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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二批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1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23年11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11月1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目录

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2.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郑某某等1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社区矫正巡回检察

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追赃挽损工作专项案件质量评查

5.安徽省芜湖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同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公益诉讼办案活动

6.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涉未成年人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7.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蒲公英计划”法治宣传活动

8.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基层院检察长述职述责报告评议会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高空抛物案


案例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关键词】

人民监督  线上+线下  检察和解  息诉罢访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案当事人众多,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依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时,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注重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外部监督和专业知识领域效用,在疫情期间创新运用“线上+线下”监督方式,全面审查案件情况,在人民监督员的积极参与下,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和解心理预期,共同促成各方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件息诉罢访,监督程序规范,效果明显,具有典型意义。

【基本案情】

某商贸中心因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支付其材料款,将该公司及担保人秦某某、周某某、孙某某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秦某某、周某某、孙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通州区法院查明,某商贸中心与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木材销售合同》,合同加盖双方公章,秦某某在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周某某及孙某某在落款处签字确认。双方还签署欠款结算单,载明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尚欠某商贸中心材料款128万元,担保人秦某某、周某某、孙某某对该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三人分别在“签字”处签字、捺印确认,并书写了各自的身份证号。通州区法院判决,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某商贸中心货款及违约金,秦某某、周某某、孙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秦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再审申请被驳回。秦某某不服再审裁定,称欠款结算单并非其本人签字,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受理本案后,通州区检察院第一时间调阅案件卷宗材料,与原审法院沟通核实相关情况,多次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主动向法院了解案件执行进展,审查新证据。经审查认为,欠款结算单虽非秦某某本人签字、捺印,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秦某某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仍可能承担给付材料款的责任。考虑到本案当事人众多,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通州区检察院拟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具有丰富专业知识背景和调解经验、多次参加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参加,一方面共同参与案件审查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另一方面对检察机关的听证活动进行监督。

2021年11月11日,针对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和部分当事人远在外地的特殊情况,通州区检察院组织线上公开听证,邀请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承办人与听证员在听证现场参加,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通过腾讯会议远程参加。听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现场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人民监督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提问,细致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在评议过程中,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常理常识发表了翔实的听证评议意见。经过深入、激烈的评议讨论,人民监督员认为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从节约司法成本、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建议开展检察和解工作。但经与各方当事人沟通,申请人秦某某坚称自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也并无和解意愿,周某某和某商贸中心虽有和解意愿,但在给付数额方面,双方的心理预期差距较大,和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人民监督员从法理出发、与情理结合,耐心细致与各方当事人沟通,结合本案从争议发生至提出检察监督申请已历时五年,原告的材料款仍未全部执行到位,多名被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一情况,进一步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和解心理预期,寻找利益平衡点,建议各方各退一步,化解多年的矛盾纠纷。承办人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的建议,与各方当事人持续深入沟通,并向当事人释明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案件进入抗诉或再审程序后的法律风险等。

听证会后,人民监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继续与当事人“一对一”沟通,持续关注案件进展,与承办人共同促成各方当事人和解。


监督结果


最终,在检察机关和人民监督员的共同见证下,各方当事人就和解事项自行充分协商并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由周某某给付某商贸中心材料款10万元,在给付全部完成后,各方关于本案的权利义务就此结清。同日,秦某某自愿撤回监督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1.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创新“线上+线下”监督方式,减少当事人诉累,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公信力。对于涉及当事人众多,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为全面审查案件情况,多方调查找到原审缺席人员,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共同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创新开展“云听证”“云调解”,在人民监督员的参与和见证下,通过线上公开听证和远程参与调解,给各方当事人提供“面对面”沟通协商的平台,创新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方式,提高了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办案的亲历性,增加了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

2.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监督员用自身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推动诉源治理。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与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机制深度融合。本案邀请的人民监督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调解经验,积极参加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在了解到虽然各方当事人对法律责任的承担存在争议,但对拖欠材料款的事实及材料款数额并无异议后,从减少当事人诉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建议开展检察和解工作,并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细致与各方当事人沟通,以自身经验、常识常理等站在独立的角度提出监督意见,对当事人来说更具有说服力,更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3.监督程序规范,效果明显,针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案件,在人民监督下推动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本案人民监督员的选取严格依据相关规定,程序规范。本案申请人秦某某为重复信访当事人,且该案矛盾纠纷长达五年,经过一审、再审程序后仍未能化解,已成为当事人的“心结”。承办人充分听取了人民监督员意见,多次与申请人磋商沟通,向其释明案件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和解心理预期,寻找利益平衡点,最终在人民监督员的共同参与和积极推动下促成案件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监督申请,实现息诉罢访,彰显了人民监督制度促进检察机关提升办案质效和监督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郑某某等1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知识产权检察保护  人民监督员  全过程参与  专业建议  深度融合

