东省淄博市某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办理充值满一千赠一百的加气储值卡。后因该加气站停业,导致充值消费者无法继续使用储值卡内余额,大量消费者要求该加气站退费,双方协商未果产生纠纷。上述消费者多次向政府服务热线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无果,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追偿损失。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 2021年5月,出租车司机相某等24名涉案消费者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淄区检察院)信访,反映“加气站欺骗消费者,拒绝退卡退钱”,请求检察机关帮助民事支持起诉,挽回损失。经该院控申检察部门初步审查认为,一方面,该预付卡类案件具有群体性、频发性、交易小额性以及维权难度高的特点;另一方面,相对方属于小微非公企业,对纠纷的处理应当适度关注并积极引导。
调查核实 由于被信访对象涉及非公经济,且集体访中部分来访群众称如果自己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将继续上访。临淄区检察院控申部门考虑到该案一方面涉及大量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涉及小微非公企业发展,坚持稳妥审慎处理,由检察长包案办理,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组成联合办案组,负责联系涉案非公企业、消费者代表并全程参与答复工作,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经现场接访、查验来访群众购买加气储值卡付款记录、调取来访群众与加气站负责人的聊天记录,联合办案组初步确认该案确系预付消费合同纠纷案件。后临淄区检察院通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了解到,除相某等24人以外,还有111名消费者也存在类似情况,涉及金额共计5万余元。同时,联合办案组经实地走访该加气站了解到,该企业系当地天然气运营公司中经营时间最早、产品质量最好且信誉最好的民营企业之一,作为小微非公企业,受疫情冲击业务量锐减,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暂时停业,且已有筹措重新开业的计划,并承诺之前办理的储值卡可以等后续开业后继续使用;但是,消费者担心承诺无法兑现,坚决要求退款,双方一直在僵持中。
监督意见 临淄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加气站系客观原因导致停业,并非恶意欺诈,如果简单支持消费者起诉,经过起诉、审判、执行的诉讼程序,耗时长久,不但会使举步维艰的小微企业雪上加霜,而且其偿还能力更加无法得到保障,无法实质性解决消费者诉求,但因该案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广,上访隐患大,经办案组检察官与双方反复沟通,双方对退还预付卡充值余额事实无异议,但就“退款金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应当包含赠款部分”存在异议,消费者继续要求支持起诉。为强化沟通、避免诉累,经检察长决定,该院决定组织公开听证,邀请听证员、司法所调解员参与听证。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法理、情理双管齐下释法说理,加气站负责人当即承诺会按照法律规定如数退还预付卡金额,消费者代表也表示愿意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监督结果 公开听证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2021年6月底退款当日,办案组检察官现场跟进监督退款过程,指导加气站工作人员做好退款记录,避免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仅用一天,135名消费者的预付卡款项全部退还到位。后办案组检察官继续跟进,截至2022年1月,帮助加气站陆续为最后一批消费者办理了退款手续。
案件办理后,临淄区检察院持续为该加气站复工复产提供支持,同时为强化加气站安全防范、抵御风险、化解隐患能力,积极进行释法说理,围绕维护消费者权益、诚信合法经营等相关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答疑解惑。在案件回访过程中,经加气站负责人反馈,该站纾忧解困后,多名虽已退款但在加气站固定消费多年的消费者,又基于对企业诚信和对气品质量的认可,继续在加油站购卡消费,逐步进入良性循环。
【典型意义】
1.在“重要窗口”中秉持能动司法理念,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认真贯彻“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对接收的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线索,强化横向沟通、规范内部流转规则,根据诉求性质,迅速导入法定办案程序,全方位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了控申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相互支持配合,确保了办案质效。
2.诉源治理中展现检察担当,多措并举消弭对抗,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高度重视初信初访,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难,在办案中打破传统监督框架,在常规诉讼程序与诉前息诉中选择“最优解”,通过领导包案、联合办案、引入第三方力量进行公开听证的方式促成双方和解,从源头上解决群众诉求的基础上,帮助非公企业“轻装上阵”,节约了诉讼成本,节省了司法资源。
3.秉持“有解思维”,助力复工复产,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优先考虑疫情形势下危困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全力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秩序,同时与危困企业建立常态化联系,对企业后续合法合规经营进行了法律引导,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确保了受疫情影响举步维艰的企业可以“活下来”“办下去”“发展好”。
案例四 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申请外出监督案
【关键词】
社区矫正监督 生产经营需要 申请外出 依申请监督 跟进监督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男,1970年5月出生,江苏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6年7月21日,管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日止。管某某在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管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监督管理,表现良好。
2020年8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湾沚区检察院)根据管某某的申请,依法对某司法所不批准管某某外出申请进行监督。经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批准管某某外出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2020年8月,湾沚区检察院接到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反映,其经营的某电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亟需本人赴上海、江苏等地洽谈业务,其向某司法所申请外出,未获批准,遂向湾沚区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申请。
调查核实 受理管某某的申请后,湾沚区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了解司法所不批准管某某外出的理由。主要是担心管某某外出后,可能发生脱管或重新犯罪等问题。二是调查管某某外出的必要性。经实地走访管某某经营的公司,查阅公司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和业务合同等材料,询问公司相关人员,查明管某某经营的公司共有员工近200名,年均销售额7000万元,年均纳税400余万元。管某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业务一直由管某某负责经营管理。另查明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其公司销售业绩下滑约40%,面临停产危险,亟需管某某赴上海、江苏等地拓展加工销售市场,帮助公司复工复产。三是评估管某某的社会危险性。经查阅管某某原刑事案件卷宗、社区矫正档案,走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综合分析其原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同时查明管某某在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未发生漏管、脱管情况。
