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4-04-1-179-015
张某连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案件中一般暴力致人死亡情节的量刑把握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6日20时许,被害人杨某萍酒后到安徽省淮南市某歌吧找其前女友刘某,后在歌吧辱骂刘某。被告人张某连(该歌吧老板孙某琴的男友)上前劝阻,与杨某萍发生冲突。二人厮打过程中,张某连右拳击中杨某萍面部,致杨某萍后脑着地。杨某萍倒地后,张某连又持拖鞋朝杨某萍脸上打了一下,后双方被人拉开。杨某萍自行离开该歌吧,遇见邻居孙某勇、刘某柱。孙某勇、刘某柱将杨某萍送回家,交给杨某萍的母亲刘某翠照顾。杨某萍在家出现头疼、呕吐症状,后上床休息。次日上午7时许,刘某翠发现杨某萍在家中死亡。经鉴定,杨某萍系脑后枕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张某连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皖04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某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翠、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翠、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1)皖刑终3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检察机关抗诉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办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应当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对于严重暴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实现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对于一般暴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在对被告人确定刑罚的时候,除考虑其犯罪社会危害性外,还应综合分析案件起因、犯罪性质、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避免仅以被害人死亡结果为由,简单地对被告人一律判处重刑。
具体来说,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量刑,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分析把握:从侵害对象、作案工具、犯罪手段等方面准确区分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否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类型;从案件起因、犯罪动机、客观行为等方面准确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从法律规定、量刑规范方面准确把握对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的刑罚适用;从赔偿谅解方面正确处理被害方态度对量刑的影响。本案中,张某连因琐事与杨某萍发生冲突,在厮打中持右拳击中杨某萍面部,杨某萍后脑着地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张某连行为属于一般暴力致人死亡的故意伤害犯罪。综合案件起因、犯罪过程、被害人死亡原因、被告人事发前后表现等因素分析,张某连的暴力行为虽然客观上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对其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适用的刑罚。案发后,张某连投案自首,认罪悔罪,积极筹款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综上,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张某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原判对张某连判处的刑罚及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并无明显不当,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办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应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既要防止在重刑主义思想影响下无限加重,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而法外从宽,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2.对于一般暴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在对被告人确定刑罚的时候,除考虑其犯罪社会危害性外,还应综合分析案件起因、犯罪性质、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避免仅以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未能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等为由,简单地对被告人一律判处重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67条、第36条
一审: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4刑初18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1年9月13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刑终3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22年3月7日)
(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