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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少女沉迷网络难自拔 律师依法维权护幼苗——佳佳诉某公司网络消费纠纷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06   阅读:

制定机关: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女法官协会 中国女检察官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2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团体规定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

来源:(2023年)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案例七 少女沉迷网络难自拔 律师依法维权护幼苗——佳佳诉某公司网络消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少女佳佳(化名)自2020年7月以来,自行下载注册某公司运营的网络APP,并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在该网络APP上购买虚拟币、打赏等。由于佳佳以在网上找心理咨询师治疗为名向家人索要“咨询费”,父母并不知情,直到佳佳因抑郁症复发住院治疗,才了解到自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佳佳在该网络APP上累计消费人民币21.7万元。佳佳的父母认为公司未尽监管义务,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事实开展调查,发现该APP存在实名注册制度落实不严、实时监管手段薄弱、主播恶意诱导打赏以及聊天内容中大量涉低俗暗示语言等情形。同时,佳佳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佳佳的父母对其高额打赏行为并不知情,21万元的打赏显然也超出佳佳的认知范畴,故其父母要求退还钱款于法有据。明确案件基本事实后,承办律师固定证据,支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返还网络消费款项,同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最终,本案经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公司将全部充值打赏钱款悉数退还给佳佳父母。

【典型意义】

当前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极高,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现象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本案为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未成年人网络高额消费的典型案例,涉案金额较大,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中,承办律师全面收集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办案思路,通过多轮庭前谈判、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等方式,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帮助当事人全额追回消费款,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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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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