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2024年)于某文诈骗案-诈骗罪中被告人兼具被害人身份,如何认定共同诈骗犯罪故意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6-23   阅读:

2024-03-1-222-004

于某文诈骗案-诈骗罪中被告人兼具被害人身份,如何认定共同诈骗犯罪故意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于某文在此前参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 ”被骗后,仍然接受“中华民族资产解冻最高管理委员会旗下北京片区总代理 ”的任命,在成员提出质疑、家属多次规劝以及其本人亦意识到相关项目系他人虚构的情形下,仍不断发展团队,成立“爱国某某慈善基金会”并自任会长,宣传缴纳少量费用就可以从“解冻的民族资产”中获得高额扶贫款或房产、汽车奖励等,帮助他人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600余万元。2019年1月26日,于某文被抓获归案。侦查机关依法冻结于某文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19)京0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于某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判项略)。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于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于某文能够认识到所谓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是他人虚构的事实,但为其自身利益而不顾其他被害人的损失,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具有共同诈骗的犯罪故意考虑到于某文的行为只是整个诈骗犯罪链条中一环,其非法获利较少,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认定系从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于某文还具有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其他从宽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行为人因自身被骗而对相关诈骗手段具有一定认识之后,出于挽回本人损失、非法获利等目的,为他人继续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具有共同诈骗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应对其参与的诈骗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2020年 12月8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