【要旨】

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全覆盖、全类型、全过程参与监督,提出专业化建议,并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等方式,最大限度尊重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促进人民监督员工作与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深度融合,推动形成知识产权多元化、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1年8月间,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对回收的热玛吉探头加装芯片等方式翻新充能,经重新包装后连同相关耗材一并对外出售,涉案金额10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2022年3月24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松江区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郑某等人提起公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法院”)经审理后,采纳公诉意见,判处郑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两年到四年不等的刑期。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1.主动接受监督,及时通报检察重点工作。2023年2月,松江区院推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松江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十条意见”。之后通过检察工作情况通报的方式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人民监督员提出“检察机关可以选取社会关注度高、新类型、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推动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提质增效”的意见建议。松江区院在办理郑某某等1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时,考虑到该案涉及社会面较为关注的医美行业,且侵犯知识产权的方式比较特殊,因此邀请人民监督员全过程参与该案的监督。

2.走进庭审现场,监督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2023年3月3日,松江区院邀请人大代表、律师、法学专家以及专业人士等七位人民监督员旁听了该案的庭审过程。职能部门主动组织开展庭前沟通会,向人民监督员详细介绍案情及主要争议焦点,引导人民监督员从出庭规范、文书质量、庭前准备、出庭质量、出庭效果等方面进行精准监督。人民监督员对热玛吉探头翻新充能再销售的方式构成商标侵权的定性以及多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定均表示认可,为检察官出庭公诉增添了信心。庭审结束后,人民监督员对公诉人的庭审表现及庭审效果给予充分肯定,并建议“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溯源治理,通过行业整治,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把关”案件质量,以评查促进办案质效提升。2023年6月8日,松江区院邀请三位参与过庭审的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案件质量评查。人民监督员通过查阅案卷材料、询问承办检察官等方式,对照案件质量评查指引进行评查。经过认真评查,人民监督员在肯定案件办理质量的基础上,针对该类案件办理提出“注重刑事监督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针对形成产业链的犯罪,进一步深挖相关线索并及时移送”等意见建议。

4.开展“头脑风暴”,推动知识产权检察融合发展。为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在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中的作用,松江区院召开“人民监督员深度参与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主题研讨会。会上,人民监督员围绕研讨主题积极建言献策,提出“检察机关把人民监督员全链条嵌入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全程跟进案件线索发现、事实证据认定以及公开听庭等环节”“人民监督员利用专业知识和工作背景,提供专业建议,推动检察机关联合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形成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进一步完善G60知识产权保护共建共享共保共治的司法协作机制”等意见建议。


监督结果


1.强化诉源治理,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松江区院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走访本区多家美容院,开展专项检查,形成治理共识。通过深入了解“热玛吉”项目的经营现状、医疗器械采购流程、执业医师管理情况等,向相关单位制发关于合规经营的法律风险提示函,达到了“治未病”的社会效果。

2.注重建章立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松江区院建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涉知识产权案件中刑事犯罪线索移送机制,促进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立足区位特点,与区科创发展办公室签署《关于服务保障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的协作意见(2.0版)》,强化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动保护。与区法院、公安、知识产权局会签《关于加强松江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推动刑事监督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

【典型意义】

1.注重细节,规范流程,下好人民监督员活动开展“先手棋”。组织开展一次成功的人民监督员活动,做足准备是基础,选好人员是关键,规范落实是重点。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犯罪手法新颖、涉及领域专业等特点,精准选取人大代表、律师、法学专家以及行业专业人士等参与监督活动,确保监督活动的高质量。事前召开沟通会,介绍基本案情,并对“热玛吉探头本身的商品价值与提供美容服务的服务价值认定”等争议焦点也进行了详细解读,充分保障了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事后认真研究落实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确保实质监督,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刚性”。

2.全程参与,拓宽渠道,打好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组合拳”。新时期坚持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本案中,检察机关全过程、多角度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充分贯彻了对检察办案全过程接受监督的理念,使检察监督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此外,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工作情况通报、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案件质量评查以及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等多种监督方式,有效拓宽了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

3.深度融合,凝聚合力,画好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同心圆”。通过探索“人民监督员+”模式,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工作相融合,借助人民监督员的职业背景、专业知识、群众联系度等,弥补检察机关在特定领域专业知识的不足,拓宽检察工作思路,提升检察监督质效,实现“1+1>2”的效果。本案中,检察机关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与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深度融合,以点带面,实现同频共振,助推形成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社区矫正巡回检察


【关键词】

人民监督员  巡回检察  社区矫正  全程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四大检察”司法办案活动。在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过程中,检察机关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实地走访、查阅台账、约谈社矫对象、现场反馈及监督整改等工作,全程接受监督。对人民监督员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应作为制发检察建议的重要依据,共同监督指导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整改,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质效。

