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3-06-1-177-001
刘某某故意杀人案-提供农药给意欲自杀的被害人自行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被害人中毒身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秦某某(男,殁年49岁)系夫妻关系。秦某某因患重病长年卧床,一直由刘某某扶养和照料。2010年11月8日3时许,刘某某在其暂住地北京市朝阳区某某乡某某村出租房内,不满秦某某因病痛叫喊,影响他人休息,与秦某某发生争吵,后刘某某将暂住地存放的敌敌畏提供给有轻生念头的秦某某,造成秦某某服毒死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11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患重病长年卧床的丈夫秦某某因故发生争吵后,不能正确处理,明知敌敌畏系毒药,仍向秦某某提供,并导致秦某某服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刘某某辩护人所提被害人言语刺激刘某某,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在案无相应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关于刘某某所提其并非故意杀害秦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刘某某没有杀人的犯罪故意,秦某某系自杀,刘某某的行为不必然导致秦某某服毒死亡的结果发生,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刘某某在与秦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后,明知将敌敌畏提供给长年患病卧床并有轻生念头的秦某某,会导致秦某某服毒身亡的后果发生,仍不计后果而为之,事发后又不积极送秦某某到医院救治,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导致秦某某死亡;秦某某虽是自行服下刘某某提供的敌敌畏,但刘某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刘某某案发前能够长年坚持扶养、照料患重病卧床的秦某某,因秦某某不堪忍受病痛折磨,案发前多次有轻生念头,且刘某某将敌敌畏倒入杯中提供给秦某某,由秦某某自行服下的行为,是在双方发生争吵时激情而为,故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刘某某所犯故意杀人罪属情节较轻。鉴于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秦某某的亲属对刘某某均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理,故对刘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有自杀倾向,客观上有刺激、强化他人自杀决意的言行,提供自杀工具,在他人自杀后未采取救助措施,应当认定相关行为与他人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5条第1款、第56条第1款、第61条、第64条、第67条第3款、第232条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初字第1161号刑事判决(2011年6月28日)
(刑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