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02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2月17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安徽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最高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严从快审理妨害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作用,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现将有关案件发布如下:
安徽法院妨害疫情防控案件
一、依法严惩妨害公务犯罪
案件一:杨某某妨害公务案
案件二:史某某妨害公务案
案件三: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案件四:余某某妨害公务案
二、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案件五:黄某某诈骗案
案件六:张某某诈骗案
一、依法严惩妨害公务犯罪
【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件一:杨某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1日,灵璧县禅堂乡党委委员孟某,禅堂乡司庙村工作人员张某兰、杨某录等人依法在灵璧县禅堂乡司庙村大杨庄路口设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检查卡点,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登记,测量体温。当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乘坐其女儿杨某妹的车经过该卡点,拒不配合检查,辱骂孟某、杨某录等人,并强行推开路障乘车回家。孟某报警,灵璧县公安局禅堂派出所副所长李某跃接警后带领辅警倪某伟、朱某、张某文到灵璧县禅堂乡周杨村大杨庄杨某某家处警时,被告人杨某某又对李某跃殴打、辱骂。
【裁判结果】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二:史某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因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需要,凤阳县政府于2020年2月3日发布《通告》,要求从2月3日起各个居民小区实行封闭管理,以杜绝交叉感染。根据县政府安排,府城镇中都西苑小区由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府城镇西华社区居民委会、中都西苑物业公司负责。2020年2月4日11时许,小区居民史某某女儿想要办理出入通行证,但因其不符合办理通行证的条件,需要户主即其父亲被告人史某某本人办理,其女儿电话通知史某某过来说明情况。史某某到达中都西苑一期执勤点后,先用拳头砸办公桌,把桌子上的东西给划落在地上,并把办公桌推翻在地上,接着又指着物业工作人员徐某某辱骂,并上去撕扯殴打。
【裁判结果】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防疫工作人员管理,并殴打防疫工作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措施,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史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案件三: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2日下午2时许,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路疃村按照安徽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实行村组封闭。被告人王某某不听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杨某及防疫包保人员刘某新等人劝阻,强行闯卡,在受到阻拦后,用拳头推搡、殴打杨某等人,拎防控卡点长凳追打刘某新未遂。该案系杨某报警案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栏杆派出所民警当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裁判结果】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点强行闯卡,遭到劝阻后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四:余某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31日上午9时许,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季楼村按照安徽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在村路口设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检查点,实行村组封闭。被告人余某某不听疫情防控人员劝告,执意骑电瓶车外出卖破烂,在受到阻拦后辱骂、撕扯季楼村会计杨某超,持棍打在包保辅警李某手指上。随后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符离派出所民警刘某带队出警制止,将余某某带上警车。在警车上,余某某又脚踢辅警欧某振,并将辅警侯某林、朱某、马某宇手部抓伤。
【裁判结果】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疫情防控人员劝阻其出村及出警人员查处其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律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件五:黄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看到微信好友“优优”(被害人季某)发朋友圈求购口罩,遂主动联系被害人季某,向被害人季某谎称有KN95口罩售卖,并通过网络搜索KN95口罩的生产资质、证书、照片等发送给被害人季某,让被害人季某信以为真,后被害人季某同意购买5650个KN95口罩,并支付定金人民币9295元。次日,被告人黄某某要求被害人季某支付余款人民币26300元后才能发货,被害人季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26300元,后被告人黄某某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山东省威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将诈骗财物用于赌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季某损失人民币35595元。
案件六:张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3日凌晨,枞阳县枞阳镇居民王某(女,微信昵称“啊孑”)为应对疫情通过闲鱼APP平台添加微信昵称“宽容”的口罩卖家求购1万只医用口罩,该卖家无货可售,便推荐微信昵称“腿呢”的被告人张某某给王某。张某某在没有任何货源的情况下,与王某通过微信聊天达成购买1万只医用口罩、每只1.9元、打款后可以在当日早上发货的交易。王某遂通过微信转账1.5万元给张某某,张某某收款后即将该款用于归还债务和赌博,并将王某微信拉黑。
【裁判结果】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求购医用口罩时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前科,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实施诈骗,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退出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其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