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21年10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10月2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典型案例一:杨某某、黎某等3人诈骗医保基金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担任四川省德阳市什邡H医院院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财务工作。被告人黎某担任什邡H医院财务总监,分管医疗保险工作,协助分管财务工作。被告人郝某某担任什邡H医院出纳、医生。被告人杨某某在召开全院大会时,向全院医务人员暗示通过医生虚开处方、虚增住院天数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随后,H医院医生以虚开处方、虚增住院天数等方式,由护士录入检查及治疗项目,再由药房录入虚开药品数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被告人黎某负责具体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账务整理、报账等事务,被告人郝某某配合支出、使用被骗医疗保险基金。骗取的资金用于支出什邡H医院的招待费、差旅费、员工工资等。经司法会计鉴定,什邡H医院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共计176万余元。至2017年10月12日,什邡H医院已全额退回上述医疗保险基金。
2017年11月24日,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黎某、郝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19日,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且系单位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黎某、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缓期执行。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定罪错误、量刑畸轻,于2018年1月3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8年12月7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什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1.认真研判法律、正确适用罪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适用,其中难点是对医疗服务协议性质的准确界定。德阳市检察机关认真研究法律政策,收集对照相关案例,邀请专家论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学理论,并结合医疗服务协议的约定内容,认定该类协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而属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和支付过程中依法签订的行政合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侵害的法益并非市场经济秩序,因而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审判监督,纠正法律适用错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2.制发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结合此案,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什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什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全面实行医疗费用智能审核,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全面资格复查、建立定期复审制度,对医疗机构关键岗位和人员及医疗从业人员开展医保基础知识、法律政策和职业道德等培训,夯实医保基金管理基础,促进了医疗领域社会治理,使医药行业监管得到进一步规范。
【典型意义】
1.依法严惩骗取医保基金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民营医院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社会保障管理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切身利益,依法应予以严惩。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抗诉纠正一审法院错误裁判,促进了法律正确适用,有利于司法机关严厉惩治骗取医保犯罪活动,有助于警示和预防此类犯罪发生,在全社会形成防骗反骗的良好环境。
2.打防并举,聚焦源头治理促进行业监管。针对有的医院通过骗取医保基金严重扰乱相关管理秩序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堵漏建制功能,有针对性地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加大对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的惩治力度,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转、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典型案例二:昝某、凡某雨、林某永等人诈骗失业保险金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昝某纠集被告人凡某雨、林某永及储某燕、王某、曹某军、赵某、陈某虎、张某青、谢某林等人,由被告人昝某私刻某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印章,并伪造上述公司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工人身份信息等,由被告人凡某雨等人寻找并介绍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工人,昝某再通过填写伪造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手段,由常州某科技公司财务部社保组员工储某燕帮助其查询、提供实施诈骗所需员工的入职信息,并操作员工退保,先后从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骗得失业保险金总计人民币48万余元。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先后以昝某、凡某雨等十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先后以昝某、凡某雨等十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检察履职情况】