【基本案情】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巡回检察工作的要求,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检察机关组成巡回检察组,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28日对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浙江省嘉善县司法局、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巡回检察。2023年4月24日,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吴江站)正式启动,巡回检察组对苏州市吴江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巡回检察。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2023年4月22日,巡回检察组部署开展吴江地区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吴江区院”)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全程参加本次巡回检察。为使人民监督员更好发挥监督作用,吴江区院安排业务骨干详细介绍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重点内容,并辅导两名人民监督员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以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社区矫正和检察监督工作协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为人民监督员参加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监督过程

1.参与动员座谈。2023年4月24日,巡回检察组及人民监督员赴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吴江区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吴江站)工作动员部署会,共同听取吴江地区社区矫正和检察监督工作情况汇报。会后,巡回检察组成员、人民监督员与苏州市司法局、吴江区司法局召开座谈会,进一步了解吴江地区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情况。人民监督员就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严防脱管漏管等问题提出建议。

2.实地检察约谈。2023年4月25至28日,巡回检察组、人民监督员前往吴江区社区矫正中心、同里司法所、八坼司法所等地,采取查阅社区矫正台账、参与约谈社区矫正对象等方式开展监督。先后查阅社区矫正档案110份、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台账2份、禁止令执行台账2份、调查评估档案48份、外出请销假审批台账12份以及司法奖惩材料8份,参与约谈社区矫正对象6人次。约谈中,发现孙某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但其仍在从事建筑工程领域相关工作,人民监督员和巡回检察组均认为虽然法院未判决从业禁止,但司法局应主动加强与建设部门、相关工程监理方沟通,加强对孙某某从事相关工作的监管。

3.提出意见建议。针对档案查阅和现场约谈中发现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和巡回检察组认为吴江区司法局应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及请销假等工作。吴江区院及时与该区司法局沟通,要求尽快整改落实。同时,人民监督员建议检察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孙某某的管理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吴江区院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安排专人对接吴江区司法局,确保对该名社矫对象的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监督结果

2023年5月29日,吴江区院围绕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向吴江区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2023年6月1日,巡回检察组在吴江区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情况反馈会,结合巡回检察情况,反馈了此次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并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吴江区司法局认同巡回检察组和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就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表态发言,人民监督员对巡回检察的工作效果表示高度认可。在后续检察建议跟踪督促落实期间,吴江区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支持指导吴江区司法局研究制定多项问题整改举措,推动该区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典型意义】

1.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不断拓宽人民监督渠道。《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巡回检察工作是新时代检察监督的制度创新,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强调,要常态化开展跨省、市交叉巡回检察,探索对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巡回检察。检察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过程中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自觉接受监督,让人民监督员深度了解和参与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对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质效、完善巡回检察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升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透明度。检察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过程中,邀请人民监督员“零距离”全程参与监督,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可以让人民群众更全面、更真实地了解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办案情况。巡回检察开始前,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监督员详细介绍社区矫正及巡回检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指导帮助人民监督员提高监督能力,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巡回检察过程中,应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动员部署、查阅社区矫正档案、约谈社区矫正对象、实地察看社区矫正场所以及问题反馈和检察建议送达、督促整改等活动,自觉全面接受监督,有效提升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透明度。

3.高度重视监督意见,合力推动问题有效整改。在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开展过程中,对于监督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应主动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并作为制发检察建议的重要依据,监督指导司法行政部门有效整改,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不断规范化。本案中吴江区院主动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针对发现的社区矫正档案及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制发检察建议,并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参与后续检察建议落实和问题整改监督,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的充分尊重,对监督意见的高度重视,有利于提升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质效。


案例四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追赃挽损工作专项案件质量评查


【关键词】

案件质量评查  追赃挽损  “专业评”+“经验评”  长效机制

【要旨】

案件质量评查引入来自各行各业的人民监督员开展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为民众的朴素认知及专业特长优势,与检察官司法职业判断形成内外部监督合力,达到优势互补、相辅相成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效果,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人民监督员通过全流程深入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还可以发挥“桥梁”和“参谋”作用,提出“接地气”“近民生”的意见建议,督促检察机关形成公开公正规范的办案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9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对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诸暨市院”)提起公诉的余某某等4人诈骗案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判令将四被告人退赔到案的8万元赃款依法返还被害人。本案系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通过多次租赁他人淘宝店铺和支付宝账户的方式实施多起诈骗。因作案期间被告人不断变换店铺及账户,仅查实9名被害人(被骗金额共计4.6万余元)。被告人退赔款余额近3.4万元无法查明确切的被害人。案件评查期间,相关款项尚未依法返还被害人。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为强化涉案款物规范处置,诸暨市院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和涉案款项管理账户,随机抽取近三年以来涉追赃挽损的刑事案件30件,创设采取双线方式开展类案质量评查。一条线以员额检察官为主体成立案件质量评查“专业组”,对案件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评价;另一条线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邀请人民监督员申请,抽选4名人民监督员组成“经验组”,通过查看案卷材料、询问承办人,了解检察办案规范流程,全程、深度参与案件评查,针对追赃挽损情况、办案效果进行评价。诸暨市院在“双线评查”完成后,组织召开案件质量评查人民监督员参评会,要求案件承办人到场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面对面将案件质量晒一晒、评一评。参评会上,人民监督员就余某某等4人诈骗案等评查案件的追赃挽损情况询问承办人并发表意见。其中,人民监督员徐利木建议:“余某某等4人诈骗案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返还工作存在客观困难,但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认为在难以全部找到被害人的情况下,可以先将在案9名被害人的被骗款额全部先予退还。”人民监督员王正浩建议:“退赃退赔一直以来是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工作,如何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确保公开、透明、公正地处置退赔款,需要检察机关进一步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监督效果


