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4-18-1-196-002
吕某某侮辱案
——网络侮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条件的把握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 被害人李某(系化名)通过QQ聊天认识被告人吕某某,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其间,吕某某向李某索要裸体照片和视频,并将视频截图保存。2021年7月,双方分手。后吕某某心生报复之念,于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间,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多次发送李某的裸体照片及视频。其中,四个微信群成员在300人以上,最多的达500人, 部分图片、视频配以“有谁认识这个垃圾”等侮辱性文字。吕某某还向李某的亲友和同学发送李某的裸体照片及视频。2021年10月3日,甘肃省民乐县某派出所民警向吕某某发出传唤证,并多次电话通知其到案,吕某某拒不到案。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检察院以侮辱罪对吕某某提起公诉。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于2023年10月29日作出(2023)甘072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裸体照片及视频属于私密信息的范畴,将其予以散布,无疑会对他人人格造成贬损,且会对其近亲属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故而,对于在成员人数众多的网络通信群组中,多次散布他人裸体照片、视频等私密信息,公然侮辱他人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吕某某为泄私愤将被害人的裸照、裸聊视频对外散布,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成员人数众多的网络通信群组中,多次散布他人裸体照片、视频等私密信息,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的,应当适用公诉程序,以侮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第3条、第12条
一审: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2023)甘072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2023年10月29日)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