1.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积极追诉追赃。案件办理中,检察人员通过对昝某聊天、转账记录审查,发现储某某、王某等七人均不同程度参与该案诈骗犯罪活动,经对相关证据审查,发现上述人员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大,且涉案金额均达到追诉标准,即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建议对储某某等七人移送起诉。对于参与诈骗失业保险金数额达到6000元以上、但主观恶性不大、能积极退赃的工人,建议公安机关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多次与公安、社保等部门沟通协商,依法向被告人追缴赃款,并先后向150名工人追缴被骗失业保险金。
2.调研与建议相结合,深化社会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失业保险金监管存在的漏洞,检察机关深入区社保中心开展专门走访和专题调研,深刻剖析案发原因,积极探讨防范对策,及时向区社保中心制发检察建议,并跟踪监督整改。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根据检察建议,认真落实了整改措施,使该类现象未再发生。同时,针对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人法治意识淡漠等现象,检察机关深入涉案企业开展走访调研和法治宣传。
【典型意义】
1.发挥主导作用,依法打击犯罪。该案是常州市首例骗取失业保险金案件,犯罪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冒领保险金的工人众多,严重危害国家失业保险金安全和民生民利。针对该案侦查中面临的取证难等问题,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移送审查起诉后,多次引导侦查补充证据,依法确定诈骗金额。积极研究该类案件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为今后办案提供有益指导。
2.注重职能延伸,促进行业规范。失业保险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失业劳动者享有的基本生活保障,也是确保民生民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恶意骗取国家失业保险金,不仅侵犯国家失业保险金,而且损坏了失业者的切身利益。因此,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保部门程序简单、审核不严,相关公司用工管理不规范、失业保险金宣传不到位、企业沟通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积极运用检察建议,促使相关部门和企业严肃整顿,及时堵塞社会管理漏洞。
3.履职检察监督职能,积极挽回国家损失。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恶意诈骗失业救济金的储某燕等七名被告人坚决予以追诉,对另外四十余名因法治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骗取金额较少、且主动退出冒领金额的工人,依法建议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作撤案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打击犯罪的同时,对被骗的失业保险金,积极协助追缴,挽回国家损失。
典型案例三:李某、黄某某等10人编造“皇家资产”诈骗案
【基本案情】
自2000年开始,被告人李某自称是皇家资产的“继承人”、“皇室后裔”,谎称皇家资产存于海外,以巨额回报为诱饵,利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照片等取得被害人信任,采取诱使被害人投入基金助其寻找相关物资和手续,以便解冻皇家资产的方式诈骗钱财。随着皇家资产解冻骗局的发展,李某培养王某文、王某、黄某先、张某荣等人为骨干代理人。10名被告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运作实施皇家资产解冻骗局形成闭环,骗取被害人大量钱财共1086.07万余元,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危害社会稳定。
2021年3月25日,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黄某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五年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引导侦查取证,补充完善证据链。本案犯罪嫌疑人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大,其上线遍布全国各地,有的又在境外,且均未到案,再加上本案被告人均否认知道“皇家资产”解冻项目是虚构的,导致本案主要依靠言辞证据定罪的证明难度较大。承办人多次与侦查机关会商,进一步捋清侦查思路和取证方向,引导公安机关全方位加大侦查力度,最大限度补充完善相关证据。
2.综合审查判断证据,有力指控犯罪。针对犯罪嫌疑人据不认罪的辩解,一方面对反证能否实质性阻断、削弱整个证据链条的证明效力进行审慎判断。另一方面结合各被告人的学识学历、工作经历、参与作案时间长度、个人分工、作案次数、诈骗人数、诈骗手段及其中的异常表现、涉案款项、同种犯罪前科等情形,综合评判有罪证据的各个因素。对正反两方面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判,指出了犯罪嫌疑人辩解不具有合理性、正当性,有力指控犯罪。
【典型意义】
1.明确指控思路,构建清晰的证明体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是一种集返利、传销与诈骗为一体的新型、混合型犯罪,其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证据易被隐匿、灭失,犯罪证明难度较大。办理该类犯罪,首先要充分了解犯罪组织的构架、层级、运行方式等基本概况,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厘定“骨干代理人”“一般代理人”等特别概念和规定,准确把握犯罪的主要特征和证明要素,为捋清指控思路和构建证明体系奠定基础。
