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4-06-1-212-003
张某伟重婚、故意杀人案
——重婚罪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基本案情
1986年左右,被告人张某伟在安徽省临泉县与张某氏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婚后育有两子。1995年6月6日,张某伟因打死打伤同村村民张某良等人而畏罪潜逃。1996年,张某氏因生活所迫改嫁并改名马某氏。张某伟潜逃期间化名张某振,2004年左右与云南省玉溪市人郑某芬结识并共同生活,双方于2018年1月5日在玉溪市江川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皖12刑初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伟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1)皖刑终199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张某伟犯重婚罪的定罪量刑和决定执行刑罚部分;上诉人张某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伟在1986年与张某氏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并育有两子,两人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张某伟负案外逃后,马某氏因生活所迫改嫁,两人的事实婚姻关系实质上已经解除。在因马某氏改嫁致两人事实婚姻实质上已经解除后,张某伟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及登记结婚的行为,客观上没有对马某氏的合法权利形成侵犯,也没有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宜认定张某伟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婚罪,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人与他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在前,且其供述称与第三人同居及结婚时并不知道事实婚姻的配偶已经改嫁,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重婚的故意。但从客观上看,行为人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登记结婚时,其事实婚姻的配偶早已改嫁,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对事实婚姻配偶的合法权利造成侵犯,也没有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构成重婚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
一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2刑初16号刑事判决(2021年4月12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刑终199号刑事判决(2022年3月7日)
(刑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