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3-02-1-188-019
周某某等拐卖妇女案
——拐卖妇女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03年9月至2005年5月期间,同案被告人熊某等人(均已判刑)以“外出进货”为由,将四十余名妇女从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拐骗至安徽省广德县及附近县市,交给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接到被拐骗来的妇女后,安排在同案被告人刘某某等(均已判刑)的住处藏匿,并伙同其他同案被告人以被拐骗妇女的老板欠其几万元钱或被拐骗妇女在中途遗失“贵重”物品为由,要求被拐骗妇女嫁人以换取 “抚养费”还钱。如被拐骗妇女不从,周某某等人就采用暴力殴打、威胁的手段直至被拐骗妇女同意嫁人为止。周某某共计接收熊某等人拐骗的妇女42名,并以6 000至15 800元不等的价格将被拐骗的妇女卖至安徽省广德县等地与他人为妻,周某某还对其中4名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奸淫。在42名被拐卖的妇女中,共有12名被解救,16名自愿留在被拐入地生活,14名下落不明。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2)宣中刑初-1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皖刑终字第00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对被告人周某某的死刑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周某某在与他人共同实施拐卖妇女的犯罪中,参与了全部27起、针对全部被害人的犯罪。在每起犯罪中,周某某均有积极接应被拐骗妇女、联系买主实施贩卖的行为,并对部分被拐骗妇女进行奸淫、殴打。周某某在拐卖妇女的整个犯罪中及每起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某拐卖妇女40余人,且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并奸淫、殴打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谋利为目的,长期通过诱骗等手段将众多妇女卖与他人,并在拐卖过程中对被拐卖妇女实施殴打、强奸等行为,造成多人下落不明等严重后果的,依法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从严惩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
一审: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宣中刑初-1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2015年3月9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刑终字第00161号刑事裁定(2015年9月14日)
(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