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179-023
那某某故意伤害案
——防卫时间需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那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经营某牛肉面馆,被害人杨某峰为那某某的牛肉面馆供应大米。2018年6月9日10时许,那某某认为杨某峰供应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和缺斤短两,要求退货,遂与杨某峰、杨某杰二人发生争执
,杨某杰、杨某峰手持管制刀具先后至牛肉面馆内找那某某理论,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那某某手持菜刀将杨某峰、杨某杰二人砍伤。经鉴定,杨某峰外伤致右颞顶枕部瘢痕长9.5厘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颈部划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杨某杰外伤致右背部皮肤瘢痕长16厘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峰、那某某均拨打电话报警,2018年7月11日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津0113刑初6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峰各项经济损失8656.9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杰各项经济损失17955.73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那某某不服,以行为应当构成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19)津01刑终69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刑初6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那某某无罪;三、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1.杨某杰与手持管制刀具的杨某峰兄弟二人突然闯入上诉人那某某经营的牛肉面馆,且已着手对那某某实施了肢体攻击,该二人的行为对那某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
案发当日,上诉人那某某与杨某峰因供应的大米质量和重量问题发生纠纷后,杨某峰遂纠集其弟杨某杰,并手持管制刀具与其弟闯入那某某经营的牛肉面馆,双方发生言语冲突,杨某杰首先上前手掐那某某的脖子,杨某峰手持刀具站立在旁,该兄弟二人的行为对那某某的精神和人身安全均造成了威胁,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上诉人那某某为制止该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2.上诉人那某某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从不法侵害的危险性来看,杨某峰手持管制刀具与其弟杨某杰突然闯入那某某经营的牛肉面馆,并且在其弟与那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时,持刀站立在旁,尽管双方对当时杨某峰是否有持刀比划、捅刺动作的说法不一,但杨某峰手持较长的管制刀具且距离那某某距离很近,加之杨某杰已经上前对那某某实施了手掐脖子的行为,足以认定杨某峰兄弟二人的行为对上诉人那某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很大的现实危险。
其次,从双方力量对比来看,上诉人那某某孤身一人(厨师在做饭,店内没有顾客),且其案发时是在工作状态,对对方的到来和即将发生的事情没有任何思想和行动上的准备;相反,杨某峰、杨某杰兄弟二人事先有预谋且杨某峰手持管制刀具,突然闯入那某某经营的牛肉面馆滋事,双方力量明显处于不对等的状态。
再次,从现场的客观环境来看,案发现场的餐馆面积不足30平米(包括前厅和厨房),厨房是在房间尽头用隔断截出的,面积仅能容纳2—3人,与前厅之间无隔离门,也无后门。前厅摆放4张餐桌和流动餐车、冰箱,活动空间狭窄,餐馆仅有一正门出入口,人员出入受限。案发时,当杨某峰、杨某杰兄弟二人从正门进到前厅之时即已封堵了餐馆出口,对上诉人那某某来讲已经无路可逃。
最后,从上诉人那某某(防卫人)的主观认知来看,杨某杰与手持管制刀具的杨某峰兄弟二人前后闯入那某某经营的餐馆,先是语言威胁,继而又实施了掐脖子的行为,即使那某某暂时挣脱开杨某杰的掐拽,但基于现场条件,其只有转身进入厨房躲避的可能,而厨房狭小封闭,且没有逃离通道,其当时精神在紧张和恐惧的状态下,主观上难以判断出接下来是否会发生更危险的行为,客观上此时手持管制刀具的杨某峰与其弟仍没离开餐馆前厅,对那某某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并未消除。上诉人那某某在进退均无法摆脱现实危险的境况下,具有防卫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厨房顺手拿起操作台上的菜刀砍向对方实施防卫,符合人的正常心理活动和预期。
3.上诉人那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那某某尽管在厨房顺手操起两把菜刀(左、右手各拿一把)转身砍向正对其滋事的兄弟二人,但在案证据显示,其首先砍向的是手持刀具危险性较大的杨某峰,且对每人仅砍一刀,损伤程度(瘢痕长度)均属轻伤二级,该损伤结果与对方实施的不法侵害程度相当,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故不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上诉人那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裁判要旨
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度以及意图条件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对于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要求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所谓正在进行即指不法侵害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阶段,尽管理论上对于不法侵害的开始和结束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实践中需要明确的是,对该问题的判断,要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以理性人事后的标准苛求防卫人。
正当防卫的另一个基本要素是适度性,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等情节,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一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刑初619号刑事判决(2018年 12月25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刑终69号刑事判决(2020年 6月19日)