2.开展法治宣传,延伸检察职能。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关切、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特别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本案中涉及的某镇某村被骗人数众多,弥勒市检察院延伸法律监督职能,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大打击力度、扎实开展法律宣传。同时与公安等政法部门在当地进行法治宣传,督促整改落实,形成了打击犯罪合力,坚决遏制了该类型犯罪在当地的发展蔓延态势,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案例四:周某等人虚假诉讼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女,原系杭州H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又系杭州J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2年4月,浙江R集团出资1200余万元向周某收购H公司股份(含商会大厦房产),并签订并购协议约定H公司对J公司的债务由周某负责偿还。2013年至2015年期间,周某指使J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曹某某等人通过虚增借款、虚增交易环节、归还金额不入账等方式,制造H公司欠J公司巨额债务的假象,利用虚假债权起诉R集团。周某还通过伪造证据,制造H公司在被收购前已将商会大厦房产转让给胡某某的假象,指使胡某某起诉R集团,诉讼金额共计2100余万元。R集团民事诉讼败诉,截止案发,已被法院执行700余万元。
2019年7月至9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人员以诈骗罪提起公诉。2020年3月至8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21年1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精准研判,成功追诉漏犯。2017年2月份,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周某等人骗取贷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过程中,浙江R集团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称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被骗2100余万元,已被法院执行700多万元,后续还将面临1400余万的损失。检察机关经过分析研判、引导公安机关初查,发现周某是J公司实际控制人,H公司与J公司的债务存在重大疑点。经对胡某某进行大数据信息分析,发现胡某某无正当职业,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不大,出资300万收购商会大厦房产的可能性极低。经进一步深挖取证,追诉了胡某某、肖某某、曹某某。
2.公开审查,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银行资金流水分析,推断周某父母在上海的别墅系由周某早年出资购买。为了加快追赃力度,提升办案效果,召集侦查人员、被害企业代表、嫌疑人辩护律师先后进行两次公开审查。第一次公开审查,主要围绕民营企业损失核定、犯罪嫌疑人资产状况、防止资产转移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充分了解损失情况及给嫌疑人一方主动退赃提供机会。第二次公开审查,主要围绕退赃工作推进、上海别墅拍卖、认罪认罚等方面进行协调。为了表达良好的认罪态度,周某家属自愿将别墅拍卖,不仅代为退赔700余万元的刑事赃款,还主动归还了剩余1100余万元的民事欠款。
3.保护民企,推进企业合规。2020年4月,R集团送来感谢信,并在市人代会上充分肯定检察机关关心、支持、保障民营企业工作。为推进企业合规建设,萧山区院联合萧山区工商联开展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媒体代表及各行各业民营企业家等共15人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工作。
【典型意义】
1.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指引,保护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检察机关成功追诉一起在企业并购领域针对上市民营企业的虚假诉讼型诈骗案。办理本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以保护民营经济为宗旨,细致分析,精准研判,通过数字化办案,为民营企业主持公道,避免企业2100余万元的损失,更为企业挽回声誉。本案中运用数字化办案方式、证据审查方法、追赃挽损途径,为检察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工作指引,同时通过公开审查,为民营企业反映诉求、化解纠纷提供了畅通的渠道。本案的办理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责任。
2.本案的判决有利于预防和警示企业并购领域犯罪。本案系杭州地区企业并购领域诈骗第一案,R集团在向检察机关送感谢信时,表示目前R集团在企业数十亿的并购过程中,都会注意仔细核查被收购企业资产和债务的真实性,并会出示本案判决书给被收购企业,提醒被收购企业要真实、合法申报企业财务信息,否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办理不仅帮助企业追回损失,挽回声誉,维护法律公正,更重要的是,对于全国民营企业而言,在进行并购项目时,对收购方和出售方均具有警示、预防的指导意义。
典型案例五:杨某等43人虚构收藏品拍卖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城区等地先后成立多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杨某安排公司业务员以固定的话术每天拨打电话,对被害人谎称粮票、油票等物品是“收藏品”,公司能将这些物品在境外免费高价拍卖,并以免费进行鉴定和包装为由,诱骗被害人携带“收藏品”到公司面谈。公司的“设计师”会对被害人带来的“收藏品”进行拍照,设计拍卖品图册;“鉴定师”会现场鉴定和评估价格,谎称被害人的“收藏品”极具市场价值,保守估价为几十万元;业务员虚构公司曾在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地成功高价拍卖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与公司签订《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合同后,又要求被害人购买价值5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公司“藏品”成为会员,才能够享受境外免费拍卖服务。通过划分会员等级,以公司对不同等级的会员所提供服务内容不同以及拍卖成功后收取的佣金不同为由,逐步诱骗被害人购买更多的公司“藏品”。期间,公司不断更换名称、经营地点和法定代表人。经查,被害人高价购买的公司“藏品”仅价值几百元或几十元,系成批购进,公司亦未曾在境外举办过拍卖会。被害人460余名主要为老年人,共计被骗人民币3000余万元,
2018年1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杨某等28人犯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28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履职情况】
