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女法官协会 中国女检察官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2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团体规定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
案例三 诽谤妇女扰乱网络秩序 依法严惩传递司法正义——吴某某对妇女实施网络诽谤案
【基本案情】
吴某某自2021年5月起在“今日头条”平台上以“飞哥在东莞”的社交账号编造小故事吸引粉丝,增加流量,借以帮助其开展地产销售工作。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小红书”平台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我与外公的日常”贴文中的图片,下载并编发“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的不实信息,该信息被大量转载、讨论,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此外,吴某某还曾以上述手段捏造不实信息,对被害人闵某进行网络诽谤。
本案引发了较大网络热度和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正常工作生活,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案发后,公安机关即以公诉案件立案,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的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深入生活,网络造谣、诽谤、侮辱行为极易形成热点,迅速发酵成为网暴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本案中,吴某某选择不特定的妇女作为侵害对象,侵犯了被害人的名誉权,同时大量低俗性评论的传播,撕裂社会信任,引发公众恐慌及社会安全感降低,亦对社会风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本案中,办案机关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进行审判,展示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害妇女人格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从现实生活扩展到网络生活,更加全面、立体。同时,本案的宣判也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确观念,共同维护网络社会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