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18年09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9月1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值此安徽“公益诉讼宣传周”之际,为您揭密安徽检察发布四大“全国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1 五河县检察院诉董守伟、董守亚污染环境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3至4月份,五河县申集镇大董村董守伟从外地先后将70余吨废弃的印刷电路板(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运至安徽省五河县申集镇大董村,在该村非法设立加工点,从废弃的印刷电路板中提取铜。董守伟的三哥董守亚被安排负责联系运输工具在五河县漴潼河南堤等地倾倒加工后遗留的废渣、废水。五河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6年4月18日赶赴案发现场,扣押废弃印刷电路板5.74吨,在倾到现场清理废渣、废水96.42吨,并为此支付了劳务、租车、材料、保管、污染物检测费合计10.7万元。经有关部门鉴定,后续处置费还需37万余元。五河县公安局对董守伟、董守亚以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立案侦查,后移送五河检察院审查起诉。五河县检察院确定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前程序:
五河县检察院立案后,鉴于蚌埠市辖区内没有法律规定机关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安徽省检察院批复同意,五河县检察院正式对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
2017年3月27日,五河县检察院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请法院在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两被告人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五河县环境保护局为修复环境支出的479992元。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五河检察院派员以国家公诉人和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此案是全国第一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它开启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先河,丰富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类型。安徽省省长李国英专门就此案作出批示:“坚决支持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新华网、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相继报导此案,引发社会强烈反响。
2 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诉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针对税务机关怠于履行对税务违法行为查处的职责而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合肥铭励家具有限公司、合肥拓格会展有限公司等六单位和个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065.54元,作为进项税票抵扣税款。案发后,合肥铭励家具有限公司等单位补交了税款,但案涉的六家公司和个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一直未得到查处。
诉前程序:
2016年10月10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向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回复检察机关。
诉讼过程:
根据行政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包河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蜀山区检察院,蜀山区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3日向蜀山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起诉的诉讼请求为:一、确认被告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怠于履行查处税收违法行为职责违法;二、判令被告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继续依法履行查处税收违法行为职责。
本案起诉后,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迅速采取整改措施,依法对合肥铭励家具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对六家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截止到2017年3月9日,税务机关已追缴回六家公司的罚没收入共计30万元,全部收归国库。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将其对案涉企业的处罚及执行情况向检察机关进行了报告。鉴于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经层报最高检察院批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国首例针对税务机关怠于履行对税务违法行为查处的职责而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明确了应收的罚没收入属于国有财产,应纳入公益诉讼监督范围。
3 淮上区检察院诉蚌埠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起诉市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周孝东、周敬生、杨宏福、周怀明、胡伦五人以每亩5万余元的价格,租赁安徽省蚌埠淮上区梅桥镇19户村民17.04亩耕地,并以每亩5.6万元转租给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用于工程弃土堆放。租赁期满后,周孝东、周敬生、杨宏福等人又将部分土地转租给蚌埠市华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时间为50年,租金190万元,实际支付140万元。之后,华菱汽贸公司利用涉案农用地从事汽车销售经营活动,先后违法建造一幢办公用房、一幢钢构厂房,并对部分地面进行固化处理。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华菱汽贸公司违法占用涉案农用地后,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4年7月11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周孝东、周怀民、杨宏福等非法买卖土地造成耕地毁坏程度的认定》。2014年8月12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将案件移送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处理。2015年3月16日,周孝东等五人因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华菱汽贸公司占用的农用地一直没有恢复原状。
诉前程序:
淮上区检察院于2015年10月9日向蚌埠市国土资源局淮上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采取有效措施对已被破坏的耕地进行恢复整治。11月21日,淮上区检察院再次到现场查看,该块土地仍没有进行任何整改。淮上区检察院将该案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层报审批。2016年1月15日,最高检察院批复同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
2016年1月19日,淮上区检察院向淮上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讼期间,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加大整改力度,责令华菱汽贸公司限期拆除违法建筑811.52平方米及水泥地坪3626.6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1月25日,蚌埠市检察院和淮上区检察院联合到现场查看,发现该土地已全部整改完毕,地上所有违法建筑和水泥地坪全部被拆除,土地恢复到耕地状态。经层报最高检察院批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国第一例以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保护资源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虽然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后,撤回了诉讼,但对全国开展资源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起到了重要示范作用。
4 金寨县检察院诉商务和粮食局、金寨县财政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同时起诉两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案件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12年间,金寨县家佳乐超市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在“只挂牌、不改造、不配送、不变更农家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申报加盟农家店。聂晓恒时任原金寨县商务局分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副局长,滥用职权将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乡村农家店全部初审合格并层报安徽省商务厅、财政厅。金寨县家佳乐超市有限公司因此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466900元。聂晓恒涉嫌滥用职权、受贿、贪污一案案发后,金寨县家佳乐超市有限公司未将此款上缴国库,国家财产遭受的损失未得到弥补。
诉前程序:
金寨县检察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金寨县财政局、金寨县商务和粮食局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追回金寨县家佳乐超市有限公司骗取的466900元国家财政补贴资金。金寨县财政局与金寨县商务和粮食局于2016年4月6日共同向金寨县家佳乐超市有限公司发出“关于限期退缴骗取的国家财政补贴资金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前全部退清466900元资金。但未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采取实际措施履行资金追回职责,亦未将办理检察建议的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诉讼过程:
金寨县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请确认金寨县商务和粮食局、金寨县财政局对金寨县家佳乐超市有限公司农家店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申请的初审行为违法,并责令两被告依法追回被骗取的46.69万元国家财政补贴资金。金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17年2月9日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次行政公益诉讼是全国首例同时起诉两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案件,保护了国有资产,促进了依法行政,对加强行政监督、维护公共利益,推动法制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