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17年01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1月0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黑龙江省汤原县汤旺朝鲜乡政府原乡建助理陈利宇贪污案等8件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件。同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对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领域资金项目中职务犯罪的查办,做到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全覆盖,确保各类中央扶贫政策和资金项目真正惠及贫困地区、贫困人员。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四局负责人介绍,2016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按照全国检察机关、扶贫部门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部署,围绕扶贫开发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地区,加大办理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发生在贫困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了脱贫攻坚战略的顺利实施。
据统计,2016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623人,同比上升94.6%。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351人,同比上升94.9%;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67人,同比上升102.3%。
据介绍,从专项工作开展的情况看,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四大特点。一是扶贫开发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基层,涉案人员多为基层“小官”,如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等“两委”成员和村民组长等村组干部,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和部分县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二是贪污侵吞类型的犯罪最为常见和突出,2016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在涉农和扶贫领域查办贪污犯罪8888人,占该领域职务犯罪涉案总人数的65.7%。三是案件涉案金额不大,但都是关乎贫困群众切身利益的资金,如危房改造补助金、扶贫救助资金、低保金等,被贪污、侵占、挪用后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四是案件多发生在扶贫资金的最后分配发放环节,涉案人员多采取弄虚作假或隐瞒政策的方式,冒领侵吞扶贫资金。有的利用手中审批、分配发放扶贫资金的权力,借机向有关项目单位或个人索贿、受贿。
八件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黑龙江省汤原县汤旺朝鲜乡政府原乡建助理陈利宇贪污案。2011年6月,陈利宇在任乡建助理期间,利用给村民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职务便利,弄虚作假,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8.8万元占为己有。2016年10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利宇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二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汴塘村党支部原书记、杜庄片原会计顾兵贪污案。2009年至2015年2月,顾兵利用担任杜庄片会计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仇桥镇政府经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过程中,私自截留他人低保金共计1.8197万元占为己有。2016年7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顾兵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三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岐岭乡村镇规划管理站原工作人员郑德应玩忽职守案。2012年底,郑德应在负责审核岐岭乡新村危房改造补助申报材料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相关规定开展入户调查,致使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9.2万元被他人冒领,至今无法追回。2016年9月,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郑德应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四
广东省和平县彭寨镇土厘村村委会原主任刘作晒贪污案。2011年至2012年,刘作晒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弄虚作假,套取当地政府用于农田复耕排涝工程的扶贫救济资金49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其隐瞒犯罪事实、伪造相关凭证、教唆他人作伪证,妄图逃避法律追究。2016年7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刘作晒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
案例五
海南省澄迈县扶贫办原主任陈儒成受贿案。2011年9月至2015年12月,陈儒成利用担任扶贫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扶贫物资采购和扶贫基础建设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10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16年9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儒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万元。
案例六
四川省合江县先滩镇龙口村村委会原副主任张云毕、原村文书李星科共同贪污案。2011年至2012年,张云毕、李星科经共同商议,各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工作中,伙同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危房改造扶贫款共计9.2万元占为己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张云毕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李星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七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田家寨镇坪台村村委会原主任贾生文贪污、受贿案。2011年3月至2014年9月,贾生文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侵占村民危房救助补助金、低保金、雪灾救助金共计3.7701万元;利用给村民办理奖励性住房补贴职务便利,收受多名村民贿赂款共计2.39万元。2016年8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八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红崖子乡党委原委员、人武部原部长、红翔新村党支部原书记王明海贪污案。2014年10月左右,王明海利用担任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分发扶贫羊只过程中,伪造发放名册,私自截留扶贫羊139只,后将上述羊只变卖7.784万元留作私用。2015年,王明海利用乡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2万元为己所用。2016年9月,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明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