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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安徽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5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23年04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04月20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目录

案例一:朱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二:仲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三:年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四:陈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案

案例五:严某甲、严某乙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谭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六: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七:章某甲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八:H公司、吴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九:张某龙等七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化肥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十:李某侵犯商标权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一:朱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商业秘密 听证 民企法治诉求

【基本案情】

安徽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系专业研发、生产、销售高端工业自动化装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发明、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权。朱某某、郑某某、王某甲曾分别担任该公司中层主管;王某乙系该公司在职技术骨干,与前3人有共事经历。2019年6月,离职后的朱某某等3人(与该公司均签订有保密、竞业禁止等协议)共同注册成立新公司,通过王某乙非法获取原公司技术资料及客户信息,组装“盗版”生产线,低价向原公司客户供货,造成原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8月,公安机关以上述4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了解受害企业情况。经调查,该企业涉案的王某乙正承担多项国家重点项目的技术攻关,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将严重影响项目进展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发展。同时,该企业负责人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希望对王某乙作出轻缓处理。

二是对案件分案处理。立足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情节及主观恶性,对朱某某等3人继续采取羁押手段,引导调查取证后,先行提起公诉;对王某乙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依法开展调查,加强认罪悔过教育。

三是组织不公开听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侦查机关、被害单位代表参加听证,聚焦事实和证据充分讨论、评议对王某乙拟作出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2022年1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朱某某等3人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判处罚金十万元,其均当庭认罚服判。同年3月,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一)依法保障被害企业权利。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走访被害企业,全面掌握侵权犯罪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科技迭代创新造成的实际影响,直观了解受害企业的法治诉求,有效提高了刑事司法政策适用精准性。

(二)统筹兼顾打击与保护相平衡。检察机关对朱某某等3人强化释法说理,最大努力降低企业后续维权成本。在依法从严打击侵权犯罪的同时,综合考虑受害企业达成谅解、希望对王某乙依法作出宽缓处理的主观意愿,以及王某乙未获取实际非法利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情况,对王某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让其全身心投入科研生产一线,为企业继续创造价值,实现打击与保护并重。

(三)提升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效能。本案成功办理后,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地四家民营企业设立“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共建“企业主导、多方联动、行刑衔接”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二:仲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私服游戏 著作权 权利人保护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被告人仲某在未经权利人授权情况下,私自通过互联网某论坛下载了《武林外传》电脑端网络游戏服务器端源代码程序,经过测试、修改后,于2016年11月上传至网络服务器内,并将用于连接私服IP的游戏登录器放置于其开设的域名为www.dazuiw1.com私服游戏网站中供玩家下载使用,吸引玩家游戏和充值。《大嘴武林》私服游戏运营期间,由仲某本人对游戏进行技术维护,并在互联网上通过其他游戏玩家帮助,对该私服游戏进行宣传推广。2021年3月,仲某将《大嘴武林》私服游戏更新为《武林外传》书生版继续运营,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大嘴武林》游戏服务器端程序与《武林外传》游戏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截止案发,被告人仲某收取游戏玩家充值共计278244元。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系公安部、国家版权局等六部委督办的侵犯著作权案件。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2年5月18日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加强罪名和类案研究,依法高效完成权利告知、听取权利人意见、挽回损失等一系列工作。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仲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在案的赃款予以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从严打击网络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本案即为以复制游戏源代码制作运营同类游戏的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

(二)依法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及时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注重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客观审查权利人提供的版权证明、私服游戏IP地址和充值IP地址等,鼓励权利人对涉案专业性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出诉求,并为权利人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提供司法帮助,提升办案质效。

(三)探索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新路径。停止继续侵权、挽回权利人损失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在平衡各方诉求基础上提出赔偿损失数额并得到各方认可。为减轻权利人诉累,经权利人、被告人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扣缴的被告人退赃款先行支付给权利人,促成了双方和解,并对被告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了知识产权刑民一体化保护。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三:年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 自行补充侦查 法律监督 非法证据排除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年某某组织多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享有出版权的情况下,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被告人史某某、董某某、谢某某明知年某某有以上行为而为其提供帮助。本案查扣各类侵权图书5971册,侵权产品价值共计624468.7元。

