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女法官协会 中国女检察官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2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团体规定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
案例五 公开贬损女性影响坏 检察公益诉讼来撑腰——违法广告贬损妇女人格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3日,上海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在美容店张贴的两张海报中将未脱毛女性隐喻为猩猩,引发舆论关注,相关微博播放量达178万余次,众多网友留言称该海报存在物化女性、贬低女性、制造身体焦虑的嫌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对该违法广告线索立即开展调查,通过实地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查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益受损的事实,与负有广告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磋商,要求其督促涉案企业立刻停止侵害行为,全面整改线上线下各种载体发布的违法广告。市场监管局之后作出了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确认涉案广告已全面下架。就涉事企业贬损妇女人格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的问题,检察机关同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妇联以及涉事企业共同参加。听证会形成一致意见,认为企业应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23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达成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由企业方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并作出守法从业承诺,该磋商协议经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获裁定有效。2023年9月12日,涉事企业在国家级新闻媒体“正义网”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本案中,涉事企业为推广脱毛美容项目,在广告画面中将“多毛体态”的女性隐喻为猩猩,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现场调查、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查处企业广告违法行为。同时,运用民事法律规则要求企业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消除违法广告造成的不良影响,以“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双管齐下守护公益,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关爱妇女、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