根据人民监督员关于余某某等人诈骗案应当及时发还退赔款的建议,诸暨市院邀请公安、法院两家共同磋商退赔款发还方案。由诸暨市院牵头将4.6万元退赔款发还9名被害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其余退赔款待进一步查实被害人后再予以返还。此次30件类案质量评查共计处置涉案款项229万余元。同时,诸暨市院建立了涉案款项每周核查机制,即由案管部门每周核查涉案款项管理账户,对已作出判决、不诉、撤案等处理的程序终结案件,督促承办人及时处置涉案款项。诸暨市院采纳人民监督员关于建立追赃挽损长效机制的建议,经广泛调研论证出台了《关于经济犯罪领域退赔挽损协调工作机制》,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引,将退赔挽损和矛盾化解、社会维稳相结合,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人损失。截至2023年10月,诸暨市在检察环节已退赔挽损9400余万元,经济犯罪案件追赃挽损率大幅提升。

【典型意义】

1.以人民监督员为“桥梁”,连接群众需求与检察工作。人民监督员经过严格的程序选任,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同时兼具社会代表性和影响力,对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司法需求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能够透过专业化的法律适用、繁琐的法律程序直指群众需求。本次案件质量评查中,人民监督员坚持以维护人民利益为中心,聚焦沉积在案的退赔款,提出在被害人难以全部查找到的情况下,优先向在案被害人返还的意见建议,反映了群众对司法办案的现实需求,传导、指引社会一般正义观浸润检察办案。

2.以人民监督员为“参谋”,促进检察工作提质增效。人民监督员具有不同的专业背景、不同的认知视角,作为第三方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重视、吸收、运用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增强推动法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共识和力量凝聚。在本次案件质量评查中,人民监督员不仅在个案处理上提出意见,也结合自身专业、经验为如何建立公平、公正办案的长效机制出谋划策。如人民监督员提出要充分利用基层矛盾调解中心平台资源,邀请村两委、人民调解员等多方协调退赃赔偿工作等意见被写入协调机制。

3.以人民监督员为“代表”,答好人民检察接受人民监督的“答卷”。诸暨市院引入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融合,体现了以外部监督促进内部监督走实走深的作用。本次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深度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作用,探索形成了“专业评+经验评”两线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针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在充分研判的基础上慎重采纳、扎实落实,既推动了个案退赔,又建立了类案追赃挽损工作机制,真实呈现了检察机关“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践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心和努力。


案例五 安徽省芜湖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同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公益诉讼办案活动


【关键词】

公益诉讼  长江船舶整治  通航安全  持续跟进监督

【要旨】

芜湖市两级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将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服务大局有机结合,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行政公益诉讼办案全过程,积极为人民监督员创造实质化履职条件,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亲历案涉现场,深入了解案情,依法采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在公益保护目的已经实现的基础上作出撤回起诉决定并得到法院支持,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院(以下简称“湾沚区院”)发现多条“三无”船舶为躲避长江水域执法查处,擅自驶入长江下游重要支流青弋江的湾沚区段停泊,从事维修、改装和拆解等作业活动。

2020年5月21日,芜湖市湾沚区院经立案调查,认为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存在怠于履行内河海事监管职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2020年5月27日,该院向芜湖市交通运输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内河海事监管职责,严厉打击上述违法活动,维护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整改期满后合理期限内,芜湖市交通运输局未能整改到位。2020年11月25日,湾沚区院依法对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该局未在青弋江水域履行内河海事监管职责违法;责令该局依法履行内河海事监管职责。2021年6月10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湾沚区院全部诉请。该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期间,该局以其已经履职到位,公益保护目的已经实现为由,申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主动撤回上诉。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为公开公正认定市交通运输局履职情况,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令湾沚区院公开审查芜湖市交通运输局撤回起诉的申请,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湾沚区院依法组织了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共同乘船亲历青弋江水域进行查看,并前往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查阅执法资料,深入了解水域船舶治理现状。

