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2019年最高法: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
四、侯某某、刘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开办银行卡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在台湾地区受人指派,带领被告人刘某民、蔡某彦等进入大陆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刘某民、蔡某彦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为了高额回报,依然积极参加。当日下午,抵达杭州机场,后乘坐高铁来到金华市区并入住酒店。当晚,侯某某、刘某某告知其他人办理银行卡时谎称系来大陆投资,并交代了注意事项及具体操作细节。5月29日上午,在金华多家银行网点共开办了12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功能。
另,2018年5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在金华市区义乌两地办理银行卡,并带回台湾地区。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蔡某彦、刘某民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到大陆开办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蔡某彦、刘某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