2022年4月,本案被最高检、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同年6月,安徽省检察院、安徽省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对本案办理提出重要意见。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年某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芜湖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案后,检察机关快速、高效完成案件审查,采取自行补侦与退回补侦相结合的方式,充分收集、固定犯罪证据;开展法律监督,向侦查机关精准阐述侦查违法行为,全程跟踪监督整改;强化证据审查,果断对多份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有力化解诉讼风险。

2022年12月28日,审判机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史某某、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对四人处以不同数额罚金。四名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及时固定证据,确定案件管辖。由于涉案非正版图书销往全国各地,侦查机关初始查明的在案证据并不能直接确定管辖权。检察机关首先确定对主犯年某某具有管辖权,后又查清了各被告人的具体作用,最终认定其余被告人与主犯具有侵权的概括性共同故意,解决了管辖权争议,保障了本案诉讼过程顺利进行。

(二)区分犯罪性质,精准定罪量刑。被告人史某某仅实施了销售行为,其行为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检察机关最终查实史某某既参与主犯制作盗版书籍的活动,又与主犯就制作盗版书有过合谋,最终认定史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三)彰显检察担当,推动知产保护。本案各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出版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将打击犯罪和保护权利并重,以检察能动履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工作实效。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四:陈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自行补充侦查 专家咨询意见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生产、加工“野格”牌利口酒1084箱(其中621箱外包装已张贴标识,未灌装)、生产、加工“芝华士”牌洋酒20余箱,其中雇佣被告人陈某乙生产、加工“野格”牌利口酒375箱。同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周某低价从陈某甲和他人处购买假冒“芝华士”牌等7个注册商标的系列洋酒对外加价销售。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非法经营数额181440元,被告人陈某乙非法经营数额60000元;被告人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205071元,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46000元。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周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2年2月15日向芜湖经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案后,检察机关发现在案被扣押的621箱空瓶虽未灌装,但外包装均已张贴注册商标标识,且被告人辩称被扣押空瓶系正品。针对该行为,检察机关及时向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等机构咨询,最后认定非法经营犯罪事实,庭审时获法院支持。同时检察机关积极追赃挽损,起诉前追缴赃款33000元。

2022年6月29日,审判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6万元、对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以被告人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亲历自行侦查,增强证据合法性。检察机关赶赴第一现场固定侵权产品细节特征,通过对核心、关键证据的亲历性审查和取证,优化、完善证据体系,追加犯罪数额。

(二)借助专业“外脑”,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专业领域知识,发挥相关专家的知识优势,助力办案。本案中对扣押空瓶是否为“开板瓶”及其定性问题,通过咨询专家意见,最后将已张贴注册商标标识但未灌装的621箱洋酒部分追加认定并依法起诉。

(三)把控全案证据,及时追赃挽损。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补充周某某、陈某乙的供述,结合微信销售记录以及部分转账记录的电子数据,查明各被告人非法获利数额,在审查起诉阶段促使各被告人及时退赃。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五:严某甲、严某乙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谭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关键词】

追赃挽损 少捕慎诉慎押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份,被告人严某甲和被告人严某乙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被告人谭某某处购买伪造的润滑油包装材料,并雇佣被告人何某某和王某某夫妇从事灌装润滑油和打包等工作,被告人陈某某负责送货发货、代收货款等事宜,对外冒充“壳牌”“美孚”“嘉实多”“道达尔”等品牌润滑油销售牟利。截止2022年2月被查获,严某乙等人制假销售收入逾500万元,购买包装材料价款逾160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2年6月29日移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确定各被告人具体分工、非法经营和违法所得数额,并追缴违法所得30万元。积极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某甲等四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办案过程中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依法对从犯陈某某和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8月12日以严某甲、严某乙等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谭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支持,判处严某甲、谭某某等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严某乙、谭某某提出上诉,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承办检察官针对本案暴露的部分汽车修理厂购进假冒注册商标润滑油的问题,于2023年1月11日向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对辖区的32户汽车修理厂开展检查,并抽样润滑油检验,积极开展法治宣传。

【典型意义】

(一)落实慎诉理念。检察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时,应准确区分涉案人员的作用大小,评估其社会危险性,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的良好效果。