1.对案件性质详细论证,准确适用法律,保证案件质量。因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以拍卖公司的名义与每位被害人签订《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进行了充分论证。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以委托拍卖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虚构具有海外拍卖实力、向被害人夸大所出售字画等物品的价值,向被害人提供虚假的国际航班机票和伪造的拍卖视频等诸多诈骗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向被害人高价售卖字画等物品,骗取被害人财物。因此本案是打着委托拍卖的幌子所实施的普通诈骗犯罪。
2.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诈骗案件严重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检察机关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为被害人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作为工作重点。检察机关结合证据开示进行释法析理,使嫌疑人放弃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最终全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争取从宽。检察机关还主动做好家属代为退赃退赔工作,为被害人追回数百万元经济损失。不仅为嫌疑人争取更大从宽幅度,更有效挽回了被害人损失,修复社会关系,降低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
【典型意义】
1.准确区分共同犯罪中各嫌疑人的作用,确定分层处理的原则。本案40余名犯罪嫌疑人,为了区别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确定分层处理的原则。对在公司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并参与公司整体分红的杨某等3人认定为主犯,对全案负责,其他嫌疑人为从犯,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负责。对25名从犯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对15名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处理,使案件繁简分流。既突出了刑罚惩治和打击犯罪的重点,也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和教育挽救的刑事政策。
2.对以拍卖为名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有效打击和遏制。近年来,“以拍卖为名,实则诈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不仅犯罪时间长,人员流动性大,诈骗手段隐蔽性强,而且被害人范围广,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取证难度随之增大。由于涉及拍卖行业的专业领域,行为人往往会利用被害人不了解拍卖“行规”,夸大获利前景,骗取被害人信任花费高额费用。在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后,则以“流拍”或者“拍卖属于风险投资”等借口,规避责任。本案为拍卖领域的犯罪认定和预防提供了有益借鉴。
典型案例六:洪某源、张某发、彭某明等61人利用期货交易平台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起,被告人洪某源、黄某龙、吴某嘉等平台方分别搭建BNP、RBS、Kentcarlyle、TRADEMAX等虚假期货投资交易平台,嫁接于MetaTrader4交易软件,设A、B两个交易通道。A通道连接真实期货交易市场,B通道为封闭的交易通道,平台方可根据代理商要求修改后台数据,投资人的“入金”钱款进入平台方或代理商控制的公司、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发、彭某明等平台代理商从洪某源等人处购买上述平台,招募业务员,发展下级平台代理商,要求业务员以微信虚拟定位、虚构“白富美”身份、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诱使客户在平台投资。并使用B通道交易,通过设置高杠杆规则、诱导高频交易等方式使客户亏损,骗取客户交易损失及手续费。从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案发,张某发等人利用BNP、RBS、TRADEMAX平台骗取37名被害人共计1047.1万余元,被告人彭某明等人利用Kentcarlyle平台骗取64名被害人共计295.4万余元。
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不同平台和代理商层级,以诈骗罪分7案对洪某源等6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9年8月23日至9月6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对7起案件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指控意见,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洪某源等11名平台方和代理商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和相应罚金;对被告人刘某豪等42名业务员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萍等8名参与时间相对较短、涉案金额较小的业务员判处一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1.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本案系利用虚假期货投资交易平台实施诈骗的新型网络犯罪,作案手法专业性强,电子证据多。案发后,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扣押和封存电子数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制作笔录,规范完整记录提取电子数据的过程及数据清单。厘清犯罪嫌疑人层级关系,根据不同层级特点针对性地制定讯问提纲。
2.会商研判,精准适用法律。围绕本案系诈骗还是非法经营的争议焦点,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会商,进一步证实涉案平台具有虚假性、犯罪嫌疑人诈骗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洪某源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平台真伪、犯罪行为因果关系、主观目的三个层面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诈骗犯罪性质。