通过全面了解内河海事执法情况,并听取水务、环保等部门意见,人民监督员对芜湖市两级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推动内河海事执法,助力长江大保护给予充分肯定。人民监督员认为,经检察公益诉讼的推动,芜湖市交通运输局强化了职责履行,特别是在二审审理期间,查处多起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青弋江水域“三无”船舶违法乱象得到根本性扭转,检察机关如撤回起诉,将是对被诉行政机关积极整改的回应和鼓励,更符合以“我管”促“都管”的检察监督内在要求。芜湖市两级检察机关认真研究,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撤回诉请。2022年5月23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公益诉讼起诉人撤回起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监督结果


湾沚区院及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了案件后续的处理情况,人民监督员建议,检察机关仍要跟进监督,持续巩固“三无”船舶治理成效。目前,芜湖市检察机关正在推动建立内河海事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联动协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府检联动”,携手助力长江大保护。

【典型意义】

1.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工作,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本案中,芜湖市两级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将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紧紧围绕中央、省委、最高检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检察重点工作,将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服务大局有机结合,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不断凸显检察办案“三个效果”。

2.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发挥人民监督员实质监督作用。本案中,芜湖市两级检察机关认真对待、综合研判、依法采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作出撤回起诉决定并得到法院支持,并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相关情况,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充分彰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守护群众美好生活”价值追求中的实质监督作用。

3.积极为人民监督员创造监督条件,促进检察公益诉讼能动履职。芜湖市两级检察机关密切配合,拓展思路,通过通报工作进展、介绍办案情况、组织公开听证等,为人民监督员创造更多履职条件,激发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生命力,进一步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案例六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涉未成年人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关键词】

未成年人保护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旅馆业管理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要旨】

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存在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现象,容易滋生犯罪,成为不法分子侵害未成年人的“隐秘角落”。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旅馆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规范管理的检查,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旅馆业规范经营,切实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基本案情】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花山区院”)在办案时发现作为犯罪发生地的电竞酒店存在对入住未成年人未履行登记手续、未核实未成年人身份及监护情况等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情况,且该酒店仍在持续经营中。同时,该院梳理了2022年以来办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现多家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存在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现象,容易滋生犯罪,成为不法分子侵害未成年人的“隐秘角落”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2022年11月1日,花山区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该院联合辖区内公安分局、文旅体局、旅馆业行业协会共同召开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推进会。会上,花山区院全面通报了辖区内旅馆业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政策不到位的情况,并对发生在旅馆业的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及旅馆业协会代表对当前旅馆业存在的监管难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研讨。会议决定,花山公安分局、花山区文旅体局对案涉旅馆、酒店涉未成年人保护规范管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由花山区院对执法检查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

当日下午,案件承办人在检查开始前向人民监督员具体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旅馆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管理规定,详细告知了本次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内容及目的。现场检查发现,前述电竞酒店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制度落实方面仍存有漏洞。人民监督员当场建议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旅馆业涉未成年人保护落实落细,并提出将持续关注后续工作进展。

随后,花山区院向案涉多家酒店宾馆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完善登记核查、值班巡查以及未成年人独自入住或结伴入住酒店的发现、投诉和处理工作制度。同时,建议行政主管机关对案涉酒店采取相应的督促整改措施,公安机关对该宾馆作出了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措施。


监督结果

2022年12月2日,案涉酒店进行了整改并回复。一是对担任客房管理、前台登记、安全保障等重点岗位的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工作;二是加强对酒店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积极落实公安部“五必须”要求,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

【典型意义】

1.拓宽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效果。参与监督行政执法检查是检察机关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具体表现,是促进检务公开的重要手段。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行政执法检查,不仅能够全方位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而且也能从不同视角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被检查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法律监督效果。

2.聚焦“涉未成年人”保护,强化监督深度。自“一号检察建议”发出后,社会各界更加重视未成年人保护,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责任主体之一,能动履职、主动作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取得明显成效。此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既提升了旅馆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拓展了法律监督深度,同时也有力宣传了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展示了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

3.落实监督意见,促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此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行政执法检查,认真听取并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向案涉5家酒店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职能单位强化监管并对辖区内酒店宾馆开展专项检查,推动行业规范,促进社会治理,切实发挥了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


案例七 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蒲公英计划”法治宣传活动

【关键词】

主动监督  反馈落实  意见转化  未成年人保护  法治宣传

【要旨】

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对检察办案活动进行有效监督,针对性提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通过主动邀请、精心组织监督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真监督”“真建言”。通过“落实-反馈-再落实”的闭环工作机制,兑现真诚接受外部监督的承诺,凸显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刚性和实效性,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办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的应有之义。

