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4-02-1-185-003
程某某猥亵儿童案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犯罪,应从严惩处,并适用从业禁止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注册经营某教育培训中心,2021年11月变更为托管中心,专门为山区到安徽省黟县县城上学的留守儿童提供食宿和指导课外作业等代看护服务。被害人王某某(系化名,女,时年12岁)自小学二年级开始,在县城上学期间一直由程某某提供看护服务。2022年5月至6月,程某某在明知王某某系未满14周岁儿童的情况下,在托管中心女生宿舍等处,先后多次采用亲吻、抚摸胸部、搂抱等方式对王某某实施猥亵。2022年8月28日,王某某的父亲到托管中心找程某某理论,后打电话报警。程某某见状即留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后接口头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交代了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程某某与王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王某某亲属的谅解。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以(2022)皖1023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禁止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为追求性刺激,多次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程某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且在学生集体宿舍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应依法从重处罚。程某某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应当对其适用从业禁止规定。综合程某某的犯罪行为及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监护人、教师、教练、救助人、保姆等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持续时间更长,社会危害更大,在依法严惩的同时,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再犯可能性高的特点,人民法院应根据犯罪情节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负有特殊职责实施性侵行为的犯罪人适用从业禁止。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
一审: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2022)皖1023刑初84号刑事判决(2022年11月25日)
(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