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2024)李某刚非法出售答案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6-22   阅读:

入库编号

2024-18-1-249-001

李某刚非法出售答案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刚联系考生推销作弊手段,并通过网络购买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答案。李某刚与考生彭某签订协议,约定帮助彭某利用作弊的方式通过考试后,由彭某支付其4万元报酬,并先行收取0.4万元。2016年9月24日10时许,李某刚获取通过网络购买的考试答案后,利用无线电设备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彭某发送考试答案,并通过手机微信向有购买意向的20名考生发送考试答案,被当场抓获。经比对,李某刚提供给考生用于作弊的考试答案正确率分别为75%和71.9%。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皖1102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出售答案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刚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 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答案,属于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答案,构成非法出售答案罪。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和坦白、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当然,如果试题本身错误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完全或者较大程度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符合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可以适用相应罪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
  一审: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2刑初89号刑事判决(2017年6月13日)

(研究室)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