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2024-02-1-184-001
张某某强制猥亵案-利用网络隔空猥亵的司法认定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持有被害人周某某(系化名,女,时年16岁)隐私部位视频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与其网络裸聊,并在视频聊天过程中,让被害人自慰供其观看。次日,张某某再次要求被害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方式自慰供其观看未果,后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以(2021)京0115刑初16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满足自己的性刺激,以威胁方式,强迫被害人自慰供其观看,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网络隔空猥亵,虽与被害人并无实际肢体接触,但采用胁迫方式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对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猥亵行为,不论是在现实空间还是信息网络空间,都应当贯彻从严惩处的方针,依法定罪处罚,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
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刑初1665号刑事判决(2021年12月31日)
(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