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3-03-1-222-008
田某生诈骗案-采用相同手段分别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应坚持单独审查和全案印证相结合的原则认定犯罪事实
基本案情
2012年开始,被告人田某生在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等地,利用QQ聊天功能与被害人相识,并谎称自己名为“田某冥”,是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双硕士,经营奢侈品、红木等商品,与多名被害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与被害人交往过程中,田某生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等理由分别骗取被害人丁某、王某、张某、杜某9.9万元、2000元、800元、2000元。田某生被抓获归案后,拒不供认所犯诈骗罪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京0111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田某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其所犯前罪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田某生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后附清单)。三、随案移送的机动车一辆(蓝色奥拓三厢轿车)、钥匙一把(蓝色奥拓车钥匙),退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宣判后,田某生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京02刑终280号刑事裁定:驳回田某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田某生到案后拒不供认所犯罪行,如何综合全案事实证据认定田某生的犯罪事实。被害人丁某、王某、张某、杜某均证明田某生自称田某冥,虚构了其是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双硕士等虚假身份,以恋爱交友为名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编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等理由骗取钱财,田某生在多起事实中都指定赵某然名下银行账户为收款账户。四起诈骗犯罪虽独立发生,但诈骗手段相同,诈骗时间存在重合,被害人又一致指向作案人为田某生,陈述的作案细节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田某生先后或同时对丁某、王某等四人实施了诈骗。故一审、二审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采取相同手段先后或同时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应坚持对每起事实单独审查和全案印证相结合的原则认定犯罪事实。在被告人拒不供认所犯罪行,单起事实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下,可根据多起事实中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转账记录和作案细节等证据的相互印证情况,认定被告人实施了诈骗犯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
一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刑初217号刑事判决(2017年3月23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刑终280号刑事裁定(2017年5月10日)
(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