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5、136辑(2022.5、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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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1号]-食品安全法对从业禁止已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再裁判宣告从业禁止
二、主要问题
在食品安全法对从业禁止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适用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
三、裁判理由
本案中,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对从业禁止有相关规定的情 况下,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姜某起如何适用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形成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有关于从业禁止的 规定,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 人裁判宣告从业禁止,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行政机关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从业禁止的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从 其规定,是指人民法院所裁判宣告的从业禁止内容应与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从业禁止内容一致。具体到本案,鉴于食品安全法对从业禁 止有相关规定,故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姜某起裁判宣告的从业禁止内容应 与食品安全法规定一致,即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并非指人民法院所裁判宣告的从业禁止内容应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从业禁止内容一致,而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需要尊重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的从业禁止规定,法院须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职业没 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从业禁止。因此,在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对从业禁止有规定的情况下,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行为人作出从业禁止的行政处罚即可,人民法院无须再裁判宣告从业禁止。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刑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规定的关系
从业禁止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进一步贯 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职业便利再次实施犯罪。法院 通过对被告人依法宣告从业禁止,可以有效防止其“重操旧业”,再犯同 质新罪。从业禁止不是新增的刑罚种类或者刑罚执行方式,而是一种预防性措施。
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从业禁止规定之前,我国20多部法律、行 政法规对受过刑事处罚人员已有从事相关职业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 包括规定禁止或者限制担任一定公职,禁止或者限制从事特定职业,以 及禁止或者限制从事特定活动等。例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 驶证。 代找各类电子资源,新书可代做扫描加微信asxiao90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之一增加从业禁止规定,是考虑到在 既有法律、行政法规之外,还有一些职业尚未规定从业禁止或者限制性 规定,但又存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业的必要性。对这些法律、行政法 规尚未规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领域、行业,由刑法作出规定,并限定 在一个合理的期限之内。刑法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相对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言,发挥的是补充性的作用。换言之,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从业 禁止行政处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尚没有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从业禁止的裁判。因此,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 “从其规定”,是指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对行为人作出 从业禁止的主体、条件、期限等都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而不是指人民法院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从业禁止裁判。
故第二种意见不具有可采性。
(二)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 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 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二款规 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司法实践中,有意见认为,因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从业禁止期限是终 身禁业,而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期限仅为三年至五年,因此食品安全法 规定的从业禁止较刑法规定更加严厉。但比较食品安全法和刑法对于从 业禁止的规定,两者在从业禁止对象和从业禁止范围上均有差异,食品 安全法规定的从业禁止对象是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人,从业禁止范围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 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对象是因利用 职业便利实施食品安全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食品 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从业禁止范围是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两者相比较,不难发现食品安全法适用的从业禁止对象和从业禁止范围都更窄,实际上针对的主要是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禁止 范围也是禁止从事食品管理工作和担任管理人员,并没有剥夺行为人从 事一般性的食品生产、销售等从业权利。因此,尽管食品安全法规定的 从业禁止期限是终身,但并不能简单得出较刑法规定更为严厉的结论。 相反,适用刑法从业禁止的规定,意味着在一定时间内剥夺行为人从事 食品行业工作的权利,某种程度上其后果更为严厉。同时,正是由于刑 法和食品安全法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在适用对象、从业禁止范围、从 业禁止期限上都有区别,如果按照上述第一种意见,实践中将面临较为 复杂的行刑衔接问题,且与立法精神相悖,故第一种意见也不具有可采性。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检察院关于 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 号,以下简称2022年《办理食品案件解释》)未对从业禁止作出规定。 2022年《办理食品案件解释》起草人在理解和适用文章中明确,刑法关 于从业禁止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受到刑事处罚的 人没有明确从业禁止规定的情况,人民法院判处的从业禁止主要起着补 充性的作用。鉴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对受到刑事处罚的人的从 业禁止已有相关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 行为人作出从业禁止的行政处罚,即采纳第三种意见。本案虽然在2022 年《办理食品案件解释》出台之前判处,但二审裁判与2022年《办理食品案件解释》关于适用从业禁止的原则是相符的。
(撰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尹士强 吴进元 靳丽君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孙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