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4-04-1-220-001
邓某某抢劫、强奸、盗窃案
——对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告人依法核准死刑
基本案情
一、关于抢劫、强奸事实
被告人邓某某刑满释放后因无生活来源遂起意抢劫。2021年5月10日,邓某某在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一市场购买了一把厨师刀准备用于抢劫,后四处寻找作案目标。5月12日上午,邓某某携厨师刀窜至安徽省肥西县某某乡某坊村,经过观察,将被害人马某某(女,殁年41岁)确定为抢劫目标,并在马某某家附近等待作案时机,其间又起意强奸马某某。5月13日10时许,邓某某趁马某某一人在家时,谎称要钓鱼进入其家中,后趁马某某不备,持刀用力划割马某某颈部,致其失去反抗能力。然后邓某某将马某某拖抱至卧室床上,对其实施了奸淫。马某某因被他人使用锐器切割颈部造成喉离断、左颈总动脉、左颈外静脉破裂致急性大出血死亡。随后邓某某在屋内翻找到1024元现金、15包黄山(新制皖烟)香烟和1包中华(双中支)香烟(价值共计290元)后逃离现场。同年5月17日,邓某某被抓获归案。
二、关于强奸事实
2021年5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某社区内看到被害人李某某(女,时年13周岁)独自一人,遂起意奸淫李某某。后邓某某将李某某哄骗至凤霞社区东侧偏僻田野处,将李某某按倒在地,强行脱其衣物,亲吻和抚摸其胸部等部位,又以言语威胁,欲强行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李某某强烈反抗,邓某某将生殖器在李某某腹部摩擦,发泄性欲后逃离现场。
三、关于盗窃事实
2020年3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天水路与蒙城北路交口附近信达庐阳府工地外的马路边,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荣事达牌电动车内电池(天能牌)盗走。经鉴定,上述电池价值361元。
2020年3月26日15时左右,被告人邓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凌湖路交口东100米处的马路边,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内电池(超威牌)盗走。经鉴定,上述电池价值496元。
2020年3月26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邓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与电厂路交口美丽景湾工地外的马路边,将被害人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迅影牌电动车内电池(超威牌)盗走。经鉴定,上述电池价值319元。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1)皖01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某某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皖刑终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邓某某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一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一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邓某某负案在逃期间,入户劫取被害人财物,持刀切割被害人颈部致其当场死亡,且在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邓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邓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邓某某在强奸幼女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是刑法严惩的对象。对于入户以杀人手段实施抢劫、强奸的严重暴力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直至判处死刑。被告人邓某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先后针对女性(含一名幼女)实施强奸、抢劫杀人犯罪,致一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邓某某核准死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2款,第263条第1项、第5项,第264条
一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刑初53号刑事判决(2022年3月2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刑终88号刑事裁定(2022年8月4日)
(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