【基本案情】

莒县是农业大县、人口大县,现辖5个街道、15个乡镇,常住人口97.4万,各级各类学校160余所,学生总数近15万,留守儿童众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时有发生。2018-2022年,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莒县院”)平均每年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67件136人。调研发现,农村特别是偏远山村,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不到位、资源缺乏,社会、学校、家庭及未成年人自身法治意识亟待加强。为有效扩大法治教育覆盖面,弥补以往法治宣传系统性、连续性不足等问题,增强全县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莒县院在充分听取和落实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基础上,不断探索法治宣传新模式,联合县法院、教体局、妇联等单位、团体,组织开展了“蒲公英计划”法治宣传活动,以农村为重点,实现了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在全县中小学全覆盖,让尊法、学法、守法理念像蒲公英种子一样,惠及每名学生,深植学生内心。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1.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部署落实。2023年4月7日,莒县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座谈会,常态化向人民监督员汇报履职情况、征求意见建议。会上,5位人民监督员针对莒县实际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结合自身工作经验、生活经历,就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提出创新法治宣传形式、融入学生学习生活,以及加强与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织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等宝贵意见。莒县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案件管理部门和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将监督意见纳入台账管理,着手开展调研、制定落实方案并跟踪督办。

2.全面采纳意见,助推模式创新。在全面采纳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基础上,工作专班全面分析了近五年来全县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情况特点,深入社区、村居、学校和相关单位调研走访,以问题为导向、以全覆盖为目标,制定“蒲公英计划”法治宣传实施方案,采用“青年检察官+校园法治宣传员”新模式,发动全院青年干警包联全县20个乡镇街道的中小学,充分发挥青年干警与青少年学生共同语言多、沟通交流顺畅的优势,探索以青少年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系列校园法治宣传活动,并选取日照市农业学校为试点。方案向人民监督员进行了书面反馈,5名人民监督员给予了高度评价。


监督结果

1.主动跟进监督,提升活动质效。2023年4月13日,莒县院联合县法院、县教体局在日照市农业学校开展了第一次法治宣传活动,人民监督员宓某某、陈某某主动全程参与并进行监督。活动采用“案例情景剧+模拟法庭”的模式进行,由青年检察官和在校学生自编自导自演,人民监督员陈某某所在律所的2名律师在“模拟法庭”环节本色出演,从辩护人的角度为广大师生释法说理。广大师生一致认为此次活动形式新颖、内容全面、互动性强,同学们身临其境,既认清了犯罪本质,又感受了法律威严。2名人民监督员认为,“案例情景剧+模拟法庭”的形式让广大师生“沉浸式”认识犯罪和刑罚,感同身受,效果良好,可以复制推广。

2.推动机制转化,凝聚保护合力。2023年8月,莒县院向人民监督员反馈“蒲公英计划”法治宣传活动阶段性进展,人民监督员在充分肯定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拓展法治宣传渠道模式等建议。莒县院联合县关工委、教体局、团委、妇联等单位和团体,联合制定出台了《“蒲公英”计划法治宣传工作办法》,构建“1+1+N”法治副校长履职新机制,即每个学校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每个班级配备1名法治辅导员、选聘具有未成年人保护监护职责和法治宣传教育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士N名,通过法治宣讲、法治情景剧、旁听庭审等形式开展送法进校园系列活动,并充分利用网络直播、“云课堂”等方式,同时段向多所学校普法宣传,实现全部乡镇、街道160余所中小学法治宣传全覆盖,并延伸到了家庭、村居。

【典型意义】

1.化“意见”为“机制”,凸显了人民监督员监督刚性。本案例中,莒县院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抓好了受理、流转、办理、反馈等工作,形成了工作闭环,通过多次意见反馈完善了监督意见吸纳转化机制,形成了多部门协作的“1+1+N”法治宣传工作机制,凸显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刚性和实效性,有助于激发人民监督员真监督、真建言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检察办案质效。

2.化“被动”为“主动”,提升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质效。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通常是受邀监督,被动参与。本案例中,2位人民监督员对反馈意见提出监督要求,莒县院真心欢迎,合力组织开展“蒲公英计划”法治宣传活动,就活动开展情况再次听取意见建议,并进一步完善“蒲公英计划”。兑现了检察机关真诚接受外部监督的承诺,增强了办案透明度,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切实提升了检察公信力。

3.化“监督”为“合作”,拓展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维度。本案例中,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主动提出合作意向,莒县院认真研究,与人民监督员共同组织“案例情景剧+模拟法庭”法治宣传活动。活动后认真听取意见,吸纳人民监督员所在律所加入“1+1+N”工作机制,是人民监督员全方位、全过程参与检察办案活动的一次有益尝试,通过人民监督员的专业优势助力检察工作,拓展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维度,保障了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案例八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基层院检察长述职述责报告评议会

【关键词】

监督事项  述职述责评议  良性互动  温棚孵化模式

【要旨】

检察机关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范围,将人民监督“外力”引入检察机关年度“内评”,检察机关和人民监督员认真履职、双向推进,以上一个意见建议“激活”下一个监督事项,引发人民监督的“连环接力”,探索构建监督意见熟化、深化落实的“温棚孵化模式”,实现人民监督和检察办案的良性互动、循环推进效应,是检察机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崭新实践。

