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3-03-1-344-001
解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如何准确把握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解某某的丈夫满某某于2017年注册成立某繁殖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鹦鹉驯养、繁殖、展览、出租、出售。当年底,该公司向山东省林业厅申请并获取非洲灰鹦鹉、蓝黄金刚鹦鹉等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后经山东省林业厅批准,从泰安某保育有限公司购买了118只鹦鹉用于人工繁育。2018年5月至12月,被告人解某某在未取得合法转让许可证的情况下,将6只人工繁育的非洲灰鹦鹉、蓝黄金刚鹦鹉等,以人民币22950元的价格,出售给山东省临沂市某宠物店主尹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解某某非法出售的6只鹦鹉均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Ⅰ、Ⅱ的物种,属于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列入《公约》附录Ⅰ中的鹦鹉2只,列入《公约》附录Ⅱ中的鹦鹉4只。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以(2019)鲁1329刑初3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解某某未上诉,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经复核以(2020)最高法刑核59524661号,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解某某非法出售蓝黄金刚鹦鹉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解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非法所得及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解某某非法出售鹦鹉的数量刚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且涉案鹦鹉系人工繁育,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
对于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考量涉案动物的濒危程度、野外种群状况、人工繁育情况、用途、行为手段和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妥当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具体而言,应考虑以下因素:
1.涉案动物的濒危程度和野外种群状况。一般而言,野生动物的濒危程度越高,其保护等级相应就越高,相应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越大。在定罪量刑时,除涉案动物的保护等级外,其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情况等因素亦应考虑。有些野生动物虽然规定的保护等级较高,但野外种群规模相对较大,濒危程度相对较低,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
2.涉案动物的人工繁育情况。对于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且养殖规模较大的物种的,在定罪量刑时应与人工繁育技术不成熟、养殖规模较小物种的犯罪有所区别。如果属于濒危程度较高、人工繁育技术不成熟、养殖规模较小的物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从宽处理的,亦应从严掌握;如果属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且养殖规模较大的物种,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适当从宽。
3.涉案动物的用途。在办理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时,应结合涉案动物的用途准确定罪量刑。如涉案动物系用于非法放生或者食用等目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如涉案动物系用于科学研究、物种保护、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药用等合法用途的,在量刑时应与前者有所区别。
4.行为方式、手段和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具有以下情形的,在决定是否从宽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一是武装掩护或者使用军用、警用车辆等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二是妨害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三是造成野生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严重后果。四是引起重大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疫情风险。五是非法放生或者因动物逃逸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安全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
一审: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9刑初349号刑事判决(2019年8月28日)
复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刑核59524661号(2020年8月10日)
(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