监督意见 湾沚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管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且为初犯,能认罪悔罪。同时,管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创业热情较高、回报社会意愿较强,现实表现良好,造成社会危险的可能性较小,其申请外出从事企业亟需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申请外出的条件。2020年8月26日,湾沚区检察院与湾沚区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检察机关结合管某某原判罪名情节、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间改造表现、申请外出事由等情形,提出社区矫正机构应依法批准管某某外出的检察意见,并与该区司法局就批准管某某请假外出事宜达成共识。
监督结果 2020年9月10日,某司法所批准管某某外出4天。之后,管某某又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外出共计11次,均被批准。管某某因外出开展经营业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企业未出现停产、裁员情况,稳定提供就业岗位近两百个。
管某某外出期间,湾沚区检察院监督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对象重点监督台账,并与司法所对接,通过登录司法局社区矫正智慧矫正系统,动态获悉司法所对管某某的监督管理情况。该司法所通过电话通讯、微信实时定位、社区矫正智慧监管系统平台推送信息等方式,核查管某某行动轨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实现对管某某的动态监管。
【指导意义】
(一)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审批工作。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应当自觉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等有正当理由的外出申请,社区矫正机构未批准,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可综合社区矫正对象所在企业经营状况、个人在企业经营中的职责地位、外出理由是否合理紧迫、原犯罪性质和情节、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等情况,判断申请外出的必要性和可能发生的社会危险性,准确提出监督意见。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确因生产经营、就医、就学等正当理由申请外出且无社会危险性的,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予以批准。
(二) 对于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外出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监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外出,仍应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将批准外出社区矫正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电话联络、实时视频或者信息化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管理。必要时,可以建议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管得住”。
案例五 “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地理标志 检察建议 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珠海斗门地处珠江出海口,优越的气候条件、丰富的咸淡水资源培育出享誉全国的精品水产——白蕉海鲈。2009年,“白蕉海鲈”成为广东省水产业首个全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并入选第一批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斗门区检察院)经调研走访发现,作为全国地理标志产品和地方特色支柱产业的“白蕉海鲈”,存在地理标志使用混乱、规范性文件失效、管理不到位、品牌建设滞后等问题,影响品牌信誉和可持续发展,致使产业发展面临危机,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5月,斗门区检察院对“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保护利用等情况进行深度调研。经走访调研发现,多家生产企业和销售商户存在违规或者错误使用“白蕉海鲈”地理标志等情况。斗门区检察院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就本案专门性问题进行咨询,并与区相关职能部门、海鲈协会等进行磋商,就共同促进“白蕉海鲈”这一特色产业发展达成共识。
斗门区检察院于2022年7月6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市、区两级相关行政机关代表、专家学者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经听证,与会代表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就各职能部门凝聚保护合力、搭建长效机制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8月24日,斗门区检察院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公开听证评议意见,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引导“白蕉海鲈”地理标志规范使用,加大侵权打击力度,修订完善有关“白蕉海鲈”地理标志的管理办法和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白蕉海鲈”地理标志的综合保护。
收到检察建议后,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成立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若干措施,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海鲈鱼相关食品抽检28批次,针对冒用地理标志发布虚假广告、擅自使用和错误使用地理标志等行为依法查处企业5家,督促整改企业4家,立案查处4宗,发出《行政提示书》1份,现场指导企业16家,并动员4家生产企业成为广东省预制菜地方标准参编单位。
同时,斗门区检察院邀请斗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召开“白蕉海鲈”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暨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就地理标志保护与促进产业发展达成共识。会后,区政府下发会议纪要,明晰工作责任,为多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奠定基础。斗门区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积极协助区政府制定《“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向珠海市司法局递交《立法项目建议申报表》,协调推动将“白蕉海鲈”地理标志单独立法列入2023年地方立法项目。斗门区检察院还向有关部门报送《关于“白蕉海鲈”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多维度为“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业链综合保护提出建议。
【典型意义】
(一) 聚焦源头预防,依法保护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蕴含着区域特有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是对产品质量和信誉的保障。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也涉及地方特色品牌建设和地方区域经济发展。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的优势,积极探索行政公益诉讼,聚焦地理标志保护源头,做好综合保护。
(二) 坚持精准监督,构建多重保护路径。检察机关针对“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功能,通过公开听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共商良策,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召开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多部门磋商促进协同共治,有针对性地提出诉源治理方案。通过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推动地方立法、形成调研报告等方式实现标本兼治,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全方位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