【基本情况】

2023年1月,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聊城市院”)筹备召开2022年度基层院检察长述职述责报告评议会,作为2022年度市院对基层院评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加全面、客观、公正地做好评议工作,市院邀请2名人民监督员作为评委参与评议会,对全市8个基层院年度检察工作进行全面评议。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2023年1月6日,聊城市院召开2022年度基层院检察长述职述责报告评议会,各基层院检察长报告本院2022年度工作情况,人民监督员围绕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服务大局、司法为民、改革创新等六方面内容,对各院工作进行打分评价,分数实时计出。

评议会后,人民监督员与市县两级院检察长进行交流座谈,从人民监督员角度提出对检察工作发展的意见建议。监督员刘某提出:“各院检察长在述职报告中多次提到企业合规案件办理,作为律师和监督员,参与的合规听证比较多,我发现有些参加人员对企业合规的政策法律规定还不够了解,听证听不明白,听证效果容易打折扣,能否组织培训,提升业务素能。”监督员张某某提出:“经常出席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但大都是具体个案办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事项有九项,其他的事项我们也想多参与进来,比如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案件质量评查这一类。”


监督结果

聊城市院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立即反馈各相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予以落实。

1.举办涉案企业合规同堂培训。2023年2月28日,聊城市院经精心筹备,会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企业合规检律同堂培训”,相关业务部门检察人员、第三方专业人员、律师代表等200余人同堂培训。培训会特邀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教授作《企业合规的基本问题》专题讲座,对企业合规的概念、背景、理解和适用作详细阐述,并针对合规考察监督、合规主体界定、合规适用条件等问题进行了现场解惑,培训取得圆满成功。

2.邀请人民监督员观摩庭审。2023年5月12日,市院办理的崔某某等3人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人民监督员受邀观摩庭审,监督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庭后对检察官的业务素养予以高度评价,并针对本案的家庭悲剧,提出了新的意见建议:“此案因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漠而起,具有典型性,建议检察机关在职责范围内牵头组建‘普法宣传和家风教育服务队’,从预防上做文章,减少此类案件发生。”

3.深化落实新建议。针对崔某某案庭审观摩后监督员提出的新建议,案管办牵头相关部门集中讨论,论证了可行性和具体措施,乘势而上建立“检察普法宣传一体工作机制”:刑检、民行、控申、新宣等部门联合发力,通过检察开放日、法制副校长大讲堂、普法进社区、《克克聊民法》等专项、专题、专栏加强普法和家风教育。截至2023年6月中旬,已开展主题普法活动4次,接到各单位新邀请11次,人民监督意志真正及时有效地转化为检察机关的履职行为。

4.“温棚孵化模式”初步成形。一次民主评议引发人民监督和检察履职的连环接力效应,市院抓住机遇及时总结延伸,探索建立监督意见提出和落实的“温棚孵化模式”:在监督活动开展前,专人专题对接,启发和鼓励监督员放下“面子”“包袱”、摒弃从众心态,勇于监督、善于监督、精准监督;接到监督意见后,专人全程跟进,案管办发挥业务中枢优势,集各条线各部门之力,将监督员的意见建议与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政策碰撞融合后提出最优化方案,实现“提升式落实”。该模式尚处于创立初期的探索阶段,试行第一个月已促成3条实质性监督意见的提出落实,开门纳谏的“检察态度”和雷厉风行的“检察速度”有效提振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信心。

【典型意义】

1.拓宽监督范围,推动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由点及面全覆盖。检察长述职述责报告评议会,是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评价的重要组成,将人民监督员这一外部监督方式引入内部评价,从人民群众的视角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实绩进行打分,有利于克服检察系统内部重指标、重数据的片面性,以普通群众的朴素价值观念对检察机关工作作出公正、客观、中立的评价,更能体现民意、评出实绩,是检察机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人民监督下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具体实践,也是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走深走实的有益尝试。

2.凝聚检民合力,形成人民监督与检察履职良性互动。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依靠检民双方齐心协力、同频共振,人民监督员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摒弃“走过场”的敷衍,才能使监督名副其实;检察机关对意见建议虚心听取、认真办理,监督工作才能取得实效。本案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建议中肯可行,检察机关扎实办理反馈,兼顾了时效和实效,并且通过“建议-落实-新建议-再落实”这一良性循环,形成检民连环接力,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职能和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都得以充分有效发挥,对各地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3.密切部门协作,构建监督意见办理反馈一体化工作格局。人民监督员工作具有广泛性、全局性等特点,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本案监督事项横跨综合、业务多条线,监督时间纵深6个月,案管部门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综合、业务部门深度参与,通过联席会、调度会及时沟通统筹,形成通盘研究、一体联动的工作格局,在监督活动的事前联系、事中沟通、事后反馈各环节均展示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和严谨作风,一体化工作格局的优势得以有效彰显。