(二)做好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始终,实现“全链条”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有机统一,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三)推动诉源治理。本案检察机关对发现的社会治理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履职、敢于担当、善于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诉源治理,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治理效果。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六: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公共安全 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帮助A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对接电力设备交付工作,约定项目完成后收取合同款2%佣金。2020年1月,A公司中标某路段新建电力工程环网柜,标书要求高压环网柜使用S品牌,王某某代表A公司对接业务。

2020年6月,A公司因客观原因未采购到S品牌高压环网柜,为在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交付,A公司将自己生产的未贴商标的七台高压环网柜运输到交付地点,电力安装公司验收时发现并拒收。为尽快完成合同拿到佣金,王某某私自找到广告公司制作S品牌环网柜标识,贴于A公司生产的七台高压环网柜上,准备等电力安装公司支付款项后再购买S品牌高压环网柜予以替换,电力安装公司对王某某贴牌的假冒S品牌环网柜验收后支付240万元预付款。经商标权利人S公司鉴别,上述七台高压环网柜系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检察履职情况】

庐江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12月22日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本案后,通过实地查勘,能动履职,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并协调更换假冒设备,消除安全隐患。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认罪认罚和悔罪表现,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1月4 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加强实体审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本案中,承办人通过对高压环网柜电力设备进行实体审查,严格核对商标所指向的产品本身,结合相关名称、型号、技术参数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二)注重社会效果,有效保护公共利益。涉案侵权产品属于公共用电设备,关系社会公共安全。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既有效打击犯罪,维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敏锐发现风险隐患,及时督促协调更换冒牌残品,有效化解安全隐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变更强制措施,并在案件起诉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七:章某甲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引导侦查 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被告人章某甲自2003年起经营A公司,从事饮料生产与销售。2020年上半年,章某甲决定生产假冒“红牛”注册商标饮料,被告人章某乙等五人在明知生产的饮料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情况下,仍帮助章某甲完成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收付账款等工作。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章某甲将假冒“红牛”牌饮料向陈某等人销售,共计1721338元。

2021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在A公司内查扣假冒“红牛”注册商标饮料2321罐以及“红牛”标识印铁、外箱等制假原料,价值3191.38元。经鉴定,查扣的“红牛”牌饮料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0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杨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从章某甲处购买再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1860040元和84750元。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陈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6月30日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受理本案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开展证据审查和提审工作,主动引导侦查。针对本案存在多个犯罪团伙,形成不同的共同犯罪关系,准确认定罪名及共同犯罪。充分与辩护人沟通,促进被告人认罪认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章某甲等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一)由点及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本案系公安机关从销售环节发现犯罪线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经充分研判,就打击范围、证据收集、收网时间等多个方面提出侦查建议,有效防止其他环节嫌疑人出现隐匿、销毁证据等情形,为后续审查起诉、审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严惩涉食品类犯罪,坚持全链条打击。食品犯罪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不仅对制作环节的犯罪团伙予以严厉打击,也对提供原材料的犯罪团伙以及销售商依法追诉。同时,对于不参与利润分成、参与时间较短的普通员工,固定该部分人员的关键证言,夯实案件证据,不作犯罪处理。

(三)准确认定涉案罪名,精准指控犯罪。本案犯罪嫌疑人分工明确、具有完整的上下游产业特征,也在不同环节具有犯罪合意。检察机关通过具体分析研判犯罪动机、犯罪行为以及侵犯的法益,区分包装材料提供者、制假者、销售者的不同责任,准确认定涉案罪名,有效实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八:H公司、吴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企业合规 跨区域协作 云验收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H公司与S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约定H公司从S公司采购核心元器件后,可在其生产组装的产品上标注“内置S公司核心组件”字样,但不得使用S公司注册商标。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客户向H公司提出产品上需标识S公司商标才能通过验收。为尽快完成销售回款及清理库存,H公司高管吴某某等人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在未获得授权许可情况下,私自使用S公司已注册商标用于产品,并销售至合肥等地,涉案销售金额共计301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肥西县公安局以H公司、吴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9月8日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本案后,主动启动合规考察,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推动企业完善合规建设。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减少案件办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通过区域合作,运用智慧检务系统、“云验收”、云听证”等方式开展合规考察。案发后,H公司、吴某某等人均认罪认罚,赔偿S公司110万元,取得谅解。2022年9月5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涉案单位H公司、吴某某等10名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一)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再犯罪可能性等因素,探索适用企业合规的条件。判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充分考量犯罪起因、过程以及矛盾化解情况等因素。H公司系当地重点民营企业,涉案产品核心部件均来自S公司,产品质量合格,未对消费者造成侵害。案发后,H公司及时履行赔偿责任并取得谅解,再犯罪可能性较小。综上,检察机关决定启动企业合规。

