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3-06-1-222-001
乔某诈骗案-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
基本案情
2007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乔某(男,推定实施指控罪行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在北京市丰台区木樨园“方仕通”手机市场,向4名商户谎称为其代卖手机,共骗得手机 140 部,总价值58700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乔某以其实施全部犯罪时均未成年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鉴于二审期间推定乔某犯罪时尚未成年,故予以改判;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乔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乔某出生于1989年12月11日,其犯罪时尚未成年的辩护意见,综合现有证据,虽不能确定乔某出生于1989年12月11日,但可推定乔某实施指控罪行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故辩护人所提乔某犯罪时尚未成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乔某的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减轻了社会危害性,且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推定乔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乔某自愿认罪,其亲属向被害人履行了退赔义务等辩护意见成立,但乔某目前不具备监管条件,故对辩护人请求对乔某判处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二审期间推定乔某犯罪时尚未成年,故予以改判。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既是重要的定罪依据,也是关键的量刑情节,应当依法查明。对于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有重大瑕疵或者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矛盾的,应当穷尽一切手段查证,综合全部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其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刑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