4.善于突破提升,探索人民监督员工作“温棚孵化模式”。从一次活动开展到一项机制创新,检察机关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在常做常新中求突破,折射出敏锐的业务管理意识和坚定的司法为民理念。本案立足一次典型个案的成功,深挖其实质本源,大胆延展探索,促成“温棚孵化模式”的诞生,使个案经验转化为常态长效机制,有利于扩大公民司法参与、促进司法民主,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质效稳步提升。


案例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高空抛物案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公共安全  人民监督员  建言献策  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过程中,邀请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办案,在案件审查、出庭公诉、制发检察建议及普法宣传等各个环节发表专业意见,推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形成“行政监管+检察监督+群众监督”社会治理新路径。

【基本案情】

乌鲁木齐市某花园小区位于市内老城区。2022年12月10日,居住在该小区的居民杨某因生活困难而社区未解决其诉求,遂心怀怨恨将单元楼栋内未固定在墙上的铁质线缆盒从六楼楼道窗户向外抛掷,砸伤在小区内行走的路人贾某,经鉴定,造成贾某轻微伤。2023年2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杨某立案侦查,当月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沙依巴克区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杨某批准逮捕。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沙依巴克区院在办理杨某高空抛物案件过程中,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5月10日邀请了有心理咨询师资格,以及有社区居民调解经验的律师作为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召开两次案情通报研讨会。检察人员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法律依据,重点围绕该案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以及犯罪嫌疑人杨某作案时的心理状态进行分析研讨。人民监督员在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仔细听取介绍案情并了解侦查情况后,对杨某案发时候的精神状态提出了专业意见,建议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沙依巴克区院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实地走访,现场了解案发原因和经过,案发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属地社区居委会领导和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等共同参与。经现场走访发现,案发小区居民普遍认为高空抛物是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谴责,但大多不了解高空抛物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花园小区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本应固定在墙上的备电箱散落在楼道内,此类情况在案发现场随处可见;又如,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约定了监控全覆盖,但实际上个别区域监控存在盲区;再如,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环境卫生管理较为松散,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现场走访后,沙依巴克区院组织召开现场会,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对杨某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情况,并再次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人民监督员表示,案发小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小区居民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认识存在法律盲区,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动履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与小区、相关职能部门一起提升社会治理效果。


监督结果

沙依巴克区院采纳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制作普法微信、宣传片,开展“送法进小区”法治宣传宣讲,帮助居民提升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同时,向涉案小区物业公司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物业设施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物业公司表示接受检察建议,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意见,就相关问题已经落实整改。社区居委会干部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关注防范安全隐患,在基层政府主导、各部门协调配合下,不断提升监管合力和治理水平。通过开展普法宣传、健全物业管理,建立起多项监督和依法惩治的联防联动机制,高空抛物防范查处力度得到明显增强,切实保障了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本案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待沙依巴克区院对被告人杨某提起公诉后,将根据开庭时间,再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官出庭公诉活动开展监督。

【典型意义】

1.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情通报研讨会,为办理案件提供专业意见。对高空抛物行为入罪情节的司法认定,要充分考虑其主观罪过心态,须具有一定的故意和过失。根据案件特点,检察机关积极对接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办案活动需要,在具有特定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中随机抽选,邀请了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社区居民调解经验的人民监督员参与案情通报研讨会。在研讨会筹备阶段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发送相关材料,明确无争议事实和需研讨的争议焦点,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了解案情、全程参与、研究讨论、发表意见的权利。人民监督员围绕案情开展研讨,就杨某案发时的罪过心态提出了参考意见,并建议对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以准确判断嫌疑人案发时的精神状态。检察机关采纳了相关建议,为案件准确定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调查核实工作,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奠定基础。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抛掷的物品为铁质线缆盒,属于专业器材,和一般的生活物品、酒瓶这类容易取得的物品,有着较大的区别,反映出案发小区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调查核实。人民监督员发挥自身密切联系群众优势,了解掌握到小区设置缺乏维护、物业管理松散、居民法律意识淡薄等情况,为检察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督促相关单位履职提供了有力支持。人民监督员在参与调查核实的同时,也向基层组织和社区居民宣传了检察职能,讲解了防范风险相关知识,让群众感受到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增强了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结合人民监督员意见开展释法说理,凝聚社会治理合力。群众利益无小事,“小案件”背后连着的是大民生。人民监督员拥有各自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在社会上有较高的威望和良好的群众基础,通过建言献策和参与办案,能够与检察官的专业司法判断形成优势互补,将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检察监督深度融合。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一方面,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帮助广大群众树牢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堵塞物业管理漏洞。通过意见反馈,帮助基层组织及时排查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加大协同治理力度,为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贡献了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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