(二)建立跨区域合规第三方机制,运用实地考察、远程监督、网络云验收等多种方式,确保企业合规取得实效。检察机关积极寻求跨区域合作,协调当地检察机关联系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将跨地区合作与智慧检务相结合,在两地检察机关联合监督下,H公司进行知识产权专项合规,开展全面自查与企业合规文化建设。

(三)由点及面,依托合规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检察机关主动邀请市场监管、人社、环保、应急管理等单位参与评估监督,帮助企业全面梳理经营风险,进行全方位合规。以保护创新为抓手,建议企业全面梳理自有知识产权情况,大力研发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在引入外资时注重对合作合同的审查,避免因认知误差再次触犯法律。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九:张某龙等七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化肥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 农资产品 知识产权保护 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20年4月间,张某龙租用他人的厂房及设备,生产氮磷钾总含量约33%的复合肥冒充总含量大于等于45%的复合肥,并使用恒鹭、史大力等品牌包装袋进行包装对外销售。张某明等人明知上述肥料不合格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后,加价销售给滁州市多个县市区的农资店和农户。另,2020年3月,张某龙、张某明合伙出资建设掺混肥料厂(BB肥),使用假冒品牌包装袋包装后对外销售伪劣肥料。经审计,张某龙、张某明等人共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数量达两万多吨。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3月,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滁州市院)经审查认为,张某龙等人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其行为亦侵犯农资产品的知识产权,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侵害众多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国家粮食安全。遂于2021年10月对该案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院)对本案挂牌督办。

2021年10月26日,滁州市院依托安徽省院与安徽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保委)建立的协作机制,将案件移送省消保委。案件移送后,安徽省院、滁州市院、定远县院三级检察机关,多次与省消保委召开会商会,共同研讨案件取证方向、法律适用问题并协助调查取证。2021年11月3日,省消保委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64.94万元。

2022年7月28日,该案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安徽省院邀请省、市人大代表观摩庭审,并组织评议。10月27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省消保委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某包装公司在张某龙未提供营业执照及委托授权书的情况下,为其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编制袋27万余条。针对该案暴露出的行业监管漏洞,2021年8月17日,滁州市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涉案公司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加大监管力度。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涉案公司处罚款9万元,并组织开展专项行业整治。

【典型意义】

农资是粮食的“粮食”,保障农资安全是贯彻国家乡村振兴、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措施。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安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检察机关积极办理“三农”领域知识产权案件,通过“刑事追责+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的方式,全方位履行检察职责,实现追根溯源,推动农资市场和包装行业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该案是安徽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首例“三农”领域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消保委合力守护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有序实施。

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十:李某侵犯商标权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商标权 行政处罚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行政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查封案涉旺旺大礼包208箱、旺旺仙贝100箱。该局认定经营者李某销售侵权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认定李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侵权及无证经营食品:旺旺大礼包208箱、旺旺仙贝100箱;2、罚款111496元。逾期按罚款数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后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11496元;2、对被执行人加处罚款111496元,以上合计222992元。长丰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该案涉及的行政处罚包含旺旺大礼包和旺旺仙贝两种商品,而该案唯一的一份鉴定报告仅对旺旺大礼包作出认定,对旺旺仙贝是否为假货未予认定。检察机关进一步调卷发现,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对所查封的旺旺仙贝一并作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且本案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亦存在瑕疵。长丰县人民法院在审查时未对长丰县市场监管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未发现行政处罚部分事实证据不足。检察机关遂向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和长丰县人民法院分别发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通过旺旺公司提供的案涉报告存根,发现该案鉴定报告漏写旺旺仙贝系侵权商品的主要事实。该公司现已重新出具鉴定报告。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针对行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取证不严谨等情况进行整改。长丰县人民法院回函表示将严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提高办案质量。

【典型意义】

这是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办理的首件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案例。该院在办案过程中,深化落实精准监督、穿透式监督理念,对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同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一并审查,充分发挥了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作用,推动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提高办案质效,也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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