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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被告人靳某销售伪劣产品案-篡改生产日期销售过期奶制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2024-06-22   阅读:

节选:(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3 被告人靳某销售伪劣产品案——篡改生产日期销售过期奶制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靳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欧某大量收购超过保质期的奶制品,并利用其作为经销商的便利,在内部经销商网挑选可在市场售卖的批号,在某省某地设立加工窝点,组织贺某、贺某某、高某及吴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喷涂篡改产品原生产日期和批号冒充新日期产品后,销往个别省份。经统计,靳某向经销商等销售过期奶制品,已销售金额272142元、未销售货值23498元。其中,扣押在案的部分产品经生产厂家比对认定为被篡改生产批号和日期产品,导致溯源不能。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靳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结伙将他人生产的超过保质期的奶制品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牟取利益,已销售金额272142元、未销售货值23498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靳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奶制品,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为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身为奶制品经销商的便利,结伙收购、倒卖超过保质期的奶制品,涉案金额大,影响范围广,法院对其依法定罪判刑,体现了对危害儿童食品安全行为绝不姑息的态度,有利于规范涉未成年人食品经营活动,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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