3.延伸职能,扩大办案效果。注重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坚持深挖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通过强化资金流向审查完善涉案账户冻结工作。最终本案顺利冻结了银行账户内资金300余万元、扣押汽车3辆、被告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60余万元,最大程度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1.加强电子证据收集、固定和审查。针对电子数据证据易篡改、易灭失的特点,引导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手机、电脑等原始存储介质规范扣押和封存,完整提取和固定后台数据。对平台电子数据委托专业鉴定机构提取、恢复,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要时通过邀请期货行业专业人员介入等方式,提高电子数据审查的专业性。
2.把握犯罪特点确保精准打击。对期货投资交易平台类案要从平台真伪、被害人亏损原因、犯罪嫌疑人盈利来源厘清诈骗与非法经营等犯罪的界限,抓住涉案平台的虚假性、被告人虚构事实与被害人“入金”的因果关系、资金走向及盈利来源等关键点,依法准确定性。
3.深挖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针对网络诈骗案件涉案人数多、犯罪事实多的特点,检察机关全面梳理平台电子数据,厘清各平台、各层级、各角色人员的犯罪事实,及时发现纠正漏罪漏犯,从犯罪嫌疑人分赃、取现的资金账户入手,倒查资金流向,及时冻结关联账户,加强追赃工作,尽可能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案例七:腾某珠、童某散等7人“骗婚”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腾某珠曾在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交界处的农村地区生活多年,深知该地区地处偏远且经济相对落后,很多家境贫寒的大龄男青年急需介绍对象结婚。2013年2月至2018年3月,腾某珠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李某刀、小某、排某比等人合谋,介绍女青年假意与被害人结婚以骗取高额彩礼。经介绍,已经结婚且生育的被告人金某米、童某散以及离异的被告人吴某梅(另案处理)、王某努等,隐瞒婚史及生育史,与被害人史某某、倪某某等6人先后结婚。上述被告人在介绍过程中及婚后生活期间,刻意隐瞒婚育史,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骗取彩礼后,再故意制造家庭矛盾离开被害人。被告人采取上述手段共计骗取人民币76.3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先后以腾某珠等七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对腾某珠等七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检察履职情况】
1.持续引导侦查,及时追捕追诉,做到查深查细查准。该案时间跨度长、地域跨度广,前期南京溧水、高淳公安机关仅就个案开展侦查,未作并案处理,证据相对薄弱。案件分别报捕后,两地检察机关均作出证据不足不批捕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挂牌督办,由高淳区院引导公安机关将两地案件并案侦查,先后发出3份补充侦查提纲,并坚持深挖彻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遗漏的金某、小某等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事实,依法纠正漏捕、漏诉。最终犯罪数额由8.6万元增至76.3万元,犯罪事实由2笔增至6笔,犯罪嫌疑人由3人增至7人。
2.融合法理情,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针对腾某珠等人在侦查阶段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形,详细阐释犯罪事实、罪名、情节,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充分开展认罪认罚说理。发现腾某珠担心未成年女儿无人抚养问题后,主动帮其联系家人照顾女儿。市区两级院检察长主动接待被害人,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面向社会制发防范诈骗犯罪“检察关注函”,在农村基层设立巡回“道德法治讲堂”,开展系列普法活动,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1.发挥检察一体优势,立体监督与自行补侦相结合。对于案件跨多个区域、涉及多笔犯罪事实的,应采取上下级检察机关一体联动模式,采取挂牌督办、指定管辖等方式加大案件办理力度。针对证据薄弱、犯罪嫌疑人供述不稳定等问题,检察机关应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综合运用纠正违法、纠正漏补、漏诉等监督手段,并发挥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职能,及时固定证据,精准指控犯罪。
2.厘清犯罪事实,精准认定骗婚类诈骗犯罪。婚姻应当基于感情,绝不能成为骗财的手段。在办理农村“骗婚”类案件中,不能仅以是否领取结婚证、是否共同生活作为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而应当把握诈骗犯罪的实质,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隐瞒婚育史、婚后是否故意挑起矛盾意欲解除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故意失联行为等。在此基础上,准确区分索取钱财的行为是正常的索要彩礼还是以结婚为名的诈骗。对于隐瞒婚育史、婚后不履行夫妻义务、彩礼得手后故意挑起夫妻矛盾、以夫妻感情不合等理由离家出走、要求离婚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保障被害人权益,延伸社会治理职能。针对因骗婚行为致被害人“人财两空”、生活陷入困境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防止因案致贫。并注重引入社会力量适时开展心理疏导,化解负面情绪。针对农村地区“骗婚”案件多发的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关注函”,提示当地政府关注农村大龄男青年婚育问题,提醒农村群众认清诈骗分子“真面目”、守好手中“钱袋子”。同时,广泛开展送法进社区、进乡村,引导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促进公民法治观念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